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发布的11个典型案例,聚焦人工智能、新能源、植物新品种、仿制药研发、健康行业等新时代新兴产业与热点领域,涵盖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技术合同等知识产权案件类型,充分体现了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激励创新创造、促进文化繁荣、维护公平竞争的价值理念,具体如下:
一是护航创新,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案例1,精准界定内外勾结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模式的认定标准,有力彰显法院对新质生产力领域核心技术的严格保护;案例2,法院引导双方通过专利互授达成一揽子和解,避免光伏龙头企业因诉讼陷入“内卷式”消耗,帮助双方将更多精力投入技术研发与市场开拓;案例4,明确仿制药研发单位对技术研发方向和内容确定负有主要合同义务,促进研发单位提高药品研发专业水平,推动医药研发领域的创新发展;案例5,针对非法制作软件密钥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依法适用附带民事诉讼程序,通过“刑民一体”提升知识产权综合保护效能。
二是明晰规则,促进文化传承与创新。案例3,依法认定案涉人工智能生成图片不具备独创性,为人工智能衍生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划定边界;案例6,紧扣独创性的法律本质,认定传统题材图案再创作作品凝聚了作者的智力创作劳动,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厘清传统文化元素再创作的著作权保护界限;案例7,从司法层面明确否定“论文买卖”和“翻译式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引导科研人员恪守学术诚信,具有鲜明警示教育作用。
三是司法为民,助推社会治理现代化。案例8,针对审批机关未保存标准样品及基因型信息的植物新品种侵权比对难题,结合基因检测报告认定构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体现了司法应对新型种业知识产权问题的科学路径;案例9,明确侵权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不阻却权利人依法主张民事赔偿,通过科学合理的惩罚性赔偿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案例10,认定健康行业经营者缺乏科学依据的宣传构成虚假宣传,强调经营者应“言出有据”,倡导市场主体以诚信的方式参与市场竞争,推动建立良性市场生态;案例11,依法严惩涉公众出行安全的知识产权犯罪,并通过发送司法建议推动综合治理,切实强化对危害民生安全行为的惩治力度。
典型案例目录
1 内外勾结侵犯新能源企业商业秘密刑事案
2 光伏龙头企业发明专利互授和解系列案
3 人工智能生成图片著作权侵权案
4 涉仿制药研发技术合同纠纷案
5 非法制作软件密钥侵犯著作权刑事附带民事案
6 传统题材图案再创作著作权侵权案
7 学术不端行为著作权侵权案
8 “夏日七心”山茶属植物新品种侵权案
9 “刑民交叉”适用惩罚性赔偿商标侵权案
10 涉健康消费行业虚假宣传行政案
11 涉公众出行安全假冒注册商标刑事案
1 内外勾结侵犯新能源企业商业秘密刑事案
【李某、郑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浙江某公司、岳某、张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基本案情
九江某公司拥有新能源领域某技术。李某入职后,在担任该公司高管期间,违反保密义务,私自拷贝公司核心技术信息资料。2021年,时任浙江某公司董事长岳某在李某任职期间主动寻求合作,以高额顾问费+高管职位+股份激励等财产性利益,引诱贿赂李某提供技术信息,并指派张某某与其对接。在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内,李某相继向浙江某公司提供九江某公司的技术信息,并与郑某某等人共同参与技术完善工作。2021年底,李某向另一家浙江某公司提供九江某公司的技术信息。经鉴定,九江某公司上述技术信息在案发前为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秘密。
裁判结果
关于李某、郑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李某在工作期间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且在离职后竞业限制期内仍继续从事此类行为,情节特别严重;郑某某明知李某违反保密义务,仍伙同其将商业秘密披露他人使用,二人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决:李某、郑某某相应刑期并处罚金,退缴违法所得,对李某适用三年从业禁止。李某、郑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李某、郑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李某为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提供的技术服务属非法活动,其收益不得从违法所得中扣减,考虑李某、郑某某确有悔罪表现,综合二人的犯罪事实、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对二人刑期予以适当调整,罚金刑不予调整。
关于浙江某公司、岳某、张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浙江某公司作为与九江某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同行企业,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九江某公司的商业秘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岳某时任浙江某公司董事长,系案涉商业秘密获取和使用的主要决策人,张某某负责对接获取案涉商业秘密,系侵权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员,二人的行为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在案件审理中,浙江某公司主动预缴赔偿九江某公司经济损失,综合考虑其悔罪态度和企业发展需要,判决:浙江某公司、岳某、张某某均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对浙江某公司判处罚金2000万元,对岳某、张某某判处相应刑期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该两案系侵犯商业秘密典型案件。