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动画编辑器”著作权侵权案
原告:网某(杭州)网络有限公司
被告:杨某航
【案情摘要】
网某(杭州)网络有限公司系《逆水寒》网络游戏软件及《逆水寒<大宋映画>动画编辑器》(以下简称《大宋映画编辑器》)的著作权人。《大宋映画编辑器》是游戏玩家对逆水寒游戏的人物、场景等素材进行二次创作的智能视频生成工具。
杨某航将其他80个游戏玩家使用《大宋映画编辑器》创作的144个视频发布到其抖音账号并进行销售。网某(杭州)网络有限公司认为杨某航上述行为侵害其涉案作品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杨某航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144个视频具有一定创作高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视听作品。相关游戏玩家使用《大宋映画编辑器》调取网某(杭州)网络有限公司预创素材自动生成的涉案视听作品并未超出《逆水寒》游戏设置的画面,且网某(杭州)网络有限公司与游戏玩家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使用《大宋映画编辑器》相关素材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属于网某(杭州)网络有限公司所有。
杨某航发布、销售涉案视听作品的行为侵害了网某(杭州)网络有限公司涉案作品著作权。法院判决杨某航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人工智能生成视频技术的新类型著作权典型案例。游戏玩家可通过游戏动画编辑器智能生成视频,具有独创性的视频可以作为著作权法的视听作品进行保护,但该视听作品的使用及著作权归属应遵守相关协议的约定。
本案的裁判,明确了使用游戏编辑器进行二次创作作品的类型及权利归属,规范了网络游戏市场环境,保障了游戏文化产业健康发展,凸显了司法服务保障人工智能发展和数字经济的重要作用。
一审法院审判人员:法官刘尊知、法官王晓琳、人民陪审员高建英,法官助理孟倩文,书记员李小池。
二审法院审判人员:法官徐兴军、法官陈庆亮、法官赵有芹,法官助理张琼,书记员李祎琳。
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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