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俊 常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一、引言
在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实践中,作为和司法保护相辅相成的保护模式,行政执法具有专业高效、快捷便利、维权成本低等独特优势。与司法保护的侧重点不同,相较于对个体私权的侵害,执法机关更加关注侵权行为对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所造成的破坏。
盗版是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领域的两大公害之一[1],对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的破坏十分明显,一直是执法机关重点打击对象。版权执法的目标是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版权执法不仅局限于对个案的查处与惩治,更致力于深挖侵权链条,力求从源头铲除盗版侵权。“在知识产权案件中,著作权案件数量将近70%,其中网络著作权案占所有著作权案件的70%,可以说,网络已经成为版权保护的主战场。”[2]
随着全球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进程加速推进,数字盗版的实施门槛正在不断降低,盗版传播的速度愈发迅猛。仅国内电视剧行业,每年因为盗版侵权造成的平台损失便高达200亿元以上[3]。作为受网络盗版影响最严重的行业之一[4],网络视听作品相关产业的版权保护工作面临着严峻的形势与挑战。
二、网络视听作品侵权现状介绍
2.1 网络盗版传播链条发生进化
根据过往经验,视听作品盗版传播链条按照先后顺序可归纳为四个环节:内容生产、载体搭建、渠道传播、裂变扩散。作为最后一环的“裂变扩散”具体表现为盗版内容已经大量流入至用户的个人存储介质内,并借助即时通讯、文件分享等方式私下传播,致使盗版作品处于广泛持有的状态中。此时,即便权利人积极开展维权行动,其实际效果也仅存在于法治宣传层面上——原作品已经因为盗版泛滥而失去了其原本具备的市场意义上的经济价值。因此,对侵权盗版传播链条的打击应着眼于前三个环节。然而,随着技术发展,这三个环节均已产生不同程度的变异。
2.1.1 盗版内容获取自动化
此处所说的“盗版内容获取”,是指不法分子借助非法爬取、盗录、盗链等手段,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获取影视内容资源的行为。为谋取更多的不正当利益,不法分子也常会在盗取的内容中植入涉黄涉赌的字幕、广告等违法违规信息。经此“加工”,便形成了当前网络空间中常见的盗版影视资源。
过去,盗版网站的资源多由盗版者手动下载后存储在网站服务器中供人观看,通常需要盗版者自行架设服务器、寻找盗版资源,耗时较长、成本较高。而资源抓取技术出现后,盗版者借助“资源抓取器”,无需再四处寻觅资源,只需简单操作便可自动获取网络中海量的盗版内容,大大提高了获取效率。
2.1.2 盗版载体搭建规模化
“载体”指的是盗版网站、盗版App等用于传播盗版视听作品的途径。这里以盗版网站为例展开说明。
过去,建立盗版网站需要进行网站搭建、服务器架设等步骤,对专业知识储备要求颇高,繁琐的步骤也需要支付一定时间成本来完成。但如今,技术的革新极大简化了这一步骤,降低了技术门槛。M3U8技术让盗版网站只需存储一个索引文件,便可实现盗版资源的提供[5];CMS技术极大降低了盗版网站搭建的技术门槛,且实现了网站的高效、可复制搭建[6];内容抓取技术让盗版网站可以自动化获取资源。
不仅如此,现在市场上也出现了提供涵盖建站工具提供、服务器架设等“一站式服务”的公司,使得搭建、运营盗版网站几乎不存在技术门槛。现在,盗版网站的运营模式已经升级为“赛马模式”,即由单人或数人组成的团队同时操控上百个盗版网站,并运用“赛马机制”筛选出流量较高的网站进行重点运营,海量盗版网站组成盗版侵权的“赛博大军”。
