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知产财经官网!

姚建军: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研究

2025-08-05 10:15来源于 知产财经
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自2013年通过《商标法》修订引入以来,已全面覆盖专利、商标、著作权等领域。该制度旨在通过超出实际损害的赔偿惩罚恶意侵权、遏制违法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中该制度仍面临多重适用困境,集中体现在四方面:一是主观要件认定标准不统一,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中存在“故意”与“恶意”之分歧,且对于“故意”的理解不统一;二是客观要件的认定模糊性,法官自由裁量空间过大,实践中主客观要件的认定易混淆;三是计算基数确定的困境,一方面知识产权各部门法规定的确定序位不统一;另一方面计算基数的确定受到举证难的系统制约;四是赔偿倍数理解与适用的困境,赔偿倍数的确定缺乏量化标准,且司法实践中存在“基数×倍数”与“基数×(1+倍数)”两种适用规则的分歧,影响裁判统一性。
本文共计6806字,订阅后享全网免费阅读
单篇订阅

支付金额:

立即支付
知产财经付费内容 | 请订阅后查看全文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微信
请登录
全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