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程铃兰 知产财经
2026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典型案例(第二批),其中一则服务合同纠纷案,首次以典型案例的形式,对“备位诉讼”这一实践技巧进行官方确认。这一司法信号让备位诉讼再次走入业界视野。而在权利基础复杂、维权路径多变的知识产权领域,这一诉讼策略引发争议:备位诉讼是否应该在知产领域推广适用?支持者视其为维权破局利器,反对者则直指其易引发司法效率折损、权利滥用等问题。
一、何为“备位诉讼”?
备位诉讼请求,也叫预备性诉讼请求,是原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针对同一被告,基于同一或关联法律关系提出的多重诉讼请求。这些请求具有明确的先后顺位,且相互排斥又逻辑关联:其中主位请求是原告优先主张、实现概率最高的核心诉求,备位请求则是主位请求未被法院支持时的次位补救诉求,形成“先主后备、择一支持”的诉讼布局。这并非简单的“多写一条诉求”,而是一种能够实现程序闭环、实体兜底的诉讼战术,核心目的是避免“主诉落空”后当事人陷入重复起诉、法院陷入“程序空转”的尴尬。
最高法此次发布的服务合同纠纷案,生动诠释了备位诉讼的应用价值与制度优越性。法院审理发现,案涉合同效力存在有效与无效两种可能。若仅认定合同有效,原告的初始诉求将败诉,后续还需另行起诉主张违约赔偿。为此,法院依据《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规定行使释明权,告知原告可在合同有效情形下增加违约损害赔偿的备位诉讼请求。原告随即补充诉求,被告亦对该备位请求行使抗辩权。最终法院判决合同有效并支持了原告的备位诉求,一次性实质性化解了双方争议。
二、适配与冲突:备位诉讼适用知产的三大障碍
备位诉讼被部分业界人士寄予知产维权“多重保险”的期待,核心在于其精准击中了知产维权的核心痛点。与普通民事案件不同,知识产权案件天然具有权利基础不稳定、侵权行为隐蔽、请求权易竞合三大特点:商标权、专利权可能因无效宣告被动摇,商业秘密侵权举证难度大,同一侵权行为可能同时构成违约与侵权,权利人的单一诉讼请求极易因某一环节举证不足或法律认定偏差而落空。而备位诉讼的“主备结合”模式,能让权利人在一次诉讼中预设多种维权路径,大幅降低主诉落空的风险,同时减少多次起诉的时间与经济成本。但适配性之下,备位诉讼在知产领域的推广适用仍面临三大现实障碍,这也是争议的核心所在:
障碍一:法律依据先天缺失,跨领域适用无明文支撑
备位诉讼的司法适用仅有《指导意见》第十一条作为直接依据,而该条款已将适用范围清晰限定在合同纠纷领域,目前尚无其他文件明确备位诉讼可延伸适用于知识产权侵权、权属等纠纷。在法无明文规定的前提下,法院在知产案件中适用备位诉讼缺乏直接的规则支撑,司法裁判的尺度也难以统一,这是其推广的根本性障碍。
障碍二:知产案件特性叠加,折损法院审理效率
知产案件本身具有权利基础复杂、侵权认定专业性强、证据材料繁杂的特点,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等不同类型案件的审理思路与裁判标准差异显著。若在知产领域推广备位诉讼,权利人提出的主、备位诉求可能涉及不同的权利认定、侵权判定标准,法院不仅需要审理主位诉求的核心争议,还需提前对备位诉求进行审查与研判,相当于在一个诉讼程序中完成多轮法律关系的梳理。这无疑会大幅增加法院的审理工作量,降低审判效率,与备位诉讼“提质增效、实质解纷”的制度初衷相悖。
障碍三:易引发权利滥用,加重被诉侵权方诉累
知产维权中,权利人往往处于举证相对主动的地位,而备位诉讼的“多重诉求”特性,若缺乏严格的适用限制,极易引发权利人的滥用行为。部分权利人可能为了增加胜诉概率,设计与核心争议无实质关联的备位诉求,或随意叠加多重补救性诉求。被诉侵权方不仅需要针对主位诉求进行举证、抗辩,还需对多个备位诉求逐一应对,大幅增加了被诉方的应诉成本与时间成本。这种行为易使备位诉讼沦为“诉讼技巧”,而非实质解纷的工具。
此外,备位诉讼在知产领域的适用还面临实操层面的争议。最为关键的,是如何界定主、备位诉求的法律关系,是必须同一还是仅需关联?这些问题在合同纠纷中尚且存在探讨空间,在请求权竞合更为突出的知产领域,更难形成统一标准,进一步加剧了推广的难度。
三、适用规则与实操红线
结合当前司法实践,备位诉讼的适用已形成三大共识条件,这也是其在知产领域推广必须遵循的基础前提:一是被告同一,主、备位诉求必须针对同一被诉侵权方,避免主体混乱导致审理程序复杂;二是事实同一,所有诉求需基于同一侵权事实或权属争议,不得脱离核心案件另设事实主张;三是顺位明确且排他,需清晰界定主、备位诉求的审理顺序,二者不能同时成立,若主位诉求获法院支持,备位诉求则自动终止审理。
同时,备位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已形成明确的实操红线,这在知产领域的适用中更需严格遵守,否则诉求将被法院直接驳回:一是主备诉求不得自相矛盾,比如在技术秘密侵权案中,既主张涉案技术是受保护的技术秘密,又主张其为公知技术,前后主张冲突违背基本诉讼逻辑;二是不得滥用诉讼权利,不得设计多个无关联的备位诉求,刻意增加被诉方的应诉负担;三是不得未明确审理顺位,让法院无法判断诉求的逻辑优先级,无法实现“择一支持”的核心目的。
四、司法风向松绑,但推广仍需兼顾现实考量
尽管备位诉讼在知产领域的推广存在多重障碍,但从最高法的系列裁判趋势来看,其对备位诉讼的整体态度正趋于宽松与支持,为该策略的推广探索打开了一定空间:
(2018)最高法民终817号案中,最高法否定了下级法院以“主备请求事实矛盾、非同一法律关系”为由驳回起诉的做法,明确对备位诉讼的审查不宜过于严苛;(2018)最高法民申3217号案中,最高法首次明确认可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备位之诉的权利,确立了备位诉讼的基本合法性;(2019)最高法民申1016号案中,最高法进一步明确,预备合并之诉不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且符合诉讼便利与诉讼经济原则,法院应予合并审理;(2019)最高法民终564号案中,最高法明确法院在行使合同效力审查职责及释明权时,允许当事人针对合同无效的可能性提出预备请求,强化了法院的释明义务与当事人的备位诉求权。这一系列裁判观点,与最高法“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提升司法审判质效”的政策导向高度契合,传递出鼓励备位诉讼在合理范围内适用的司法信号。
备位诉讼在合同纠纷中的制度价值有目共睹,而知产维权的现实痛点,又让业界对其充满期待。但直接法律依据的缺失、司法效率的潜在折损、权利滥用的风险,又让其在知产领域的推广落地存在现实困难。未来,备位诉讼能否真正走入知产领域,是需要先出台针对性规则明确适用边界,还是先通过个案探索积累司法经验?种种问题,亟待司法机关、知产业界、法律实务界共同探讨、凝聚共识。而这场探讨的核心,始终是让备位诉讼成为化解知产纠纷的利器,而非司法实践与市场竞争的额外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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