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5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这批案件涵盖不正当竞争、著作权、商标权等领域,紧扣高质量发展主题,聚焦网络生态治理、新质生产力保护、数字经济治理、整治“内卷式”竞争、新业态劳动者权益等前沿热点问题。去年,全省法院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近12万件,同比上升超3成,持续强化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的职能作用。
本次发布的自媒体商业评论“越界”商业诋毁案中,法院清晰划定合法舆论监督与非法商业诋毁的界限,进一步厘清市场竞争边界;在非法破解无人机测绘软件技术保护措施案中,法院认定破解涉案核心软件的违法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访问控制技术措施”,被告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刑,有力护航“低空经济”;在恶意抢注知名商标,代理机构连带担责不正当竞争案中,依法追究代理机构帮助侵权责任,规制商标恶意注册的不法行为。
广东法院坚持“严格保护”理念,针对短视频超大流量平台故意实施帮助侵权行为、恶意侵害存储芯片领域未注册驰名商标、全方位攀附国际知名品牌等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最高个案判赔金额6000万元。本次发布的十个案件,彰显了广东法院高标准保护知识产权的坚定决心,为激发社会创新活力、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

01 自媒体商业评论“越界”商业诋毁案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粤民终6653号
基本案情
拥有500万+粉丝的自媒体大V李某在多个平台的账号发布原创文章,对国内知名社交应用平台热搜的经营现状发表了几十处评论。该平台热搜的经营者某网络公司认为李某编造、传播构成商业诋毁的不实信息,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赔偿550万元等。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文章的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均向公众传递了与某网络公司商业信誉、某平台热搜服务声誉有关的信息,可由商业诋毁规制。李某创作涉案文章的初衷,是督促某网络公司加大平台治理力度,其针对该热搜上存在的低俗八卦占比过高、“水军”违规刷榜冲量等问题所发表的商业评论,虽措辞尖锐观点激进,仍属舆论监督范畴。但涉案文章将案外人批评整个行业的演讲视频,擅自添加包含某平台热搜名字的弹幕,并称该平台热搜被点名批评,文章中类似这样的虚假、误导性商业评论共十处,已越界构成违法的商业诋毁。遂判决李某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共计50万元。
典型意义
网络生态治理在国家治理中占有重要地位。本案是加强网络生态治理的典型案例,通过清晰划定商业评论构成商业诋毁与侵害名誉权、合法舆论监督与非法商业诋毁的边界,依法保障自媒体公众号对社交应用平台言之有据、客观真实的批评监督权利,同时坚决制止其言之不实、诋毁中伤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判决引导自媒体、社交应用平台各司其职、携手共进,勇担社会责任、自觉传播正能量,合力塑造向上向善的网络生态环境。
02 恶意抢注知名商标 代理机构连带担责不正当竞争案
一审: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4)粤0104民初35241号
二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5)粤73民终656号
基本案情
某啤酒公司系“蓝某”系列知名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某贸易公司持续、多次委托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申请注册与“蓝某”商标高度近似的十多枚商标。某啤酒公司认为,某贸易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某代理公司构成帮助侵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某贸易公司作为同业经营者,明知某啤酒公司享有在先权利的知名商标,仍持续、反复申请注册高度近似商标。该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攀附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属于恶意抢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破坏公平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某代理公司与某啤酒公司同处一城,作为知识产权专业机构,应知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在其代理申请的部分近似商标被驳回后,仍持续为某贸易公司申请多达15枚近似商标,该代理行为有悖诚信,共同造成了损害后果,构成帮助侵权。判令某贸易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0万元,某代理公司对其中的1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
