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王子祺 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2024级知识产权法学硕士研究生
仲春 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牛津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
一、意见出台背景
在数字化浪潮不断推进的当下,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SEP)正发挥着引领关键技术创新、支撑产业体系发展的重要作用。从智能手机与耳机之间的蓝牙通信,到车联网平台与智慧交通系统的互联协同,SEP赋予了现代社会“互联互通”的现实可能性。特别是在新兴产业融合度高、更新迭代快的背景下,SEP制度已不再只是简单的技术许可,更是调节产业进入门槛、影响市场竞争格局的关键因素。因此,如何构建一个透明、高效、可预期的SEP许可与治理体系,正成为全球范围内数字经济法治秩序重构的重要议题。
在这一全球性问题逐渐走向制度化治理的进程中,英国作为全球最早处理SEP争议的主要法域之一,其司法体系近年来在相关判例实践中表现尤为活跃与引人注目。无论是在Unwired Planet v Huawei一案中确立英国法院可裁定全球FRAND许可费率的先例,还是在InterDigital v Lenovo、Optis v Apple等案件中进一步阐释FRAND义务的适用标准,英国法院均在为国际SEP许可争议提供制度路径。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Panasonic v Xiaomi案中,英国法院首次引入“临时许可”(Interim Licence)制度,在未最终确定全球FRAND费率前,为被许可方提供临时使用路径。这一制度在探索专利权与技术市场可得性之间平衡机制的同时,也备受争议。
正因如此,英国在全球SEP生态中的“制度影响力”也日益获得政策层面的认可与强化。在2025年7月发布的《标准必要专利公众咨询文件》(Consultation on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中,英国政府明确指出:“英国在这一全球生态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已日益成为企业解决SEP许可争议的首选司法地。”政府希望“英国继续成为解决争议的首选法域和推动标准与SEP创新的关键场所”,并强调应确保“英国的SEP制度在各方利益之间实现恰当的平衡”。换言之,英国不仅在司法判例层面不断进行制度试探,也在行政政策层面积极争取在未来SEP全球治理格局中占据战略高地。正是在这样的制度语境下,英国知识产权局(UK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以下简称“UKIPO”)近年来持续推进对本国SEP制度的动态评估与政策调整。
二、英国SEP政策演进
2021年12月,UKIPO首次发布《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 and Innovation: Call for views》,广泛征集产业界对SEP许可市场现状的反馈与改革建议[1];2023年3月又面向中小企业开展第二轮意见征集,结果显示多数企业在实际许可过程中普遍面临定价不透明、谈判信息不对称以及诉讼维权成本高等困境。[2]为回应上述问题,其于2024年设立了“一站式标准必要专利资源中心”(One-stop SEPs Resource Hub)平台,为企业提供非监管措施性质的SEP信息支持与指引。[3]在此前政策探索的基础之上,UKIPO于2025年7月15日发布最新一轮公开征询文件《Consultation on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进一步提出一系列具有明确制度设想的改革方案。[4]其中最受关注的两项机制为:
其一,引入独立、快速的“费率裁决程序”(Rate Determination Track,RDT),以提升许可谈判中的定价可预期性与程序效率;
其二,通过设定法定义务强制权利人对标准相关专利信息的披露,拟建立由IPO主导的统一数据库系统,以缓解当前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许可条件不确定等问题。
