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非正常批量诉讼进行牟利应受规制
——某商贸公司诉某电商工作室、王某杰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
某文化传媒公司于2022年7月拍摄创作了“条纹裙子”等摄影作品,并在网上公开发表。后将上述作品的著作财产权授予某商贸公司。
2023年5月,原告某商贸公司发现被告某电商工作室未经许可,在其开设的网店销售页面中使用了11张案涉摄影作品用作商业宣传。故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经查明,某商贸公司成立于2021年7月,至本案审理时,该公司涉及诉讼案件794件,涉诉对象281个,类似的摄影作品侵权案件在本案受理法院就有8件。某电商工作室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王某杰。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侵权事实存在,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王某杰作为个人独资企业某电商工作室的投资人依法应在工作室财产不足以清偿原告债务时承担责任。案涉作品系通过手机拍摄形成,创作难度小,独创性不高,在公开进行网络发布且未采取权利标识(水印)等防止侵权措施下,原告可以预见作品存在被他人擅自使用的风险。
当作品被大量使用后,原告再通过诉讼要求高额赔偿,应予规制。综合考虑案涉作品的创作难度、市场价值,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经营规模以及原告在全国各地批量维权的情况,酌定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600元。
【典型意义】
商业维权本身是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方式,但司法实践中,逐利性思维往往驱使权利人通过批量诉讼牟利。当诉讼成为权利人主要甚至是唯一的谋利手段时,就背离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初衷,应予规制。
本案的审理,明确传达了遏制以诉讼作为商业维权形式的价值导向,提醒广大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正当使用权利,合理维权,切莫将知识产权异化为牟利工具,否则会受到法律的合理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