诚实信用是市场主体共同遵循的重要准则。本案系精准打击商标恶意抢注、依法惩治代理机构帮助侵权的典型案例,清晰厘定商标代理机构的合理审查与注意义务,明确其在“明知或应知”委托事项属恶意抢注时仍提供代理服务,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力保护了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公平竞争秩序,精准斩断了恶意抢注的产业链条,倒逼商标代理行业规范自律,彰显了司法对商标注册与代理秩序的坚定维护。
03 长期隐秘规模性“挖人兼职”不正当竞争案
一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2)粤73民初6309号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粤民终2376号
基本案情
被告郭某、龚某系原告力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前员工,离职后共同出资设立被告某文化公司。力某公司经案外人举报及公司内部自查发现,郭某等人利诱力某公司设计部、工程部、市场部等多个部门的十余名在职员工“兼职”为某文化公司完成十余个设计项目,时间长达2年。郭某等得知力某公司内部调查时,紧急串通涉事员工销毁聊天记录、文件资料等。力某公司遂以郭某、龚某、某文化公司构成侵害技术秘密及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停止侵权,连带赔偿力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郭某等串通员工销毁资料,致使指控商业秘密侵权的证据不足,但其有策划、长时间、规模化、针对性地隐蔽利诱力某公司在职员工进行同业设计,攫取他人竞争优势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综合考虑力某公司用工成本、郭某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方式、期间、情节及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判令郭某等停止侵权行为并连带赔偿力某公司30万元。
典型意义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人才是创新的第一资源。本案是整治“内卷式”竞争、阻断有计划有组织“挖人”攫取他人竞争优势的典型案例。本案判决有力遏制了离职员工联合新设企业恶意挖角、蚕食原单位业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彰显了司法对诚信经营原则的维护。为企业防范员工违规兼职、净化行业竞争环境提供了司法指引,有利于营造公平有序、诚实守信的市场竞争生态。
04 侵害存储芯片未注册驰名商标适用惩罚性赔偿案
一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03民初3240号
基本案情
某存储科技公司系我国存储半导体领域的领军企业,其自主研发的技术打破了国际垄断。该公司在固态硬盘等商品上享有注册商标,同时该标识也是其在核心存储芯片领域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王某等家族成员通过收购大量空壳公司,将涉案商标登记为企业字号,在各主流电商平台大肆销售侵害涉案商标的固态硬盘、存储卡等产品,涉案29家店铺销售总额高达2250万余元。某存储科技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等22名主体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适用惩罚性赔偿,索赔1500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未注册商标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已处于驰名状态,王某等被告集中大批量收购公司,在各大主流电商平台进行有组织的规模化侵权,构成以侵权为业,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要件。对于商标侵权部分,根据王某等销售侵权产品的金额裁量性确定其侵权获利300万元作为基数,适用惩罚性赔偿。对于不正当竞争部分酌定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合计判赔122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依法保护存储芯片领域知名品牌并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例。通过依法认定存储芯片领域的知名品牌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穿透被诉“空壳公司”的隐蔽外衣,对家族化、规模化的严重侵权行为苛以惩罚性赔偿,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让恶意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传递了司法严格保护“卡脖子”技术产品的强烈信号,为国家战略性科创产业筑牢了知识产权保护屏障,有力助推新质生产力的高质量发展。
05 短视频平台“间接侵害”适用惩罚性赔偿案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粤民终5088号
基本案情