“内容生产”主体与“载体搭建”主体的分离,也是如今盗版网站较为明显的发展趋势之一。目前,市场上已经出现了专门提供片源的“供片方”,他们不直接向用户提供盗版作品,而是购置服务器存储大量盗版影视资源,专门为盗版网站提供API接口,并以此向盗版网站收取费用,成为盗版网站的“片源供应商”。这一模式使得盗版网站无需再依赖自有服务器。从这个层面看,如今若仍完全坚持“服务器原则”来进行侵权判断,也是不符合盗版侵权现实的。
2.1.3 盗版传播渠道多样化
作为盗版行为对视听作品造成严重损害前的最后一道“关卡”,“渠道传播”是阻断盗版进一步扩散、及时遏制侵权势头的关键环节。在国家版权局的领导下,我们每年会开展全国性网络版权行政排查工作。在排查过程中,我们发现,目前的“渠道传播”存在以下两个新特点。
第一是盗版传播速度极快。热门影视作品一经上映播出,盗版资源迅速涌现在渠道之中,“上线三分钟,盗版全网飞”[7]并非夸张的形容。超高速的传播不仅严重挤压了正版作品的传播,也让权利人即便在第一时间依照法律规定向渠道方发送有效通知,也难以阻止盗版资源的扩散。
第二是盗版获取途径繁多。浏览器、搜索引擎中,海量的盗版网站占据了搜索结果的首页首屏;电商平台中大量不法商家公开售卖盗版内容合集;微博上“求K”“求D”等成为盗版资源获取的“暗号”;资源福利群通过分享盗版资源的方式为特定电商引流……此种网络环境中,用户几乎不存在找不到盗版资源的情况。多样化的盗版传播获取途径,对执法队伍提出了挑战。
2.2 网络盗版打击难度进一步加大
2.2.1 主体信息更隐蔽
过去,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通过逐个拆解盗版网站的搭建、运营过程,倒查背后的主体信息。在购买域名环节,执法机关可以通过国内域名供应商获取到域名持有人的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等信息;在服务器架设环节,执法机关可以通过查询ICP备案、寻求国内云服务商的配合、IP地址查询等方式获取相关身份信息[8]。
但是,上述办案思路在当下的侵权环境下已有些过时。作为当下网络、网盘中泛滥的盗版资源的主要来源之一,相当一部分盗版网站在国内没有IP、没有备案也没有主体,行业称之为“三无网站”。“三无网站”采用境外域名,将服务器架设在境外或利用境外云服务,其实际运营者通常藏身境内。即便是动用刑侦手段,从官方渠道也难以查实网站运营者的真实身份。
2.2.2 难以追踪核心获利渠道
单纯将售卖盗版作品作为主要获利方式的境内盗版网站极少,绝大多数盗版网站将投放广告作为核心获利渠道。常见的广告来源分为四种:头部广告联盟、移动端非法广告、自营广告以及资源内广告。通常情况下,办案机关可以借助广告供应商,查询盗版网站广告收入以及收益人信息。
但是,如今的盗版网站已在商业模式上深度嫁接了色情、赌博、诈骗等违法暴利行业,它们直接接入来自境外的涉黄、涉赌广告,成为黑色产业引流获客的主要渠道。2020年6月,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成功侦破“4.30”特大跨境网络赌博案,而案件的源头便是一个名为“BT电影天堂”的盗版网站。该案犯罪嫌疑人的目的便是“等网站流量做起来之后卖给赌博网站,另一方面上传一些非法影视影片,并且在影视影片中植入一些赌博网站的广告,诱使网民点击注册,参与跨境网络赌博”[9]。我们也曾遇到过某盗版网站以“注册送福利”引诱用户点击后跳转至境外博彩平台的情形。目前,东南亚地区仍然存在黄、赌等违法产业的广告联盟,它们是盗版网站的重要盈利来源之一。而位于境内的执法机关很难通过常规手段追查广告收益的流向,因而难以实现对不法分子的追踪、定位。
2.3 浏览器功能拓展成为网络侵权“放大器”
2.3.1 “浏览器+搜索+流畅播”:替代盗版网站向用户提供盗版作品
作为浏览器的内置功能,大量“流畅播”或类似功能通过替换盗版网站播放源的方式,实现对盗版影视的下载保存、画质优化、流畅播放等功能。浏览器、搜索引擎与“流畅播”的结合,是近期权利人反响极为强烈的侵权场景。用户打开浏览器,在搜索框中输入想要观看的剧集名称,便会通过“关键词联想”功能提供一系列明显指向盗版网站的关键词组合。点击搜索后,搜索结果首页会出现大量盗版网站。进入盗版网站后,“流畅播”又可将原本画面卡顿、清晰度极低的盗版资源替换为高清、流畅版本,极大地优化了盗版的观看体验,侵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10]。
2.3.2 浏览器插件为盗版传播提供便利