两案精准界定“内外勾结型”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模式的认定标准,针对此类犯罪行为隐蔽性,明确因披露、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而获得的顾问费、服务费、指导费等财物或者其他财产性利益,均属于违法所得,并明确“高额报酬+优惠购股”等利益诱惑属于“贿赂”行为,以合理许可使用费损失确定损失数额,对被告单位判处高额罚金,回应企业核心技术的司法保护需求,彰显法院护航科技创新、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坚定立场。前案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年度报告(2025)》。
2 光伏龙头企业发明专利互授和解系列案
【晶某公司与隆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系列案】
基本案情
晶某公司与隆某公司均为国内光伏龙头企业。晶某公司认为隆某公司未经晶某公司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案涉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侵害了晶某公司的发明专利权。为此,晶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隆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起案件标的额合计3.5亿元)。
裁判结果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坚持以调解止纷争、促合作,推动双方通过专利互授实现“一揽子解纷、竞争中合作”。晶某公司撤回该系列案的全部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调解止纷争、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典型案例。我国光伏产业在全球稳居主导地位,龙头企业之间相互频繁发起专利侵权诉讼加剧行业内卷。法院通过推动双方企业进行专利交叉许可达成一揽子和解,避免陷入内耗,帮助双方将更多精力投入技术研发与市场开拓,为重大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提供了可参考的实践样本。该案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5年)》。
3 人工智能生成图片著作权侵权案
【崔某某与某文化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22日,崔某某在某AI软件中通过输入一段描写自然美景的文字,一键生成了四张图片,并在个人社交账号上发表。次日,崔某某发现某文化公司在公众号中使用了其中一张图片。2024年12月2日,崔某某就该图片申请了著作权登记,获得作品登记证书。之后崔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某文化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各项损失1万元。庭审查明,崔某某通过在软件对话框中输入一次性指令点击生成按钮而获得案涉图片,输入同样文字软件生成图片各不相同。
裁判结果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中,崔某某使用AI软件生成的图片,并非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独创性作品。第一,崔某某在创作过程中高度依赖AI软件的技术功能,其仅输入了一段描写霜降节气的场景文字即获得案涉图片,其未付出与传统创作图片相称的智力性劳动;第二,图片自动生成大多由软件开发者的设计和大数据应用完成,生成过程高度依赖大数据的算法和模型,案涉生成的图片具有很大的随机性,并不能精准反映使用者的创作思想,没有体现出使用者的个性化选择或表达;第三,知识产权保护的是作者的思想与表达,鼓励创新创造,科技可以成为创作便利的工具,但不能替代作者的独创性表达,案涉生成图片缺少崔某某的独创性表达,与作者自主创作的图片具有本质区别。综上,判决驳回崔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现代科技衍生下的新类型纠纷,是人工智能深度融入人民生活、司法审判顺应新时代科技发展的生动实践。本案重申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人类“智力投入”,而非技术产出的偶然结果,从作品独创性角度为人工智能衍生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划定边界。该案体现司法保护“人机协同”深度创作、而非简单“代工”的价值导向,有利于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在文化创意产业中的合理、深化应用,促进形成健康、有序的数字创作生态。该案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5年度十大提名案件”。
4 涉仿制药研发技术合同纠纷案
【某医院公司与某生物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1日,某医院公司与某生物公司签订案涉技术开发合同,委托某生物公司研发复方电解质注射液(V),并约定项目产生的申报审评费、样品检验费等费用由某医院公司承担,某生物公司因开发工作需要聘请的专家和外部技术人员的费用由其自行承担。协议签订后,某医院公司向某生物公司支付45.5万元研发费用。2020年12月22日,某生物公司完成开题报告选定内蒙古某公司生产某注射液(V)作为参比制剂。因国家药监局明确需以进口原研药为参比制剂,案涉项目于2022年即未进行下一步研究和投入。某医院公司起诉某生物公司,要求解除合同,退回研发费用、承担经济损失、违约金等共计80余万元。某生物公司提起反诉,要求某医院公司支付已投入研发费用8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因我国有关复方电解质注射液(V)参比制剂的政策要求发生了变化,案涉项目处于停滞状态,已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相关研发进度履行,对某医院公司请求解除合同的主张予以支持。