某计算机公司等系某知名综艺节目的著作权人,多次向某短视频平台公司发出预警,提示其应采取有效措施对该综艺节目预防侵权。但自该节目首播起,某短视频平台官方认证账号及海量用户上传、发布多条侵权视频。在权利人发送有效投诉通知后,平台侵权视频仍持续激增,至一审开庭前已高达2万余条,相关话题播放量超21亿次,且侵权合集未解散、视频下线率呈断崖式下降。某计算机公司等遂起诉该短视频平台公司及另外两家关联公司,请求停止侵权、采取过滤拦截等有效措施,并索赔6000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特别是超大流量平台经营者拥有强大的技术审核能力,为了有效制止侵权,其应采取的“必要措施”不能一成不变地仅限于事后删除屏蔽,而应动态包含对侵权视频的技术拦截与“捕捉”。因此,某短视频平台公司构成帮助侵权,符合主观故意及情节严重的构成条件,依法可适用惩罚性赔偿。该案以作品制作费成本的一半作为信息网络传播权非独占许可使用费,结合热播期限推算年度许可费并乘以侵权时长,得到赔偿基数为3094.8万元,再乘以2倍,赔偿金额已超过权利人的主张,判决全额支持某计算机公司等6000万元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探索破解短视频平台版权治理难题的典型案例,明确了平台间接侵权可适用惩罚性赔偿。判决生效后,法院积极开展“以判促调”,推进后续一系列调解工作,与关联案件所在的审理法院共同促成了双方当事人在全国范围内达成一揽子和解与深度商业合作,彰显了人民法院以高质量司法护航数字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务实担当。
06 “克隆”金融大数据产品不正当竞争案
一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民初6844号
基本案情
某信息公司、某技术开发公司将其运营的某知名金融平台上的用户投资组合、调仓记录等信息整理加工,形成“某组合”金融大数据产品,吸引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与其合作,从而获得广告收益。某软件公司等运营的“某AI理财”平台,通过技术手段绕过防护措施,非法抓取数据,克隆“某组合”金融大数据产品,并有偿提供给付费会员使用。某信息公司、某技术开发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前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950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金融平台基于海量用户数据,通过算法模型深度加工形成的金融大数据产品属于衍生数据产品。该产品已脱离原始用户数据,具有独立的商业价值。某软件公司案涉行为,实现了对原平台相关功能的实质性替代,导致权利人用户流量和交易机会流失。此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了金融数据市场的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某软件公司等通过收取会员费,获利超2亿元,远超某信息公司、某技术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遂判令全额支持1950万元的赔偿诉请。
典型意义
本案是保护衍生数据权益、护航金融大数据产品合规发展的典型案例。法院按照“谁投入、谁创造、谁受益”的数据权属规则,明确了平台对深度加工、具独立商业价值的数据产品享有竞争性权益,清晰界定利用技术手段“克隆”搬运他人大数据分析成果的实质是对数据权益的侵害,彰显了司法强力保护数据新质生产力的鲜明态度,为数据产权制度落地与数字经济市场公平竞争提供了范例。
07 离职员工职务发明创造奖酬纠纷案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粤民终492号
基本案情
梁某原系深圳某公司员工,在职期间作为发明人之一完成了一项职务发明创造,并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但在奖励发放前,梁某已从该公司离职。深圳某公司遂以其奖励办法中关于“发明人于发放奖金时已离职者,其个人金额归属集团所属相应法人”的规定为由,拒绝向梁某发放“权利取得奖”。梁某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支付涉案专利的“权利取得奖”,并补齐新专利法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法定最低限额;同时,支付涉案专利的实施报酬。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将员工在奖励发放日前依然在职作为附加条件,不合理地排除和限制了已经离职的发明人获得奖励的法定权利,免除了公司的强制性奖励义务,该规定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条款。深圳某公司应依照奖励办法规定的数额,支付梁某涉案专利“权利取得奖”。同时,奖励数额应尊重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的自主经营权,且奖励的方式多样,并不以奖金为限。关于报酬问题,法院依梁某申请向其出具律师调查令进行调查取证,无证据证明涉案专利已经实施,故对其支付报酬的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是切实保障科创人员职务发明合法权益、激发全社会科技创新活力的典型案例。本案明确了科创人员受科技法律与劳动法律的双重保护,平衡了科创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关系,有力引导企业构建合法合规、长效共赢的发明创造激励机制,对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研发积极性、推动国家高水平科技进步具有重要的示范引领作用。
08 外卖骑手“外挂”抢单不正当竞争诉前行为保全案
一审: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5)粤0112行保1号
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等三家企业系国内知名外卖及众包骑手APP的联合运营方。在接到大量骑手投诉后,三公司发现安徽某公司生产、销售用于“外挂”快速抢单的“点滑器”,并在公众平台发布详细操作教程。该设备使违规使用者无需手动操作即可实现超出常规速度的自动抢单。三公司认为,该行为不仅破坏了平台正常运营,严重侵蚀了正常骑手的合法权益及平台商誉,且造成的损害难以弥补,遂向法院申请诉前行为保全,请求责令安徽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及宣传侵权产品。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综合在案证据,被诉侵权行为成立的可能性较大且仍在持续,侵权产品销量巨大。若放任该行为,会破坏骑手间公平竞争的工作环境,导致平台算法失灵、配送延误,有损案涉平台的竞争优势并影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科技公司商誉减损、市场竞争力削弱,损失难以量化和弥补。据此,法院依法裁定安徽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和宣传侵权产品,效力维持至法院对本案作出最终判决时止。裁定作出后,安徽某公司立即停止了被诉侵权行为。