此外,征询文件还就专属诉前议定书机制(Pre-action Protocol)、实质必要性(Essentiality Checking)判断服务、现有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ADR)的适用效果等问题广泛征询社会意见,整体呈现出更为积极主动的制度干预倾向。
可以看出,本轮征询英国政府不再满足于制度层面的“观察者”角色,而意图通过制度建构主动塑造SEP市场的行为规则与治理结构。这一做法引来了实施人阵营的积极响应,代表性组织公平标准联盟(FSA)发布声明,明确支持UKIPO提出的改革方向。[5]在学术支持层面,美国犹他大学著名的SEP专家Jorge Contreras于2023年受UKIPO的委托就有关SEP费率设定的情况做过一份研究《Rate-setting for Standard-Essential Patents: International Evidence and Analysis》,作为英国此次推出提高SEP价格可预测性相关政策的研究性参考依据。[6]
三、本轮征询的核心议题
3.1 英国SEP生态面临的结构性困境
3.1.1 费率不透明与定价机制困境
FRAND原则的核心在于实现许可条件的公平、合理与无歧视。根据UKIPO的征询文件,目前大多数FRAND许可谈判均受普遍存在的保密协议(NDAs)影响,导致相同技术标准下许可条款存在极大差异,实施人尤其是中小企业在无法了解其他许可交易条款的情况下处于议价劣势,从而形成了“信息不对称—定价不一致—谈判不满足FRAND原则”的链式困境。例如,一些实施人甚至可能在面对同一SEP权利人时,因行业规模、谈判能力或市场影响力差异,而被迫接受不同的许可条件,这显然违反了FRAND中的“无歧视”原则。
3.1.2 必要性判断中的信息不对称
SEP与其他普通专利的区别在于专利与标准之间的“强关联性”:只有在技术标准中无法替代、必须使用的专利,才应被归入“标准必要”之范畴,并受FRAND原则所约束。然而,当前全球SEP生态却广泛存在“过度声明”与“虚假必要性”的现象。UKIPO援引多项研究指出,实际只有大约25-40%的声明的SEPs对给定的标准是真正必要的。[7]也就是说,大量被宣称为SEP的专利,并非实施某项标准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这种虚假必要性抬高了被许可方的评估与应对成本,尤其对技术储备与谈判经验有限的中小企业而言,其往往难以有效反驳专利权人的主张,在谈判中往往处于不利地位。而现行的信息披露机制主要依赖标准制定组织(SDOs)的自律实践,例如ETSI等组织虽建立了SEP数据库,但仅要求权利人在声明专利为SEP时履行形式性义务,缺乏对相关技术内容是否与标准匹配以及是否具有实质必要性的技术审查,使得被许可人在面对上百项SEP时难以判断一项专利是否为真正“必要”,从而无法有效应对专利权人提出的侵权或收取不合理费用的主张。
3.1.3 争议解决的制度设计缺位
当前,SEP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主要通过高成本、长周期的司法诉讼程序加以解决。正如UKIPO所指出的,“当前法律体系尚未提供专属于SEP纠纷的、低成本、快速启动的解决机制”。以InterDigital诉联想案为例,该案总诉讼成本高达3150万英镑。[8]这种高额费用和漫长的诉讼周期不仅令中小企业望而却步,甚至对大型企业而言也是沉重负担,导致“谈不成就诉讼”的趋势愈演愈烈。为此,英国政府尝试引入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ADR)。但UKIPO的问卷调查与市场反馈表明,现有ADR在SEP领域应用率偏低,原因在于三方面:一是中小企业对ADR机制认知不足;二是缺乏具有SEP技术与法律专业背景的仲裁机构;三是当前ADR缺乏正式嵌入许可流程的制度安排。UKIPO也正有意将此次征询作为突破企业之间二元对抗的SEP治理模式的新起点。
3.2 咨询文件的拟议措施
3.2.1 提高SEP许可效率和透明度的潜在措施
3.2.1.1专业费率确定程序
在英国法院审理的SEP纠纷中,一个案件往往涉及专利必要性、有效性、是否构成侵权等多个复杂的法律问题。因此,法院在最终裁定FRAND许可费率前,需经过多轮听证与证据审查。为解决其带来的程序冗长、成本高昂的问题,UKIPO在征询意见稿中明确提出设立“专业费率确定程序”(Rate Determination Track,RDT),即在专利效力与侵权认定尚未审结前,根据许可方或被许可方的请求,先就SEP许可费率进行集中、快速且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定。