所谓插件就是浏览器扩展程序。浏览器本身不具备的功能可以通过插件实现。例如,原浏览器不具备嗅探下载功能,用户浏览不具备下载链接的网站时就只能在线浏览。但是若用户使用安装特定插件的浏览器访问盗版网站,即便网站本身未直接提供下载服务,用户也可借助安装的扩展插件自动识别并抓取页面内的M3U8文件,从而实现盗版内容的下载与存储。由此引出的法律问题是:究竟何种主体应为未经授权提供版权内容下载及存储服务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显而易见,责任主体并非盗版网站本身。
浏览器的此类插件并不属于技术创新,其仅是对国外至少已有五年以上广泛应用历史的技术所进行的整合。当前的浏览器功能已非常“强大”:当用户希望观看某部剧集时,浏览器能够借助关键词联想、页面优化等手段主动定位盗版资源,并通过“流畅播”、高速下载等,实现盗版观看体验优化与盗版资源保存存储等功能。整个过程中,用户只需轻点鼠标,即可轻易浏览并获取盗版侵权内容。
三、网络视听作品侵权盗版的原因分析
3.1 流量时代下侵权风险与收益严重失衡
从侵权模式上看,无论是盗版网站、盗版应用还是网络平台,其侵权获利均与流量直接相关。高流量让盗版网站、应用获得更高的广告收益;为浏览器、搜索引擎带增强用户黏性[11];网盘、电商等也能通过盗版提供更多的收费会员服务……在以“流量变现”为底层逻辑的商业模式里,自带巨大流量的视听作品(尤其是热播影视剧、院线电影、体育赛事等具有极高关注度和话题度的内容)成为绝佳的侵权对象。
同时,网络视听作品的盗版可能是成本最低、收益最高、风险最小的违法模式。据介绍,“现阶段通过免费或低价来拿到影视资源并不难,单独建设网站的成本也只有不到100元。”[12]此外,盗版侵权链条各方还对我国法律进行了针对性的规避,纷纷撇清自身主体责任:盗版网站运营者称自己仅搭建了网站,只是从互联网采集链接;资源提供者表示自己只是在服务器上存放了(多达上百万部)电影,且这些资源仅供个人观看使用;网盘、浏览器、电商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则强调自己仅提供服务,对用户行为并不知情;广告联盟则声称自己只是在平台上投放了广告……此外,盗版侵权中普遍存在的跨境情形,也增加了执法机关的办案难度。
3.2 浏览器侵权性功能亟待系统性规范
尽管盗版网站的盗版侵权定性并无争议,但在涉及平台侵权情形时,尤其是近期关注度较高的“流畅播”时,各种观点间存在根本性分歧。尽管不同“流畅播”的技术细节可能存在差异,但其技术原理大致相同,都是基于“秒传”“秒传式离线下载”等云存储技术。
从技术上看,“流畅播”的服务提供商会绕过盗版网站,直接向用户提供盗版内容。有学者指出,在这一过程中,“流畅播”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具备对内容的控制力,因此该行为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所规制的“向公众提供作品”,属于对著作权的直接侵权;反对者多持“技术中立”“通用技术”等观点,认为即便存在侵权也属用户行为,与浏览器无关。“流畅播”虽为较新颖的名词,但是其表现上却同浏览器的“插件”存在相似之处。因此,与“插件”相关的司法案例可以成为对“流畅播”定性的参考依据。
在“爱奇艺诉火狐浏览器案”[13]中,火狐浏览器为用户提供了网站视频的下载保存功能,用户可使用该浏览器访问爱奇艺网站,并通过浏览器内的“保存视频”功能,直接获取爱奇艺网站内所有影视作品的“mp4格式”文件(爱奇艺网站仅提供影视作品的网页在线播放服务)。尽管火狐浏览器提出了下载、保存属浏览器通用性功能的抗辩,但法院经审理仍然判定火狐浏览器的行为侵犯了爱奇艺的信息网络传播。
“优酷诉奇虎360案”[14]则更加清晰地展现了法院作出侵权认定的原因。该案中,奇虎公司的360浏览器为用户提供具有“广告过滤”功能的插件,用户点击浏览器上的选项后,即可跳转应用市场并将涉案插件下载并安装至360浏览器内,实现跳过优酷网视频开头及暂停广告的效果。奇虎公司提出了一些常见的抗辩,如“仅为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是涉案插件的开发者”“涉案插件由相关用户开发并上传至360应用市场”“涉案插件并未预设在浏览器中”等。本案历经两审,相关抗辩均遭法院驳回。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指出,涉案插件的来源并不影响奇虎公司在被诉侵权行为中的主观过错认定和责任承担。奇虎公司在有能力对插件功能进行审核,且“明知涉案插件能够实现过滤涉案广告的作用的情况下,仍然发布公告并提供下载涉案插件的入口……主观上存在故意”。
