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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抢注近似商标后“维权”?法院:构成不正当竞争

2026-05-18 08:47来源于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中,张某及B公司注册商标的主要目的,并不是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而是假借“商标权”之名,向合作方发难、向经销商施压、在电商平台恶意投诉,实质是通过滥用权利而恶意排挤竞争对手,攫取他人的市场商誉和销售渠道,相关行为显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故尽管涉案欧盟商标仍处于有效状态,也不妨碍我国司法机关对涉及我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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