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恶意虚构作品创作过程妨碍诉讼司法惩戒案
基本信息
案号:(2025)京0491司惩3号
原告:魏某
被告:北京某发展公司
第三人:周某
案情摘要
原告魏某以被告北京某发展公司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其继受取得的摄影作品侵害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注意到涉案图片具有较为明显的模板化、批量化特征,与原告所称的摄影作品在呈现形式、画面质感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故要求原告就涉案图片是否确实为摄影作品、是否实际由AI生成进行核实并说明。
原告否认涉案图片系AI生成,称为其与案外人周某共同完成拍摄并进行版权登记,列明了涉案图片具体的拍摄时间、地点、拍摄设备等信息。为查清事实,法院追加周某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周某对原告所称涉案图片创作、授权及作品登记的过程予以否认。面对在案证据,魏某承认其虚构事实,涉案图片系从他处批量购买,对创作过程自己并不知情。
一审法院认为,在司法机关对作品是否系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进行调查的过程中,魏某虚构事实,严重干扰司法审判活动,构成虚假陈述,据此决定对魏某罚款一万元,并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魏某表示悔过并及时缴纳罚款,案件一审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对疑似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作品创作过程虚假陈述予以司法惩戒的典型案例。在人工智能技术重塑创作生态的今天,要求创作者明确权利保护客体的创作过程和所依托的技术手段,是维护法律严肃性、保障真实创作者权益、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本案针对当事人虚构创作类型、对创作主体及作品创作过程进行虚假陈述的行为依法进行司法惩戒,有助于强化市场主体诚信创作与规范维权,维护诚实守信的版权市场秩序,促推人工智能时代新型“创作”模式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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