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张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
各位领导、专家,下午好!今天主要和大家分享视频平台新类型被诉案件的相关情况,以及个人在这类案件审理中存在的困惑和一些思考。
一、涉视频平台“一案一剧多用户巨量侵权链接”类诉讼案件存在的问题
以往,有关视频平台的侵权纠纷案件,维权方一般采取的是“一案一剧一用户”、涉及单个或者是有限数量的侵权链接的起诉模式。但近年来,我们收到很多案件后发现,原有的诉讼模式已发展为“一案一剧多用户巨量侵权链接”的诉讼模式;换言之,同样以一部作品提起诉讼,一起案件中往往涉及大量的侵权用户,以及海量的被诉侵权视频。以涉某电视剧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案为例,该案就涉及2000多个平台用户上传的5000多条被诉侵权视频链接。
当前,“一案一剧多用户巨量侵权链接”类诉讼案件带来的主要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点:
第一,是否必须追加用户作为共同被告。对于这一问题,目前有一些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该追加,因为用户是侵权的源头,平台和用户之间可能存在不可分的共同诉讼关系。在某些情形下,有些平台和用户之间甚至还可能存在合作关系,从而平台可能涉及直接侵权而非仅是帮助侵权。此外,此类案件也不能排除用户存在正当来源、对作品合理使用的抗辩空间等,如果不把用户作为共同被告,将剥夺了用户的抗辩权利。
但也有观点认为没必要追加用户作为共同被告,因为在绝大多数此类案件中,用户很难获得权利人的授权,且平台如果掌握证据,也可以提出相应的权属、侵权上的抗辩。如果说在过往的“一案一剧一用户单链接或限量链接”类案件中,追加用户作为共同被告、进行相应抗辩还有可能的话,在如今的“一案一剧多用户巨量侵权链接”类案件中,审查大量用户本身的情况,就变得难以实现了。
第二,侵权赔偿额是否需要考虑平台的帮助侵权行为性质。对于这一问题,同样有一些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平台应就侵权行为整体的损害后果进行赔偿。另一种观点认为,平台仅应在构成明知、应知的情况下,例如在权利人已通知但仍未针对侵权内容采取措施时,才承担帮助侵权责任,且其赔偿金额应低于侵权用户所承担的赔偿金额。在如今的“一案一剧多用户巨量侵权链接”类案件中,平台如何在一起诉讼中、在一个案件中,对大量不同的侵权人的行为承担帮助侵权责任?这在诉讼法理层面,可能存在障碍。
二、“一案一剧多用户巨量侵权链接”维权模式对二次创作视频审查的影响
一案涉及大规模的侵权链接中,往往包含大量不同类型的短视频,且可能有不少二次创作视频。“一案一剧多用户巨量侵权链接”的维权模式,会影响对于二创类视频的审核。在诉讼仅针对平台,而非每一个上传用户的情况下,因用户缺席诉讼,平台能否对每一个可能存在合理使用的视频进行充分的抗辩?在这此情况下,对于被诉侵权的视频,实际上并未经过充分的诉讼审理和诉辩,某些符合合理使用的视频,可能因抗辩缺失和不充分,最终被定性为侵权视频。在上传用户缺席诉讼的情况下,确定性的结论将剥夺直接侵权人的抗辩权利,而充分抗辩下,二创视频制作者通过充分说明其制作的背景、目的和方式等,不排除可能影响合理使用的认定。
三、“通知-删除”等合理措施义务的履行问题
在“一案一剧多用户巨量侵权链接”类案件中,是否仅因大量用户上传海量同一剧集的侵权视频,就认定视频平台对侵权构成应知、明知?我认为,对此问题还是应当持谨慎态度。通常来说,根据平台特性,平台内侵权和不侵权的内容都可能是大量存在的,因此不能仅凭平台内存在大量的侵权内容,就得出平台应知、明知某一条内容侵权的结论,这也就是避风港规则的得以设置的基础。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我们还是要回归到“避风港规则”上,根据平台内相应侵权信息的明显程度,判断平台是否存在主观过错责任。
准确认定平台责任,还需精细区分所谓“反复侵权”的不同情形。在过往的“一案一剧一用户单链接或限量链接”类案件中,如果某一用户反复侵权、多次被投诉,平台仅删除侵权内容是不够的,还需要针对该侵权用户采取更加主动和积极的措施,证明自身在治理平台内反复侵权内容方面的积极作为,否则就应认定平台未充分采取必要措施,判予相应的侵权责任。
但在“一案一剧多用户巨量侵权链接”类案件中,“反复侵权”往往表现为随机用户的大量、不同时间段的侵权,要求平台对海量用户的行为做全面监测是不现实的。在这种情形下,什么样的措施才算合理、必要措施,容易存在争议。部分观点和判例认为,平台可以采取关键词过滤或者其他更为积极、严格的审查机制才属于合理、必要措施。
但是,关键词过滤等措施虽然可以过滤大量侵权内容,但也可能造成误伤,波及包含相关关键词的对作品合理使用的内容,权利人的利益保障了,但平台的利益以及普通用户的利益又该如何考虑与平衡?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是既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又要推动文化产品的传播,著作权人、平台及用户三方的利益如何权衡取舍,值得审慎考量。
总结而言,“一案一剧多用户巨量侵权链接”的诉讼模式,并不值得鼓励,除了引发诉讼和司法审判的困境,是否可以实现认定平台负有更高注意义务之目的存疑。从权利维护的角度,权利人未来可探索更具合理性的维权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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