RDT将设置于英国知识产权企业法院(Intellectual Property Enterprise Court,IPEC)之下,该法院位于伦敦罗尔斯大厦,隶属于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商事和财产法庭,其前身是为降低诉讼成本而于1990年设立的专利郡法庭(Patent County Court),与高等法院的专利法庭共同分工负责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工作。IPEC专责处理专利、商标、外观设计、著作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旨在为当事人提供高效、经济的诉讼程序。在案件分工方面,IPEC主要审理损害赔偿金额不超过50万英镑的知识产权案件。若超过该数额,案件通常由专利法庭或衡平法庭审理,除非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由IPEC行使管辖权。[9]RDT设置于此,正是基于其丰富的审理经验与高效的程序设计,意在为SEP许可中的费率争议提供一个既专业又可负担的裁决路径。
拟议的RDT将采用一套简化、定制化的审理机制,具体包括:采用诉前协议机制;制定专门案件管理规则与证据规则以加快听证流程;配备具备专利许可专长的专业法官或由行业专家参与案件审理,以减少对昂贵专家证人的依赖;拥有灵活调整权,必要时可采用远程听证等方式提升效率。为保障程序结果的正当性,RDT作出的裁定将具有法律约束力,并遵循与当前纠纷相同的上诉程序。而对于费率如何设定,UKIPO承认当前国际实践中存在多种方法并行使用。因此,征询稿特别邀请产业界就RDT的议事规则、程序范围、裁决效力、专家遴选、成本承担、费率裁决方法等方面提出具体反馈建议。
3.2.1.2 提供可检索的标准相关专利信息
调查显示,当前SEP面临的一大问题在于专利信息的披露严重依赖权利人的自我声明,信息来源碎片化,尤其在标准相关性与所有权归属等关键维度上缺乏统一、可检索的权威渠道。UKIPO正在考虑为One IPO search系统新增一项“与标准相关的专利”检索功能,允许用户以类似检索补充保护证书(SPC)或绿色通道专利的方式,便捷地获取某项专利是否已被声明为与某一标准有关联的信息。该功能不仅将显示相关专利的状态(如授权、待审、失效等)、权利人信息及所涉技术标准等关键信息,还将尽可能实现所有数据都将整合至同一平台,与常规专利公开信息实现无缝对接。其尝试以官方力量搭建统一、集中、具公信力的专利信息平台,以此提升许可市场的透明度与信息可得性。
为确保平台运行的有效性和数据的完整性,征询稿初步提出根据英国法律引导或强制在一定程序节点(如专利授权或续展)向UKIPO披露其与标准相关的专利信息。这一披露义务的设立将以最小干扰现有专利申请程序为前提——例如,知识产权局会在授权时同步记录数据;或若涉及EP专利,则会在首次续展时记录,这一机制的优势在于自然对接IPO与权利人之间既有的交互节点,无需新设专门审批环节,即可实现信息同步更新。
UKIPO明确指出,目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欧洲专利局(EPO)以及若干主流SDOs亦在推进信息透明化项目,本轮英国改革方案有望与这些机制形成互联互通、数据互认证的合作格局。这不仅将推动专利信息披露从分散走向集中、从静态声明走向动态更新,更可能在中长期促成一套具有国际互操作性的SEP信息披露规则范式。
最后,UKIPO在本轮征询中亦就制度可行性展开调查,重点包括三方面:相应法律条款如何设计,例如披露义务的触发时点、适用范围与豁免条款;哪些数据属于必须要披露的与标准有关的专利信息;合理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包括但不限于行政罚款、信息公开压力、失信惩戒等,以引导权利人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平台数据的可信性。这些问题不仅涉及行政规制与权利边界的界限,也将影响未来SEP数据库是否能发挥理想有效的治理功能。
3.2.2 改善SEP许可和争议解决的其他潜在措施
3.2.2.1 诉讼前议定书的使用
