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速览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集中审结“荣耀”“MANNOL”“奔富”等多起涉及知名品牌的商标侵权上诉案件。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依法加大赔偿力度,对恶意攀附商誉、重复侵权、隐蔽侵权等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体现了人民法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加大侵权赔偿力度的鲜明导向,彰显了以惩罚性赔偿严惩恶意侵权、维护公平竞争的司法态度,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案情简介
荣耀终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耀公司)主张,其核定使用在手机、平板电脑等商品上的第10638363号“荣耀”商标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荣耀公司发现创某公司、麦某公司等七被告在网上销售印有“
”标识的笔记本电脑,该行为构成对其商标权的侵害,故诉至一审法院并主张2倍的惩罚性赔偿,要求七被告连带赔偿5000万元。

被告在网上销售印有“
”标识的笔记本电脑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七被告中的奥某公司、学某公司、格某公司分别因仅提供裸机产品无法知悉可能涉嫌侵权、无其他证据证明存在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已尽到了注意义务等原因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麦某公司从案外人处受让第30502169号“
”商标后许可创某公司等使用,创某公司采购裸机后贴上前述标识并作为被诉产品的生产商对外销售,伍某公司、赐某公司在其经营店铺展示并销售被诉产品。
后“
”商标被宣告无效,故四被告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因“
”商标曾系注册商标,故不适用惩罚性赔偿,仅判决麦某公司、创某公司共同赔偿荣耀公司1200万元,伍某公司、赐某公司分别对其中的1万元、7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荣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除对判决金额提出异议外,还认为一审遗漏对被告单独使用“荣耀剑舞”文字标识行为的评判及未支持其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的诉请,故请求二审改判创某公司、麦某公司等七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七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000万元。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法律适用部分不当。一审法院遗漏审查荣耀公司主张的被告使用“荣耀剑舞”文字标识的行为。各被告单独使用“荣耀剑舞”的行为,亦构成对荣耀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此外,在并无证据证明麦某公司与创某公司已停止生产、销售被诉产品的情况下,两公司仍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
在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方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注意到各侵权主体为关联公司,其中部分主体生产、销售带有被诉标识的平板电脑,2022年荣耀公司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2023年双方签订赔偿和解协议后荣耀公司撤回投诉。第30502169号商标被宣告无效后,尽管麦某公司随后提起行政诉讼,但基于权利商标的知名度及此前与荣耀公司于2023年就平板电脑侵权产品达成的和解协议,麦某公司、创某公司应当对第30502169号商标权利的稳定性有所预期。
但在麦某公司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裁定书之后,麦某公司、创某公司仍然继续生产、销售被诉产品,故自该日之后的行为,两公司具有明显侵权的主观故意。且被诉产品总销售额超1.8亿元,其中自麦某公司收到无效宣告裁定书后,被诉产品的销售额仍高达2897万余元,被诉行为的侵权获利巨大,故就麦某公司收到无效宣告裁定书后两公司实施的被诉行为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根据被诉产品的销售金额,结合荣耀公司主张的利润率、惩罚性赔偿的倍数,分别计算适用惩罚性赔偿和不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赔偿金额,最终计算得出的赔偿总额已超过荣耀公司上诉的赔偿请求,故二审法院改判全额支持荣耀公司3000万元的上诉请求,并判决麦某公司与创某公司停止商标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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