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云南白药”,可谓家喻户晓。然而,一款名为“云南中药”的产品却堂而皇之地出现在货架上,其包装上的字体、构图,与“云南白药”十分近似。是巧合,还是故意“搭便车”?近日,徐州经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给出了明确的法律答案:打“擦边球”,终究要付出代价。
基本案情
“云南白药”是我国著名品牌,其注册商标曾获得“中华老字号”“中国商标金奖”等荣誉,在文字设计和颜色组合上具有独特的显著性,在消费者中享有极高知名度。
2023年初,“云南白药”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一款名为“云南中药”的百痛油和平糖降压油产品。这些产品在外包装醒目位置,标注“云南中药”字样,与“云南白药”注册商标高度近似。而真正的生产厂家“某品牌药业”的名称,却以较小的字体标注在包装不起眼的位置。“云南白药”公司认为,被告使用“云南中药”的行为极易导致消费者误认,构成“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将生产厂家及销售药店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法院审理
庭审中,“云南中药”生产厂家辩称:其标识与“云南白药”文字及含义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且其产品与云南白药集团的核心产品领域关联度低,消费者不会产生混淆误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两个问题:被告对“云南中药”标识的使用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该使用是否易导致混淆?
关于第一个问题,法官指出,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首先要看使用方式。本案中,被告并未将“云南中药”作为描述产品功效的普通词汇使用,而是在包装最醒目位置以显著、突出的艺术字体进行展示,目的是让消费者记住该标识并以此区分商品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这种行为属于典型的“商标性使用”。
关于第二个问题,法院对两个标识进行了比对:“云南白药”与“云南中药”在文字构成上均含“云南”“药”,“白”与“中”意思上也有一定关联;在整体外观上,两者均采用了艺术字体和红色背景的椭圆形状。更重要的是,“云南白药”商标在市场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在货架上选购商品时,以一般观察力,很容易将突出使用的“云南中药”误认为是“云南白药”系列产品,或认为两者之间存在授权、合作等特定联系。被告作为同行业者,对权利商标应当知晓,却未尽到合理的避让义务。
综上,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侵害了“云南白药”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判决:生产厂商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包装;赔偿“云南白药”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销售药店赔偿3000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徐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一些企业为了走捷径,喜欢打“擦边球”,在他人知名商标的基础上进行细微修改,以为这样就能规避法律风险。然而,只要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的标识,并且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就依然构成侵权。本案中,即使被告在产品上标注了自己的生产厂家名称,但在最显眼的位置突出使用了与他人商标近似的标识,依然被认定为“商标性使用”。
消费者通常依靠第一眼的视觉印象来识别商品,这种突出使用足以割裂商标与权利人之间的唯一对应关系。擅自使用与他人近似的标识,妄图投机取巧、跟风蹭热度,一旦被判侵权,不仅要赔付高额损失,还会损害自身品牌形象与市场信誉。企业唯有恪守诚信底线、坚持原创创新,用心打造自有品牌,才是行稳致远的长久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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