“诉前议定书”机制的源于英国民事诉讼实践中的Pre-action Protocol制度,即在正式的诉讼程序启动前,鼓励双方当事人尽早全面地交换有关可能到来的起诉的信息,有利于促成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即使诉讼不可避免,也可以帮助法院更有效的控制诉讼程序。类似地,UKIPO建议探索建立一套专门适用于SEP纠纷的“诉前议定书”机制,并就其可行性广泛征询实证依据。该机制旨在通过引导争议各方在诉讼启动前,及时、充分地披露关键信息,从而增强SEP谈判的透明度与程序性,有效推动谈判进程并降低因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摩擦。政府拟以此评估在何种情形下,应设立具有约束力的诉前议定规则,以适应FRAND谈判失败后可能诉诸司法救济的程序需求,从而实现程序前置、争议筛分与诚信谈判的目的。
3.2.2.2 专利必要性检查解决方案
专利必要性的实质判断构成FRAND许可谈判中的关键前提。UKIPO在本轮征询文件中提出,应全面评估当前市场上已有的商业化必要性评估服务,并探索引入政府主导或认证的必要性核查机制之可能性。根据前期调查,目前市面上虽已出现多种商业服务,但大多数采取订阅付费模式,其评估费用对初创企业或中小实施者而言负担较重,亦缺乏统一的评估标准与方法论。政府特别关注该类服务是否具备足够的准确性与可靠性,以及其评估结果在实际许可谈判或投资组合估值中的适用性与效力。此外,UKIPO还希望了解服务提供方的主要客户群体、定价模式、数据核实机制及使用目的,以判断此类服务能否作为FRAND谈判中必要性的可信参考。
在对现有市场机制进行评估的基础上,UKIPO进一步提出三项可能改革方向:一是由英国知识产权局自行设立官方的必要性评估服务;二是对第三方服务提供机构实施政府认证机制,设定技术、程序与成本等方面的最低合规标准;三是等待技术演进推动更完善的市场化评估机制自然形成。其中,政府倾向于认为,由公权力机构主持的必要性核查服务更具有权威性与公信力,能够为许可谈判提供一个可信、统一的基础,同时未来也可以作为法院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中的技术参考依据。此外,UKIPO亦广泛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包括:是否支持由政府主导开展必要性核查服务;如何为中小企业提供可负担的评估机制;服务应如何设计以确保其判定结果具备公正性与准确性;是否可结合许可谈判、纠纷解决等不同应用场景进行具体设计等。
3.2.2.3 SEP救济措施和替代性争端解决(ADR)措施
UKIPO指出,当前英国SEP制度下的法律救济手段主要包括三类:侵权损害赔偿、侵权禁令与FRAND许可条款的司法裁定。实务中,多数SEP权利人认为,这些措施构成其维权手段体系的核心,且总体上使用适当;但政府亦敏锐地注意到,被许可人群体(特别是中小企业)普遍担忧权利人滥用禁令手段作为谈判筹码的问题。尤其是在许可谈判尚未破裂、技术实现尚未构成实质性侵权的阶段,某些权利人即提出禁令威胁,可能抬升交易成本、延缓市场准入,甚至对企业的研发投资造成巨大影响。因此,UKIPO特别提出希望收集如下关键信息:是否存在充分的法律救济措施;如何解决和防止许可谈判中的恶意行为;禁令威胁在SEP许可实践中的作用效果与影响程度;本次制度提案是否能规制以禁令威胁为代表的恶意行为。
随后,UKIPO提出一项值得关注的方向,即与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ADR)形成机制联动。UKIPO明确指出,在处理SEP纠纷方面,英国当前已经具备一定数量且具备能力的ADR服务提供机构,能够处理涵盖调解、仲裁等不同形式的知识产权争议。然而,UKIPO也承认现有信息表明ADR在许可纠纷中的使用比例“低于预期”。英国司法体系近年来加速推动ADR向更广泛的民商事纠纷领域发展,英国司法部在2024年5月施行了针对金额不超过1万英镑的金钱索赔案件的调解要求。当事人可免费参加由英国皇家法院与法庭服务局小额索赔调解服务提供的1小时调解预约,作为诉讼流程中的整合环节,这项改革极大提高了调解在基层司法程序中的可及性。此外,英国上诉法院在James Churchill v Merthyr Tydfil County Borough Council案中进一步确立了“诉讼前应优先使用ADR”的司法原则[10],并由此促使《民事诉讼规则》在2024年10月修订,赋予法院引导当事人进入ADR程序的更大自由度。尽管UKIPO目前并不倾向于将ADR机制设置为强制性义务,但其在本次征询中表达了明确的政策意图,即通过完善证据体系与利益相关方反馈,推动将ADR作为高成本、长周期的司法手段的辅助补充性路径。
