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不良影响条款适用中的不良影响含义的判别应以社会公众为视角,这与公序良俗条款本身所具有的价值功能以及条款适用的主旨目标相契合;但是,鉴于公序良俗涵括内容的复杂性、相对性,当不良影响含义关涉特定群体时,需要重点考察特定群体的主观认知。当然,需要强调的是,并不能因为不良影响含义主要存在于特定群体范围就降低其普遍性的证明要求,此时仍需坚持在该范围内不良影响含义的普遍性。
刷单炒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复杂性使得该领域损害赔偿判定面临困难。司法裁判应当区分刷单炒信产生的不同损失类型。被害方主张以侵权获利计算赔偿额时,应通过利益衡量确定举证责任或风险承担,在要求被害方证明加害方获利的同时,明确由加害方就侵权行为的成本及必要费用予以证明。实际损失或者侵权获利不能确定的,可以适用法定赔偿。但“不能确定”并非“没有证据”,如果当事人根本未就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事实进行任何举证,法院应当驳回其损害赔偿请求。在适用法定赔偿时,法院则可以斟酌实际损失或者侵权获利在个案中的大致情况并同时加以考虑,根据可量化因素推算出赔偿基数,再结合与侵权行为有关的因素进行适当增减。
“不良影响” 条款本身具有抽象性、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实践中对其适用标准、判断主体、判断时间等核心问题始终存在争议。“笔趣阁”案的审理过程中,当事各方围绕“不良影响”的判断主体应为相关公众还是一般社会公众、判断时间应以申请注册时为准还是可延伸至裁判阶段、商标权人的主观状态是否影响条款适用等问题展开激烈辩论,一、二审法院的裁判思路为这些争议问题提供了重要的研究样本。本文将结合“笔趣阁”案的审理情况,对这三个核心问题进行深入剖析,探讨“不良影响”条款的适用逻辑与边界。
针对功能聚合类商品这一特定种类商品的类似性的判定,杜颖教授撰文指出:“解决问题的金钥匙应该是透过现象看本质,……,应坚持重义轻形,而非得形忘义”“应主要以功能和用途为核心展开,辅之以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因素,由此构成类似性判定之‘义’。”对此观点,笔者深表认同,并认为杜教授针对功能聚合类商品提出的“重义轻形” 原则,同样适用于其他类型商品类似性的判定。
本文以为,应该坚持重义轻形,而不是得形忘义,应穿透现象直击本质,通过商品的主要功能和用途,结合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判断市场或者相关公众的重合度,把握商品的本质属性,而不仅仅是拘泥于商品的物理形态或物理特征,为新兴产业的发展留足空间,避免以商标遏制新兴产品顺利进入市场,窒息市场活力,为技术创新、产业升级和市场包容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笔者认为,依据NBS商标许可费合理倍数确定的损害赔偿金额能够较为准确地反映商标的市场价值,并有助于遏制我国目前存在的商标滥诉和商标囤积乱象。
今年正值Sisvel旗下Wi-Fi 6、蜂窝物联网(Cellular IoT)及5G多模许可项目启动三周年,其核心许可项目的最新进展如何?今年早些时候Sisvel调整Wi-Fi 6企业级产品许可费率等关键决策背后存在哪些市场考量?Sisvel开设深圳办公室后将针对中国市场部署哪些战略?Sisvel未来是否会推出新的专利许可项目?基于此,知产财经特约Sisvel集团总裁兼首席执行官Mattia Fogliacco先生,围绕上述话题,展开对话。
点击查看“潮平两岸阔,风正一帆悬”。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事业大有可为,未来可期。要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论述,以更高的政治站位、更强的使命担当、更实的工作举措,推动知识产权法学研究和法治实践再上新台阶,以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不断护航创新发展,为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和民族复兴伟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点击查看7月17日,“扬帆出海·品牌护航”主题论坛暨《INTA助力中国企业出海知识产权实践指南》(第二期)发布会在京举办,与此同时,INTA首席执行官Etienne Sanz de Acedo首次与近20家中国媒体举行集体见面会。知产财经在此次见面会上就INTA 2026-2029战略规划、赋能中国企业“走出去”、2026伦敦年会展望等核心议题与Etienne先生进行了深入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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