典型意义
诉前行为保全是快速遏制侵权的“锁喉之举”。本案是依法适用诉前行为保全,及时制止网络“黑灰产”、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外卖平台公平竞争秩序的典型案例。本案明确了新业态新领域行为保全的适用标准,彰显了司法严厉打击破坏平台规则行为、切实维护骑手正当权益的鲜明态度,有力护航平台经济健康规范发展。
09 全方位攀附国际知名品牌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粤民终5151号
基本案情
迪某公司是某国际知名商标的权利人。2022年,高某公司与赫某公司合谋开启所谓的该知名品牌中国计划。高某公司将其受让的两枚核定使用在“地垫”“玩具”等商品上的类似商标“授权”给赛某公司使用。赛某公司在线上线下大量宣传、销售带有该标识的“引力熊”等商品,且门店选址与价格档位完全对标迪某公司正品。赫某公司在包含涉案商标的域名网站及公众号上展销上述侵权商品。迪某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高某公司等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在被诉行为发生前,迪某公司涉案商标已达驰名程度。三侵权人分工协作,将涉案标识用于多种商品,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其受让的商标已被宣告无效,不足以成为使用被诉标识的正当事由。赫某公司注册并使用涉案域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三侵权人主观故意明显、情节极其恶劣,符合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本案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判令高某公司、赫某公司、赛某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80万元。
典型意义
平等保护是司法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体现。本案是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严厉打击披着“合法外衣”全方位攀附国际知名商标的典型案例。本案依法认定涉案商标构成驰名商标,清晰界定各侵权人的行为性质,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重判,彰显人民法院坚持中外主体知识产权平等保护的司法立场,有力震慑故意侵害知识产权的严重侵权行为,守护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
10 非法破解无人机测绘软件技术保护措施侵犯著作权案
一审: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5)粤0305刑初173、174号
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系某知名无人机测绘软件的著作权人。为保护版权,该公司对软件设置了“一机一码”、单次图片处理数量,以及离线模式的使用次数和时间等限制。2022年底起,王某、谢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找人开发或自行获取“某助手”等破解插件并对外倒卖。这些插件通过修改电脑硬件信息、篡改系统时间及导入备份注册表等手段,成功规避了涉案软件的防盗版限制,实现无限次使用。经司法鉴定,涉案破解程序确能绕过原软件的功能与时间限制。王某、谢某违法所得均超过6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某科技公司对涉案软件设置的一系列使用限制措施,其实质是阻止他人未经授权接触作品、运作计算机软件,保护目的合法、保护方式合理,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访问控制技术措施”。被告人谢某、王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故意避开涉案软件的技术保护措施,侵犯了某科技公司的著作权,导致公司巨大损失,破坏了正版软件的市场秩序,有损市场主体的创新动力,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谢某、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六个月,并各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是依法认定非法绕开技术保护措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司法护航低空经济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典型案例。本案为规避技术措施类犯罪的定性提供了明确标尺,有力震慑了软件破解“黑灰产”,切实保护了科技企业在低空经济核心技术上的巨额研发投入,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高质量发展营造了安全诚信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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