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类系列产品仿冒权利人产品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仁某公司与广州某科技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仁某公司系“某炎洁”商标授权使用人。2021年,仁某公司推出“某炎洁”益生菌护理液等三款系列产品,三款产品的包装装潢样式相似,主要以颜色不同区分型号。该系列产品在多家主流电商平台销量较高,具有较高知名度与影响力。
广州某科技公司等在线上销售其他品牌的女性抑菌护理洗液三款系列产品,该三款系列产品的包装装潢与仁某公司对应型号产品包装装潢产品相似,仅在色彩明暗度以及商标、商品名称、宣传语等文字内容、位置有略微差别。
被诉侵权产品商品名称中含有类似“某炎清洁”的文字,宣传图片亦与仁某公司广告图片类似。故仁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广州某科技公司等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广州某科技公司等生产销售的三款被诉侵权产品与仁某公司的三款产品属于同种系列产品,三款被诉侵权产品的包装装潢与仁某公司产品存在较高相似度,其商品名称、宣传图片亦模仿仁某公司产品,其行为系“全方位”模仿仁某公司产品,容易使一般消费者误认为是仁某公司商品或者与仁某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责任承担上,结合侵权主体类型、被诉侵权产品销量等案件事实,由制造者、销售者分别按照单笔侵权产品获利的60%、40%承担赔偿责任,对连带责任人依据其侵权性质及情节酌情确定连带赔偿数额,判决广州某科技公司等停止侵权并赔偿仁某公司1千元至40余万元不等。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仿冒他人系列产品包装装潢构成侵权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权利人的商标及其系列产品包装装潢在市场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侵权人产销的多款系列产品均采用与权利人对应型号系列产品相似包装装潢,混淆意图明显,意在不正当抢占权利人的市场份额。
本案将该行为定性为不正当竞争,并区分侵权主体类型分别认定各侵权主体的赔偿责任,有效打击攀附他人商誉的恶意侵权行为,有力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