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卢海君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张 禹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高院)就《长相思》案[2]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某短视频平台采取过滤、拦截等技术措施阻止侵权内容的传播,并赔偿原告近3000万元的经济损失,其中包括了1倍的惩罚性赔偿。在本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也就《德云斗笑社》案[3]作出终审判决,全额支持了原告6000万元赔偿的诉请,同样包括了1倍的惩罚性赔偿。重庆高院与广东高院的判决显现出司法实践在短视频侵权治理问题上形成的新共识与新趋势,对于治理网络版权领域“大规模整体侵权”的顽疾具有重要的标杆意义。鉴于此,本文试从停止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计算以及惩罚性赔偿适用三个方面对两案展开分析,以期为短视频侵权治理与实践提供借鉴。
一、停止侵权责任应当包含过滤、拦截等技术措施
《长相思》案中,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请,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举证情况及抽检情况,取证视频已经全部删除链接,某短视频公司亦对直播账号做出处理,故无需再将停止侵权列入判项。”二审重庆高院纠正了一审无需停止侵权的认定,判令被告采取过滤、拦截等技术措施阻止案涉侵权内容的传播。而《德云斗笑社》案的两审法院都支持了原告对于过滤、拦截等技术措施的诉请。由此引发的问题便是,在被告已经删除原告举证的侵权内容以后,是否还有必要判令其继续履行停止侵权责任。
短视频侵权案中被告侵害的是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是作品处于可以被公众获取的状态,当这种侵权状态还持续存在,就具备判定停止侵权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影视作品的切条搬运侵权、直播侵权是一种“大规模整体侵权”[4],不能孤立地看待每一个具体侵权行为,认为停止侵权责任仅仅是要求被告删除权利人明确告知的侵权内容。在权利人已经并持续发送预警函、侵权告知函的前提下,平台上针对特定热播作品的“大规模整体侵权”现象依然明显而严重,足以说明“通知—删除”治理模式已经无法有效实现制止侵权的效果,此时依然固守“具体知情”原则[5]将发现侵权的义务完全分配给权利人实属强人所难。
针对短视频故意放任侵权视频泛滥的问题,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年在全国首例算法推荐案——《延禧攻略》案[6]中率先进行突破,认定算法推荐平台对“大规模整体侵权”处于应当知道的状态,但采取的措施并未达到有效制止、预防明显侵权的要求,应当承担帮助侵权责任,为后续的短视频平台责任认定提供了现实参考。《长相思》案中,重庆高院结合网络服务提供者已经具备的版权治理能力,判令其通过过滤、拦截等措施阻止侵权视频的继续传播也是秉持了统一的裁判思路,即当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权利人预先或持续发送的预警函和侵权告知函后,会触发其对于特定作品更高的注意义务,应当采取措施积极预防、制止侵权内容的上传与传播,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精细化判赔”是尊重作品市场价值的必由之路
《德云斗笑社》案在计算损害赔偿时主要采用的是许可费算法,即根据涉案作品制作费、版权市场交易惯例、涉案作品被侵权的持续时间确定酌情赔偿的参考基数。而《长相思》案则认可并采用了此前《庆余年》案[7]确立的赔偿计算方式,即“以侵权获益作为判赔标准:侵权获益=用户每使用一分钟给侵权方带来的收入*侵权视频总播放时长*利润率*贡献率”。这些案件对短视频侵权“精细化判赔”的大胆创新和有力探索,具有超出个案的广泛影响力和参考价值。
许可费算法与侵权获益算法都是《著作权法》第54条明确规定的损害赔偿计算方式,在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工业产权案件中也已经得到较为成熟的运用。[8]然而在著作权领域,以往法院通常对于原告提出的多种精细化计算方式不予采信,转而适用标准更加模糊的法定赔偿。这种谨慎保守的审判思路难免给当事人一种“和稀泥”之感,裁判结果也与作品的市场价值严重不符,只会让侵权方更加怠于收集并提供相关证据,进而让“精细化判赔”始终难有进展。《德云斗笑社》案中原被告围绕许可使用费进行了重点举证,提供了大量证据供法院参考,包括涉案作品的制作费合同、独占许可合同以及同类视听作品许可费等。法院认为,“在制作费用成本可以查明的前提下,本案有必要以该成本为依据明确作品的非独占许可费标准以裁量性确定赔偿技术”,并根据视听作品的行业规律分析采信了原告的证据,体现出对影视综艺作品市场价值和市场规律的尊重。
《长相思》案中,被告虽然认为原告提交的数据无法真实反映案涉作品的市场价值、缺乏可信度,但却声称侵权视频播放数据“因已履行通知删除义务无法查询统计”,法院经抽检并更正后认定了原告提供的数据,以被告举证妨碍为由支持了原告的计算方式与要素。这事实上是通过程序层面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充实了“精细化判赔”的正当性。在原告已经就损害赔偿相关计算要素进行了初步举证后,应当由被告对这些计算要素进行反证,如果被告只是简单地否定而不提供播放数据、财务数据等反证的相关材料,应当承担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9]