某生物公司作为专业团队,主要合同义务是进行本项目自研制剂与参比制剂的对比研究及协助完成之后的审评和生产活动,合同目的能否实现主要取决于某生物公司的研究效果,但其以国家药监部门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为依据,抱着“冲一下”的心态来主导研究方向,应当对参比制剂选择失败承担主要责任。某医院公司未仔细研究国家政策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问询并向国家药监局进行申报,未履行应尽的审查注意义务,亦应当对前期研究失败后果承担一定责任。一审法院综合案涉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履行情况、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主要原因等,确定由某生物公司承担70%责任,由某医院公司承担30%责任。一审宣判后,双方提起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系仿制药研发技术合同因政策调整无法继续履行引发纠纷的典型案例。医药研发领域需严格遵守国家药品监管政策的强制性规定。本案裁判合理划分医药研发技术合同中当事人义务和责任的边界,明确负责技术研究开发的单位应对照国家政策,对受托项目的研发方向、参比制剂等技术内容的确定承担主要合同义务和责任。本案对提高药品研发单位的专业水平、强化研发风险管控能力具有积极意义。
5 非法制作软件密钥侵犯著作权刑事附带民事案
【张某某、蒲某某等十二人侵犯著作权罪案】
基本案情
博某公司、广某达公司、同某公司、构某公司对工程造价、土建计量等多项软件享有著作权。2018年至2023年10月,张某某、蒲某某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制作或者购买上述公司享有著作权软件的实体锁、网络锁、模块伴侣、USB共享账户等,并分别雇佣孙某某、张某等人,通过线上方式销售上述破解软件。张某某非法经营数额30671606.83元,非法获利400万元;蒲某某非法经营数额2592196元,非法获利40万元;其他十名被告人的非法经营数额若干。博某公司等四家公司对张某某、蒲某某等四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裁判结果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张某某、蒲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了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决十二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判决张某某、蒲某某等四人分别赔偿权利人5万元至250万元不等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系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典型案例。本案准确认定被告人非法制作软件密钥,故意避开、破坏权利人为保护其作品著作权而设置的技术保护措施,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一审法院发挥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优势,探索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通过“刑民一体”实现惩罚犯罪、保护权利,切实提升知识产权综合保护效能。
6 传统题材图案再创作著作权侵权案
【某荣公司与某庄酒厂、某酒公司、某润公司、某叶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荣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曾委托案外人何某绘制“郭子仪拜寿图”,并支付润笔费。某荣公司将该图案应用于其生产的酒瓶上,并先后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和作品著作权登记。某庄酒厂曾是某荣公司的客户,其订购使用了该图案酒瓶。后某庄酒厂及其关联公司某酒公司未经许可,委托某润公司、某叶公司生产、销售使用了与涉案美术作品实质性相似图案的酒瓶,并就被诉侵权酒瓶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酒瓶图案与涉案美术作品在主图堂前拜寿场景、瓶肩瓶脚纹饰等方面高度相似,仅在左侧部分场景有所不同。某荣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庄酒厂等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传统题材再创作作品的独创性判断,应聚焦于作者个性化的表达。对于基于民间故事、传统纹样等公有领域元素进行的再创作,不能仅因题材或部分元素常见而否定其独创性。关键在于审查作者在构图、造型、布局、线条等具体表达形式上是否进行独立构思和个性化取舍,其最终成果是否体现了区别于现有公有领域表达的独创性智力劳动。侵权人获得在后外观设计专利的事实,并不妨碍法院对在先著作权作品进行保护,也不影响对其使用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的独立判断。判决:某庄酒厂、某酒公司等四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案涉“郭子仪拜寿图瓶(图案)”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某庄酒厂、某酒公司赔偿某荣公司经济损失23万元、支付合理维权支出2万元;某润公司就其中的经济损失23万元承担连带责任;驳回某荣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及传统题材图案再创作作品著作权认定与保护的典型案件。当前,文化创意产业蓬勃发展,大量创作取材于传统文化元素,实践中常出现将传统图案、纹饰进行重新编排、组合、设计后用于商业开发的情形。本案紧扣“独创性”的法律本质,准确界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与不受保护的公有领域表达,认定案涉图案凝聚了作者的智力创作劳动,展现了独特美感,构成受保护的美术作品,厘清了传统文化元素再创作的著作权保护边界,对于激励传统文化的创新创作、推动文化传承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7 学术不端行为著作权侵权案
