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力某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诺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1.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专利申请材料、以非法手段谋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由此形成的债权债务属不法之债,不受法律保护。
2.讼争标的为损害公共利益的非法利益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法院应依法驳回起诉。
3.知识产权代理中,代理方虚构专利成果、委托方配合骗取资质的,不仅诉求无司法救济基础,相关违法线索还将依法移送行政主管机关处理。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深圳力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某公司)为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深圳市诺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某公司)签订了《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代理合同》,约定了诺某公司协助力某公司进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咨询、服务工作。服务内容及费用包括中国高质量发明申请1件35000元。诺某公司承诺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后一年内保证授权,如不授权应退还已收取的款项35000元。若力某公司收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诺某公司将免费辅导力某公司申请政府资助。
2022年6月6日,力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合同款项。双方微信工作记录显示,力某公司明确表示没有类似产品后,诺某公司表示将根据主题自由发挥专利申请内容。2023年8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力某公司发出审查业务专用函,该专利申请未通过审查。
力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诺某公司返还力某公司“中国高质量发明专利申请”费用3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诺某公司承担。
裁判结果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认为,两公司签订的合同虽形式上具备服务合同的外观,但双方实际交易内容涉及编造、虚构专利申请材料,其行为本质系合同双方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结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业务专用函》认定案涉专利申请与力某公司实际研发能力明显不符、存在规避专利性审查的故意,足以证实案涉专利系诺某公司单方编造的非真实技术成果。
双方在明知案涉专利缺乏真实技术创新基础的情况下,仍以虚构专利申请材料为手段谋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资格,其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国家科技创新管理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双方基于不法原因给付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属于合法之债,不应当获得法律保护,不应当给予司法救济。故法院裁定驳回力某公司的起诉,并将双方涉嫌违法的线索依法移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处理。
典型意义
本案系知识产权代理服务中恶意串通虚构专利申请材料、骗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引发的纠纷,裁判结果既严守法律底线,又回应了社会治理关键需求,具有典型意义。法院穿透涉案合同的“服务合同”形式外观,认定双方以虚构专利申请材料为手段谋取非法资质的行为,属于“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明确基于不法原因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属于合法之债。
聚焦社会治理痛点,助力规范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秩序,本案驳回不法诉求、移送违法线索,严厉打击了“虚假专利申请”“骗取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向行业释放了“诚信执业、合规经营”的强烈信号,有助于引导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恪守专业职责,推动行业健康发展。本案当事人的行为本质是“蹭政策红利”的虚假创新,与制度初衷背道而驰。裁判通过否定该类行为的合法性,坚决遏制“虚假专利”侵蚀科技创新生态的不良风气,实现民事审判与行政监管的有效衔接,形成治理合力。
独任审理:陶瑜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494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