上述两个案例说明,浏览器的服务商在设计、提供插件或者直接整合插件功能的服务时,应当充分考虑到版权保护的要求,不能以“技术中立”为由忽视对他人知识产权的保护,也不能以“通用性功能”为由放任插件的侵权性功能而不加干涉,否则便存在承担直接或间接侵权的责任的可能。
在法律评价上,“流畅播”的侵权性质显然应当比“插件”更加严重。首先,与可能与浏览器服务商并无关联的第三方“插件”开发者相比,“流畅播”所依赖的网盘服务通常与浏览器服务商存在关联、合作关系,双方存在明显的意思联络。其二,“插件”通常需要用户主动安装操作,而“流畅播”却是直接内置于浏览器软件中的。其三,浏览器“插件”的侵权功能在网络视听领域常常表现为未经许可的“下载”和“保存”,而“流畅播”还具备画质修复、画质升级、极速播放等其他更加强大的优化功能。
从司法实践来看,在“《现在就出发》案”[15]中,法院对于被告方夸克浏览器中的“全网搜索”“流畅播”“云收藏”“极速保存至网盘”等功能给予负面评价,认定被告方的涉案行为属于“提供作品”,并要求其采取包括过滤、拦截在内的有效措施停止侵权。
在“《仙逆》案”[16]中,法院在说理部分更加详细地阐释了“流畅播”构成侵权的原因:“该(指‘流畅播’)网络服务具有主动性,不完全等同于被动响应用户存储和分享指令的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已经实质性替代原网站向用户提供侵权视频。”因此,在相关服务提供者未采取必要技术措施“控制技术服务的附带侵权风险”时,其行为即构成对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四、遏制网络盗版泛滥的对策与建议
4.1 实施网络封堵措施
由于盗版侵权问题并非基于某个单一点位产生,而是涉及整个产业链条,因此对其进行网络封堵具有必要性。
首先,应当协调网信办封堵专门提供盗版资源的境外服务器和IP。虽然盗版资源的提供者可以通过更换IP和服务器实现“再生”,但这也需要投入费用和时间。因此,该种具有针对性的封堵,能够有效实现对侵权盗版的源头打击。
其次,应当积极同国际CDN服务商进行沟通协调,要求其停止已确认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CDN服务并配合调查。部分国际CDN服务商在国内也设有业务分支机构,这为跨国沟通协作创造了有利条件。
最后,需要同通信管理部门协调,加强对开展国际接入业务的网络服务代理商的监管力度。监管对象并不局限于国际上的相关服务商,国内也存在一批专门从事IP掩盖和服务器代理的团伙。他们将载有盗版侵权内容的服务器转移至境外,且不存在任何登记或者备案,对执法机关追查其信息线索造成了阻碍。若不切断此种源头,即便执法机关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斩断传播渠道,盗版内容仍会卷土重来、再次肆虐。
4.2 压紧压实行业版权治理主体责任,严格恪守法律规范
加强行业自律,尤其对于手机浏览器、搜索引擎、网络云盘等行业而言具有重要意义。若继续对侵权盗版采取放任态度,不仅会对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更将严重阻碍整个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4.2.1 ICP未备案网站:限制搜索、不引用、不优化、不嗅探
针对未完成ICP备案的网站,必须严格予以搜索限制,不引用、不优化、不嗅探。当下,部分浏览器对盗版网站的态度过于“亲昵”,大量无备案的盗版网站出现在浏览器搜索结果页面的前列。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站进行ICP备案是网络空间规范管理的刚性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浏览器具有识别网站的备案状态以及网站内容的性质的技术条件。在明知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若浏览器依旧向用户提供盗版网站的访问入口,便可能涉及共同侵权或者帮助侵权的法律责任承担。