3.2.3 当前的非监管措施
作为英国政府最早落地的支持性举措之一,“SEP资源中心”(The SEPs Resource Hub)已于2024年7月正式上线。该平台由UKIPO主导构建,旨在为英国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提供易于理解、便于操作的SEP许可知识指引,其内容体系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标准化与专利流程基本原理,如标准制定机制、SEP声明方式等;许可规则与操作规范,帮助用户理解FRAND义务与许可谈判实践;争议应对策略,指导被许可方如何在面临索赔或禁令威胁时进行法律应对;实务资源链接,包括替代性争议解决服务提供方、判例法数据库以及常用术语词汇表。UKIPO指出,为评估该平台实际运行效果,后续还将开展专项评估,以检测企业群体对平台内容的认知度、使用率与理解程度,进而为未来平台内容更新与延伸服务提供决策基础。
UKIPO还在本次征询中重申了国际合作在SEP政策治理中的重要地位。英国政府已积极参与多边讨论,并牵头促成了“政府间SEP网络”(Intergovernmental SEP Network,ISN)的成立,以汇聚主要知识产权机构和政策制定者,协同推进SEP制度改革的全球对话与协调。此外,还提出探讨与SDO之间构建数据共享机制的可能性,以便将全球SDO数据库中的SEP声明信息与UKIPO平台信息实现有效联通,从而帮助英国境内的被许可方准确掌握与其业务相关的SEP信息。
四、法理评析:对本轮SEP意见征询的再思考
4.1 RDT机制的制度逻辑与合法性问题
在本轮征询中,英国知识产权局提出设立“快速争端解决机制”(Rapid Determination of Terms,RDT),旨在通过专门程序加速FRAND费率争议的解决,以提升整体制度的效率与可预期性。然而,该机制拟在尚未全面审查专利的“有效性”“必要性”以及“侵权成立”与否的前提下,直接进入费率裁定阶段,是否可能导致程序结构上对一方当事人产生不利影响,仍有待商榷。
此外,RDT机制作为一种嵌入司法体系但同时具备准行政程序特征的新型争端解决模式,其法律性质亦值得进一步探讨。特别是在法院系统中设立一个具有裁决权的专门机构,其功能是否仍可完全视为司法行为,抑或已部分转化为“类行政裁决”模式,涉及司法与行政权限边界的重新划定。这不仅具有技术层面的程序设计意义,也触及更深层的宪政法理议题,未来的制度构建需对此保持持续关注与理论澄清。
4.2 标准相关信息强制披露与专利权冲突
为应对SEP许可中长期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UKIPO在本轮意见征询中提出,拟要求专利权人强制披露其与技术标准相关的专利信息,并将相关数据整合入“One IPO”检索系统,以提升许可交易的透明度与可预期性。这一提议体现了对现行制度结构的一种积极介入,其背后隐含的法理基础,值得从“制度性合同”(institutionalized licensing arrangement)与公共法维度加以探讨。
SEP许可虽表面上仍呈现为专利权人(作为许可人)与实施方之间的民事授权协议,但其制度属性远超一般私法交易。由于SEP的许可直接关系到标准的有效实施、产业链的可进入性以及市场结构的竞争均衡,因此,其在功能上更接近于一种承载公共政策目标的“制度性合同”。在此框架下,适度的信息公开机制不仅不应被视为对专利人权利的不当干预,反而是维系FRAND义务正当性与制度信赖前提的必要制度保障。
然而,围绕强制披露制度的边界设定,仍需在多个维度实现精细化平衡。一方面,若仅设置形式性披露义务,缺乏真实性审查与法律后果,可能助长所谓“虚假声明的必要性”(false essentiality)问题,削弱整个标准治理机制的公信力。另一方面,若将信息披露义务绝对化,或赋予其强制性法律效力,或将信息披露成本设定为单方承受,不仅可能对专利人构成过度负担,还可能妨碍其技术布局与商业战略的正当空间,进而引发对财产权保障的宪法层面争议。
此外,比较法经验亦表明,信息披露机制的设计必须兼顾动态调整能力与制度可信度。例如,欧洲电信标准协会(ETSI)目前的声明系统即被批评为过于宽松而不具拘束力;而若转向强监管模式,则需配套建立客观评估机制,以避免因行政失衡引发过度干预。
