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同仁堂”商标惩罚性赔偿案
原告:某集团公司
被告:某按摩店、某科技公司
案情简介
某集团公司诉称:某集团公司为“同仁堂”系列商标的持有人,在医疗诊所等类别上注册了相关商标,同仁堂公司依法享有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同仁堂”曾被商务部认证为“中华老字号”,在消费者中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同仁堂公司发现,某按摩店在其经营的推拿院中,突出使用“北京同仁堂出品”“同仁堂”字样以及“同仁堂”图文标识,并且在网络平台中使用“同仁堂”字样以及“同仁堂”图文标识对其店铺进行宣传销售,上述行为侵害了同仁堂公司就涉案商标享有的商标权。
涉案商标知名度极高,某按摩店侵权时间长,侵权获利大,且在2023年3月30日签收同仁堂公司寄送的律师函后,继续实施涉案侵权行为,侵权恶意明显,故本案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确定赔偿数额。某科技公司对于涉案行为存在主观过错,其设置榜单、进行品牌介绍及店铺认证行为构成帮助侵权。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0万元。
法院一审认为,同仁堂公司经注册,依法享有涉案商标的商标专用权,某按摩店在其经营的推拿院中突出使用“同仁堂”字样及“同仁堂”图文标识,并且在网络平台中使用“同仁堂”字样进行宣传销售,侵害了同仁堂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商标权。某科技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尽到相关注意义务,未侵害同仁堂公司的商标权。某按摩院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经济损失的相关责任。
关于同仁堂公司主张的惩罚性赔偿,法院考虑到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与商业价值,某按摩店收到同仁堂公司发出的律师函后仍在持续实施侵权行为,且被诉店铺仅在一个平台两年间的交易额即为68万余元,认为某按摩店恶意实施侵权行为,且情节严重,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
法院结合在案证据反映的被诉店铺在两年间的交易额681 224.45元、2023年按摩足疗行业交易额的线上化率7.3%、按摩店的利润率40%、按摩足疗行业中品牌对用户选择的影响17.2%,计算得出某按摩店的侵权获利不应低于642 030.72元,并以此作为惩罚性赔偿基数。
关于惩罚性赔偿倍数,法院考虑到某按摩店的主观恶意极为明显,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获利数额高等因素,认为同仁堂公司主张的2倍并无不合理之处,最终计算得出本案的赔偿总额已远超同仁堂公司诉讼请求的经济损失赔偿数额,故法院对此全额支持。
本案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适用惩罚性赔偿依法保护老字号商标的典型案例,“同仁堂”作为承载百年商誉与深厚文化价值的中华老字号,其商标权理应获得与其知名度和品牌价值相匹配的司法保护。
本案通过考量侵权行为的主观恶意、情节严重程度,以及侵权获利数额,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了原告关于经济损失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仅有力规制了攀附老字号商誉、搭名牌便车的侵权行为,有效弥补了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与商誉损害,更显著提高侵权成本,彰显了严格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恶意侵权的司法导向,对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传承保护中华老字号、优化营商环境具有示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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