4.2.2 设置违法网站及IP的黑名单
对于违法网站及IP应设置黑名单,确保经确认的违法网站不再能够被搜索发现和通过浏览器访问。此前,笔者曾对某手机浏览器软件进行分析,发现其中存在约2万多个“白名单”网站,这本应是浏览器经过严格筛选、认为安全可靠的网站;但事实上,这些所谓的“白名单”网站却几乎全是一些涉黄、涉赌的小网站。黑名单机制的建立在技术上不存在障碍,只需对现有的白名单机制进行逆向调整,把违法违规的网站从白名单中剔除,并纳入黑名单之中即可。如此,便能极大程度地抑制盗版侵权的传播扩散。
4.2.3 云盘服务商强化实名制并明确执法配合机制
网络云盘服务商必须强化实名制,并明确执法配合机制。作为盗版传播链条中的最后一环,网络云盘中侵权盗版内容的“裂变扩散”需要进行治理。众多云盘用户通过平台功能进行分享链接、群组传播等各种方式,对盗版资源进行传播甚至售卖。网络云盘本身也参与进了“拉新买用户”这一利益链条之中。目前,执法机关具有足够的能力对此类通过云盘传播盗版影视剧的行为进行有效查处,不存在地域和技术上的障碍。只要网络云盘服务商能够切实强化自身平台的实名制管理,确保每一个用户的身份真实可查,同时在面对执法人员的调查时积极、主动、全面地配合,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数据支持即可。
4.2.4 对重点作品采取预防性保护措施并在一定时间内限定搜索
浏览器、搜索引擎及相关网络平台应当在国家版权局公布的重点作品上线前便启动保护措施,并在一定时间内限定搜索。如今,一些热门新剧在上线同时便有盗版资源流出。如果网络平台仍然被动等待收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再予以处理,则根本来不及遏制侵权行为。毕竟,侵权盗版规模庞大,再专业的法务团队也难以在短时间拟出如此海量的通知。
并且,国家版权局定期公布的重点作品清单的全称即为“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其中“预警”已体现了网络服务商应当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去预防侵权行为发生。从可行性上来说,重点作品清单中的作品数量有限,针对有限作品的保护措施不会使网络平台产生明显不合理的人力或技术成本;从必要性上来说,清单中的作品通常制作费用较高、质量上乘,盗版侵权行为对其造成的损害也更为严重,侵权的损害后果要显著高于采取预防措施的花费。按照“红旗原则”的要求,重点作品名单公布即代表“红旗”的竖立,权利人无需再主动要求相关平台进行保护。浏览器、搜索引擎及其他网络服务商应该直接进入保护程序,启动特别保护措施,并且这种特别的保护措施至少应该覆盖重点作品的热播期。
4.2.5 出台行业规范性文件,明确版权治理责任
建立行业规范性文件,明确版权治理责任,有助于促使全行业保持步调一致,防止“劣币驱逐良币”。当作品的源头可以随意获取,盗版的传播自然不可避免;当盗版的源头不能被执法触及,后面的渠道必然群魔乱舞;当法律的源头不能及时应对行业动态,执法者难免束手无策。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是实现盗版侵权源头治理的前提。网络服务提供商不能过于被动,应当采取与其信息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相匹配的包括过滤、拦截在内的必要措施,以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
浏览器、搜索引擎等网络服务商需要达成共识,制定一个各方均能够执行的底线标准。之前有业界人士担忧,“如果我们率先投入资源、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但是同行却未同步予以跟进,则我们既需要承担合规造成的成本,也会导致用户流失至竞品处。”为了防止产生“谁先规范谁吃亏”的逆向激励,建议由行业协会牵头制定一份面向浏览器、搜索引擎、网络云盘的行业基本准则,为相关领域的执法、司法工作提供规范性指引。