因此,未来英国若推进SEP信息披露制度改革,关键不在于“是否披露”,而在于“如何披露”:应在保障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通过透明化与核实机制的双重构建,实现信息公开、交易效率与制度正当性的共赢。这一议题,不仅事关专利法内部的私法公法化趋势,也将深刻影响SEP制度在数字经济时代的可持续性基础。
4.3 ADR与诉前议定书的正当性基础
UKIPO提出推动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ADR),并建议设计SEP专属的“诉前议定书”(Pre-action Protocol),以引导纠纷的高效解决。这一制度设计虽具效率价值,却同样面临司法权保障与程序自治之间的冲突。其一,SEP争议的核心在于许可条款是否公平、合理与非歧视。若强制要求当事人在诉前履行ADR程序或协商议定书义务,是否在一定程度上剥夺其直接诉诸法院寻求司法救济的基本权利?其二,ADR程序在SEP领域面临的最大挑战在于专业性不足与行业信任度有限。若缺乏具备专利技术与许可背景的仲裁员或调解员,ADR可能沦为形式主义过程,反而不利于争议的实质性解决。
五、从欧盟撤回SEP提案到英国推进监管:SEP规制路径选择的比较与反思
5.1 英国征询方案与欧盟SEP规制提案内容之比较
尽管英国政府目前尚未发布完整的SEP制度改革草案,但从其发布的意见征询稿来看,其整体改革方向与欧盟委员会此前提出的SEP规制法案在核心目标上具有一致性,即希望提升SEP许可的透明度、可预见性与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与技术采纳障碍。然而,二者在制度设计的路径与具体监管手段上存在差异。从制度架构上看,欧盟拟通过一整套强制性行政程序,直接对SEP许可的全部关键环节进行行政介入,包括设立SEP专利注册平台、样本必要性审查、FRAND费率的前置裁定,以及授权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设立专门的职能中心主持执行。然而,这一机制具有行政机关介入程度过高的特点,也因而在“权利干预边界”与“程序正义保障”方面,激化了权利人与实施人之间原已日趋紧张的利益关系。
相比之下,英国的政策回应更为审慎。尽管UKIPO提出了包括RDT(费率裁定程序)、专利信息披露平台、诉前议定书与ADR机制等多个制度设想,但其总体上并未提出强制性的行政审批程序或裁定制度。RDT虽然允许在未裁定侵权或专利效力前进行费率判定,但其置于IPEC法院体系内,仍受既有司法程序制约。此外,英国更重视引导而非强制,例如在信息披露方面,强调以权利人专利续展、授权为触发节点,通过技术性集成实现数据同步更新,而非设立独立审批程序或许可门槛。以上种种,使得英国的改革更像是在现行司法框架基础之上的“软法推进”,而非以行政规制手段加以驱动。
从法律传统角度看,这种差异也有其必然成因。欧盟为“超国家”立法体制,试图以统一规制推动成员国之间的制度协调,其规制路径也就更倾向于依赖借助行政手段实现资源配置;而英国为单一法域,因此更倾向于通过法院与市场自律机制解决SEP许可纠纷。总而言之,尽管两者都指向SEP治理现代化,但在路径选择上存在着理念差异,或将深刻影响其制度成效与产业接受度。
5.2 未来英国SEP改革的可行性与挑战
相较于欧盟推进统一SEP规制所面临的制度性掣肘,英国在制度改革方面具备更高的操作空间与政策落地可能性。欧盟此前提出的SEP提案在推进过程中遭遇强烈反弹,最终被迫撤回,折射出“超国家治理体制”(supranational governance)在协调成员国立法主权、机构权限以及产业利益多元化方面的固有局限。政策分歧不仅存在于欧盟三大机构之间(尤其是欧委会与欧盟理事会),也体现在成员国之间,特别是“专利输出国”与“技术实施国”在产业结构与地缘利益上的深层矛盾,使得统一规制难以实现。
相较之下,英国作为单一法域的主权国家,法律制度高度统一,政策制定无需横向协调多重利益集团或立法机关,其制度改革路径受限较少。在知识产权领域,英国政府与司法系统之间亦具备较高的政策协同性,使得从意见征询到制度落地的转化路径更加清晰。这种“统一治理模式”所带来的低政治摩擦、快速响应机制,使英国在当前全球SEP治理转型的关键节点上,有望扮演制度“先行者”(first mover)的角色,尤其是在欧盟内部机制受阻的背景下,其国际示范效应可能进一步增强。