【吕某、李某某、赵某某与王某某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吕某等三人自2018年3月起组建研究团队开展“音乐训练对自闭症儿童的脑机制研究”,吕某基于该研究于2022年5月完成硕士学位论文《孤独症脑功能状态分析及音乐治疗效果研究》。2023年6月,吕某等三人发现某大学教师王某某在某外文期刊上发表的《音乐疗法在特殊儿童心理健康中的应用研究》一文存在复制吕某论文数据、图片及研究结论的情形。为此,吕某等三人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某某赔偿侵权损失及合理开支。
裁判结果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孤独症脑功能状态分析及音乐治疗效果研究》系吕某的硕士毕业论文,具有独创性。王某某通过中介购买被诉侵权论文并署名发表,被诉侵权论文与权利论文相比,数据、图片及研究结论存在诸多重复,被诉侵权论文大篇幅语言表述为权利论文的英文翻译,并非学术研究的正常引用,系剽窃他人作品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综合考虑吕某论文的创作难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后果,同时考量王某某在收到律师函后态度诚恳并积极减轻损害的情形,判决由王某某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以及维权合理开支1.5万元。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高校教师通过向中介购买科研论文而侵害他人权利的学术不端案例。被诉侵权论文发表于某外文期刊,其大篇幅语言表述均系对权利论文的英文翻译,并非正常学术研究范畴内的合理引用,而是“翻译式抄袭”。本案从司法层面明确否定了“论文买卖”和“翻译式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不仅维护了创作者合法权益,也对引导科研人员恪守学术诚信具有鲜明的警示教育作用。
8 “夏日七心”山茶属植物新品种侵权案
【广州某公司与吴某某等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系列案】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28日,广州某公司获得植物新品种“夏日七心”独家授权许可,并受权利人委托,对含“夏日七心”在内的茶花系列品种权进行维权。广州某公司发现吴某某等十二人对外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公证购买了被诉侵权植株并从该植株上剪取叶片样本作为待测样品;又从品种权人指认的十棵“夏日七心”植株上摘取叶片样本分别进行封存,并在《夏日七心标准样品来源证明》的文件上签字后送交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参照《植物品种鉴定MNP标记法》,待测样品与对照样品比对为极近似品种或相同品种。广州某公司认为吴某某等十二人侵害其植物新品种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损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对于审批机关未保存标准样品,亦未保存基因型信息的植物新品种,如果品种权人通过充分说明、作出承诺、提供其他佐证等,能够初步证明其提供的繁殖材料样品就是该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的,可以以其提供的该繁殖材料样品作为确定保护客体的依据。案涉检验报告中的对照样品系从品种权人处取得,并由品种权人盖章、品种培育人钟某某签字承诺,该检验报告中的对照样品可以作为确定保护客体的依据。吴某某等人未经许可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植株,侵害了“夏日七心”植物新品种权。结合侵权情节、原告维权情况等因素,判决吴某某等人分别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另有两案和解撤诉。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彰显了司法应对新型种业知识产权问题的科学路径。针对审批机关未保存标准样品及基因型信息的植物新品种侵权比对裁判难题,参考入库案例裁判思路,认可品种权人提供、培育人签字确认的对照样品效力,结合基因检测报告精准认定侵权,平衡权利保护与防止权利滥用,为同类案件提供明确裁判指引。对权属证据从严核查,明确诉讼主体资格,对十二件涉同一品种权案件统筹排期、集中取证,穿透式审查赔偿金额的依据,杜绝虚高诉求,推定维权合理开支并公允分摊,既恪守证据规则,又贴合实际情况,坚持调判结合,高效化解纠纷、节约司法资源,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9 “刑民交叉”适用惩罚性赔偿商标侵权案
【某贸易公司与陈某、姚某、杨某某、杨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贸易公司经授权获取“XX”注册商标在中国大陆的经营活动以及以自己名义进行维权。2020年至2022年6月间,“XX”中国直营某贸易公司员工姚某通过“闲鱼”APP向陈某销售“XX”质保卡信息3万余条,非法获利700余万元。陈某购买到上述质保卡信息后自行打印,搭配假冒“XX”眼镜及配件等,于2020年3月至2023年8月通过微信等平台进行销售,非法获利227万余元。陈某销售给杨某某,杨某某非法获利59万余元。杨某某又销售给杨某,杨某非法获利35万余元。以上四人的获利金额共1000余万元。陈某、姚某、杨某某、杨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的行为,经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且属违法所得数额巨大,依法分别判处该四人相应刑期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因该四人在上述刑事案件中并未向某贸易公司予以退赔,某贸易公司遂向法院起诉主张陈某等四被告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3000余万元(1000余万元的三倍惩罚性赔偿)以及合理费用10万元。