4.3 提升数字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能力
4.3.1 组建专攻头部的“国家队”
鉴于目前的市场形势,需要成立专业的国家级执法队伍,专门应对一些特定案件,例如牵涉人员众多、跨地域范围较广、危害性较强的重大复杂案件。国家级执法队伍能够凭借其跨地域统筹能力、专业化的技术手段等提升办案效能,也能在打击头部案件时产生强力的震慑效应,取得良好的示范宣传效果。
4.3.2 引入专业力量破解技术难题
此处的“专业力量”主要是指计算机、互联网领域的专业技术人才。执法机关在网络版权执法过程中需要面临各种各样的技术难题,此种情况下,执法人员的技术能力一定程度上也代表着办案能力。强化互联网技术能力,有助于执法机关更加从容地应对技术革新催生的新型侵权模式,并拆解、分析其技术特性,为法律上的精准定性提供事实支撑。
4.3.3 协调平台定向检索案源
当前,浏览器、搜索引擎、网盘等网络平台客观上存在大量侵权盗版行为。由于平台作为服务提供方,具备通过技术手段识别盗版资源售卖者与盗版资源提供者的能力,若其主动开展自查,梳理平台上的侵权作品及网站,并向执法机关提供线索,即可形成批量案件集中办理,从而在社会层面产生强大震慑效应,让潜在侵权者“不敢盗”,形成“查处一案、震慑一片”的治理效果。
4.3.4 组织专项行动集中打击
今年是“剑网行动”开展20周年。自启动以来,该行动已累计查处网络侵权盗版案件11545起,1214起案件被移送至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包括一批侵权大案要案。“剑网行动”的成功经验表明,通过集中办案、专项治理的模式,不仅可以有效减少盗版侵权行为的总量,也具有普法宣传和威慑的长尾效应。
如上所述,部分侵权链条的参与者误以为自己身处于法律监管的“灰色地带”,并不清楚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何种具体的法律责任。通过专项行动的推进落实,可以用事实对该类法律意识薄弱的不法分子进行法治教育,并使得潜在的不法分子清楚认识到盗版侵权行为所可能引发的严重法律后果。地方也可借鉴“剑网行动”的成功经验,针对本地侵权盗版问题开展专项整治。
注释:
1.李顺德:《对加强著作权行政执法的思考》,载《知识产权》,2015年第11期。
2.源于时任中宣部版权管理局执法监管处处长赵杰于2019中韩版权研讨会上的讲话。参见:《网络成版权保护主战场》,http://media.people.com.cn/n1/2019/0613/c14677-31135593.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5年8月25日。
3.“我们从各方面统计汇总,全国电视剧行业每年因为盗版侵权造成的平台损失达到200亿元以上,这不包含电影、微短剧被侵权的数字,光长剧就200亿以上。”参见:《触目惊心,大量热播剧被盗!业内:一年被偷200亿》,来源:央视网。https://news.cctv.com/2025/06/21/ARTIVIbXWN6Z4uezmVxmyYEA250620.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5年8月25日。
4.“最近的一份报告发现,电视节目和电影等视听内容的制作人受到在线盗版的打击最为严重。2022 年,盗版网站的所有访问量中有 46% 指向托管或以其他方式提供非法电视内容的网站,而约 13% 的流量是由访问电影盗版网站产生的……音乐和软件在非法网站流量中所占的份额要低得多。”参见:https://www.statista.com/chart/30784/media-sector-share-of-global-visits-to-piracy-websites-in-2022/#:~:text=TV%20networks%2C%20streaming%20services%2C%20Hollywood%20studios%3A%20Producers%20of,a%20recent%20report%20by%20anti-piracy%20company%20Muso%20finds,最后访问时间:2025年8月26日。