然而,这种制度上的灵活性并不意味着完全无障碍的实施路径。SEP许可作为典型的跨国市场行为,其制度效力高度依赖于全球主要司法辖区之间的协同与承认。在当前缺乏统一国际规则的背景下,若英国推进的改革方案(例如强制披露、快速裁决、诉前程序等)在制度逻辑上与欧盟、美国、中国等主要法域存在结构性差异,可能导致多重法律义务、不同程序路径并存的复杂局面,形成制度碎片化风险。
六、走向协调治理的SEP生态体系
英国此次对SEP政策的推进既是对本国产业发展诉求的积极回应,也是对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格局的一次重塑。如果英国此次征询意见中的几个关键机制得以制度化落地,将打破“SEP许可问题只能依靠诉讼推动”的惯性治理思路,进一步实现私法自治与公法保障之间的动态平衡。从长远来看,这一理念若能获得跨司法辖区的认可,或将促成一场由英美判例法推动、以费率机制为核心、兼顾诉前程序和信息对称的SEP治理范式转型,从而为全球SEP治理体系注入全新的制度活力。
反观中国,目前在SEP治理方面仍面临不少困境。一方面,中国尚未目前尚无计划形成类似于英国RDT机制的低成本、快速处理平台,企业在费率争议中仍需依赖冗长的民事诉讼路径。另一方面,由于西方主要技术强国对中国司法体系在SEP领域的中立性与可预测性存在一定程度的不信任,中国在推动制度国际化、构建“信赖型”许可环境方面亦面临一定的外部障碍。在此语境下,相较于英国司法体系的灵活性与政治中立性,中国推进制度创新所面临的国际空间与行动自由度相对受限。
尽管如此,英国制度探索仍为中国提供了重要的比较法参照。从构建快速、灵活、透明的许可治理结构,到实现诉前机制、专业审查与政策配套之间的有效衔接,其思路在制度层面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关键在于,中国未来如何在保持本国制度特色与司法独立性的同时,有效引入程序创新与跨部门协调机制,提升SEP许可治理体系的系统性、响应性与国际协同性。
归根结底,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机制的改革,不仅关乎个别企业的利益分配,更关乎全球创新网络的制度基础。英国本轮征询提出的若干制度构想,在政治上具备落地优势,在制度上具备试验意义,在国际上具备扩散潜力,其最终实施效果如何,将成为未来全球SEP治理格局演进的重要风向标,也值得包括中国在内的各主要法域持续关注与审慎借鉴。
注释:
1 https://www.gov.uk/government/consultations/standard-essential-patents-and-innovation-call-for-views/standard-essential-patents-and-innovation-call-for-views.
2 https://ipoconsultations.citizenspace.com/ipo/sep-licensing-questionnaire-for-smes/.
3 https://www.gov.uk/government/news/one-stop-seps-resource-hub-launched-by-uk-ipo.
4 https://www.gov.uk/government/consultations/consultation-on-standard-essential-patents-seps.
5 https://shorturl.at/QX807.
6 https://papers.ssrn.com/sol3/papers.cfm?abstract_id=5352715.
7 Consultation on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para.38.
8 Interdigital Technology Corporation & Ors v Lenovo Group Ltd & Ors [2023] EWHC 1578 (Pat) (27 June 2023),https://www.judiciary.uk/judgments/interdigital-v-lenovo/.
9 https://www.gov.uk/courts-tribunals/intellectual-property-enterprise-court.
10 https://caselaw.nationalarchives.gov.uk/ewca/civ/2023/1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