相较而言,《德云斗笑社》采用的许可费算法比《长相思》采用的侵权获益算法更具有案件普适性。《长相思》的侵权获益算法所依赖的侵权视频数量、下线时长等数据取证成本高、难度大,不易于推广;而许可使用费是对作品市场价值的直接体现,与侵权获益的联系非常紧密,原被告双方作为作品市场的经营主体也更容易提供相关证据。比如,《德云斗笑社》案,权利人提交的多家影视传媒公司的招股说明书能证明影视公司首播期授权费占总播映收入的90%甚至更高,是回收成本的重要阶段。简言之,作品在热播期如遭遇大规模侵权,则权利人将丧失收回投资成本的关键时机,而侵权人则掠夺了投资成果,而其本应支付首轮许可使用费作为对价。此外,当越来越多的判决选择许可使用费标准进行损害赔偿的计算以后,也会推动版权价值评估体系的构建与良性著作权交易市场的形成。[10]
三、赔偿基数的推算不能成为免除惩罚性赔偿的理由
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以及如何适用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有观点认为,惩罚性赔偿一般只适用于故意的直接侵权行为,而对间接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需要保持一定的谦抑性。[11]但其实对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并不区分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考察的核心是侵权人主观状态是否为“故意”以及侵权是否“情节严重”两个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1条中规定:“原告主张被告故意侵害其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处理。”从主观要件来看,两案的被告对于平台上存在针对特定作品的“大规模整体侵权”这一事实处于明知状态;从客观要件看,两案也具备“显而易见的侵权视频合集并未解散,且侵权视频传播量越来越大”“存在大量重复侵权账号”等严重侵权行为情节和侵害后果。在结合主客观要件的基础上,认定两案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符合法律规定,而对于惩罚性赔偿基数的推算如前所述是适用举证责任规则的结果,不能作为免除惩罚性赔偿的理由。
结语
依赖对热播作品“大规模整体侵权”的引流变现,已经成为了短视频产业一种成熟的盈利模式,对作品内容产生了整体性替代,严重侵蚀了作品权利人的经济利益,破坏了视频产业的正常生态,必须通过高额判赔与惩罚性赔偿予以警示,在司法层面明确这一商业模式的不正当性。实际上,该平台已经在与多个权利人的不同诉讼中,被多地法院判令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或高额赔偿责任。这些判决强调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善良管理人”的版权治理责任,在损害赔偿计算以及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关键问题上都进行了积极有益地探索,不仅为后续的司法诉讼提供了指引,鼓励诉讼原被告双方更加积极地探索损害赔偿的科学计算方式,还可以借系列判决引导和激励短视频平台真正遵循“先授权后使用”的基本规则,合规经营,推动行业的正版化进程,与长视频平台和广大权利人共同建造视频产业的健康生态。
注释:
1.卢海君,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禹,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2.参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渝民终62号。
3.参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粤民终5088号。
4.参见丁晓东:《从网络、个人信息到人工智能:数字时代的侵权法转型》,载《法学家》2025年第1期,第45页。
5.参见孔祥俊:《网络著作权侵权规则的守正与创新——立法论与解释论的二元视角分析》,载《政法论丛》2025年第2期,第40页。
6.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0108民初49421号。
7.参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渝民终172号。
8.参见宋健:《专家视角 | 短视频侵权损害赔偿精细化计算探讨》,载微信公众号“首席知产官”2025年6月18日,https://mp.weixin.qq.com/s/rMvxU20hqNzrHoWN0PzZuw。
9.参见张鹏:《腾讯诉快手〈庆余年〉案典型判例解读|前沿》,载微信公众号“中国民商法律网”2024年9月22日,https://mp.weixin.qq.com/s/XuVqSxfpHQBriLekzps89Q。
10.参见梅术文、韩英昂:《基于市场价值的新闻作品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测度》,载《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6期,第3-5页。
11.参见刘晓春:《精细化判赔和惩罚性赔偿的探索应当立足产业现实——以短视频平台著作权侵权为例》,载微信公众号“知产力”2024年9月3日,https://mp.weixin.qq.com/s/mpvLWIPyTYVRH_9cM3lWS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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