裁判结果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陈某等四人的行为经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构成对某贸易公司“XX”商标专用权利的侵害。虽然陈某等四人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但并不构成阻却商标专用权人依法主张民事赔偿的事由,即使在刑事程序中,陈某等四人已经退缴全部或部分违法所得,亦应向权利人赔偿相应经济损失。陈某等四人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经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且违法所得金额巨大,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故意和情节严重的情形,判决陈某等四人赔偿某贸易公司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合理维权费用7万元,按一倍赔偿倍数承担惩罚性赔偿1000余万元。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提起上诉,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刑民交叉”商标侵权纠纷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例。该案中,四侵权人的侵害商标权行为已经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且违法所得金额巨大,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故意和情节严重的情形。四侵权人主张在刑事案件中已缴纳罚金受到应有的惩罚,该理由虽不是减免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法定事由,但可在其已受刑事处罚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其定罪、刑罚及已缴罚金等情形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体现了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
10 涉健康消费行业虚假宣传行政案
【某健康中心与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某健康中心在其门店听力检测区、微信朋友圈及发放的宣传单上,宣传可“全面改善,从根本上解决耳聋、耳鸣、耳痛、中耳炎等耳病问题,使其不反复”。其实际经营人刘某在接受市场监管局询问时,自认不能对其宣传内容提供相关科学依据,并且其门店两位工作人员未取得医疗卫生专业类相关资格证书。在经营过程中,有顾客根据传单内容、微信宣传等到店咨询、购买服务或产品,表示没有效果或没有特别的效果。新余市市场监管局经调查认定,某健康中心构成对经营的服务及商品的功能作虚假商业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向某健康中心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某健康中心申请行政复议,市场监管局重新调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某健康中心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健康中心在其经营场所、宣传册和微信群发推广信息中宣称可以治疗听力减退、耳鸣、肿胀等症状,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上述宣传内容具有科学依据,该宣传行为构成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新余市市场监管局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二)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有关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决定给予某健康中心罚款15000元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充分考虑了本案中存在的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判决:驳回某健康中心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某健康中心提起上诉。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判决明确经营者对其商品或服务功能的宣传内容缺乏科学依据的,构成虚假宣传。该裁判强调经营者必须“言出有据”,体现了法院坚决依法打击健康消费行业虚假宣传的决心,对倡导市场主体以诚信的方式参与市场竞争具有积极意义。
11 涉公众出行安全假冒注册商标刑事案
【章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至2024年6月,章某某在未取得“XX”等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上高县泗溪镇租赁的厂房内,利用购买的上述品牌模板,雇请工人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汽车刹车片进行销售。经查实,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73万余元。章某某曾因假冒注册商标于2019年6月24日、2021年3月25日、2023年4月11日先后三次被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裁判结果
万载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章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章某某因假冒注册商标多次受到行政处罚,再次实施侵犯同类知识产权行为,不应适用缓刑。判决:章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并判处相应刑罚。一审宣判后,章某某提出上诉,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系依法严惩涉公众出行安全领域知识产权犯罪的典型案例。针对屡罚不改、重复侵权,且侵权产品直接危及公众出行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法院依法对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财产刑,切实强化对危害民生安全行为的惩治力度。同时,法院以本案为切入点制发司法建议,与相关行政机关协同会商,围绕侵权物品查处、违法成本提升、案件线索移送机制等问题深化协作,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494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