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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带走客户和供应商,不构成侵害经营秘密!

2026-06-02 10:05来源于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明确了商业秘密的三要件审查标准,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需同时满足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才构成商业秘密,仅以与特定客户保持长期交易关系为由主张权利依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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