5.M3U8技术的技术原理为:先将视频流分割成多个小型的.ts格式片段,接着由服务器生成一个.m3u8文件。这个.m3u8文件就如同一个索引目录,网站会对其中包含的信息进行解析,从而获取每个.ts片段的持续时间、序列号以及对应的URL,并实现连续、流畅播放。M3U8技术普及后,盗版小网站无需再自行存储视频内容,只需链接到境外服务器、下载.m3u8文件,即可提供盗版视频播放服务。
6.CMS技术全称为“内容管理系统”,是一种创建、编辑和管理网站内容的软件。CMS技术的出现极大简化了网站开发和维护的过程,即便是无专业知识的普通用户,只需要按部就班地点击“下一步”按钮,便能轻松完成网站搭建。
7.参见《刚买“超前点播”,盗版剧就上线了 记者调查盗版影视资源肆虐现象》,来源:法治日报,https://www.news.cn/legal/20250710/c5a45547ee074207aa410f2b5299b5b7/c.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5年9月1日。
8.就办案实际反馈而言,九成九的盗版网站要么未进行ICP备案,要么虽备案但却使用了虚假信息,极难通过ICP备案获取有价值的办案线索。
9.《盗版电影牵出百亿赌资,赌博网站这次玩脱了》,来演:央视新闻客户端,https://m.news.cctv.com/2021/03/21/ARTIIYhDsyN4LaKXOvnHTeIq210321.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5年9月3日。
10.“网盘系统跳过了从目标网站至网盘的数据传输过程,直接在该用户的网盘空间中生成同一稳健的稳健映射,或者由媒体播放器调用网盘中已有的同一视频文件向用户播放(即’流畅播’)……用户获得的作品在技术意义上并非来自目标网站,而是来自网盘调用的先前已存储的同一文件……”见王迁:《网盘服务涉及的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载《法律科学》,2025年第2期。
11.“盗版内容能吸引大量用户访问,为浏览器、搜索引擎公司带来更高流量和用户黏性”,参见《如何遏制浏览器侵权“暗流”》,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https://t.cj.sina.com.cn/articles/view/7517400647/1c0126e47059060rim,最后访问时间:2025年9月4日。
12.《高收益驱动低成本侵权 盗版影视网站为何“生生不息”》,来源:北京商报;http://industry.people.com.cn/n1/2019/1205/c413883-31490768.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5年9月4日。
13.北京互联网法院(2023)京0491民初21539号民事判决书。
1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终683号民事判决书。
15.“某某公司1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删除、屏蔽、断开、过滤、拦截夸克网盘、夸克浏览器及其内置搜索引擎中侵害《现在就出发》《现在就出发第2季》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链接与视频……某某公司1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停止通过夸克浏览器、夸克网盘以‘全网搜索’‘流畅播’‘云收藏’‘边下边播’‘高速下载’‘极速保存至网盘’等方式向用户提供未经授权的《现在就出发》《现在就出发第2季》作品”。参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7行保1号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16.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闽01民初826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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