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汕头法院涉纺织服装产业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白皮书(2021-2025)》。作为《汕头经济特区纺织服装产业促进条例》施行后的首次专项发布,白皮书系统梳理了五年来汕头法院的司法保护成效,助力“汕头织造”冲刺超两千亿元产业集群目标。
2021-2025年,汕头法院共审结涉纺织服装产业知识产权案件1190宗。其中一审民事案件1152宗;刑事案件16宗,对22人判处刑罚,罚金116万元。案件呈现批量维权占比87.85%、电商环境占比98.09%的显著特点。
在审判规则上,汕头法院坚持品牌价值保护为主。五年来审结侵害商标权纠纷888宗,占比77%,有力维护Calvin Klein、爱慕等知名品牌权益。同时准确把握著作权标准,依法认定服装图案构成美术作品。刑事打击坚持全链条惩治,在赵某洲系列案中,区分各被告人所处地位作用,依法定罪量刑,体现打击精准性与威慑力。
在机制创新上,建立“批量维权效率化、疑难案件精细化”双轨机制。通过首案判决示范、权利黑名单预警、要素式裁判文书等举措,实现批量案件标准化处理,金平法院曾4天化解一起商标侵权纠纷,高效解纷实践获得《南方日报》报道。潮南法院重点打击知识产权刑事犯罪,对涉欧某假冒注册商标案公正裁判,“维多利亚的秘密”品牌方专程致谢,案例获《人民法院报》报道。
在延伸服务上,主动作为,构建协同保护大格局。汕头中院与市纺织服装产业协会签署合作备忘录,形成“司法审判、行业自律、企业维权”四位一体格局;联合协会开展案例宣传,以漫画、视频等形式引导企业合规经营,助力企业增强“走出去”风险防控能力。
当天,汕头中院还发布一批涉纺织服装知产保护典型案例,涵盖电商平台网店链接、商品文案、对比性表述曾名牌等不同侵权场景的民事和刑事案件。这些案例展现了汕头法院精准适用法律、全链条保护创新、护航纺织服装产业健康发展的司法担当。
汕头法院涉纺织服装产业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白皮书(2021-2025)
纺织服装产业是汕头市的传统优势产业、民生支柱产业和“三新两特一大”产业格局中的特色产业。作为“中国内衣家居服之都”和“中国纺织服装产业基地市”,汕头已形成全国规模最大、产业链最健全的内衣家居服生产基地,正加速从“制造高地”向“品牌策源地”转型,品牌价值与创新驱动日益成为核心竞争力。为推动我市纺织服装产业高质量发展,2026年3月1日,全国首部纺织服装产业地方性法规《汕头经济特区纺织服装产业促进条例》正式施行,明确规定“推动知识产权与产业发展融合”,将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作为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关键制度保障。
为深入贯彻《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落实汕头“工业立市、产业强市”战略部署,服务汕头“三新两特一大”产业格局中纺织服装产业发展,响应《汕头经济特区纺织服装产业促进条例》,汕头法院聚焦纺织服装产业需求,系统梳理2021至2025年涉纺织服装产业知识产权案件,首次发布涉纺织服装产业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白皮书。本白皮书全面呈现了汕头法院涉纺织服装产业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情况、举措和成效,为纺织服装产业的市场主体提供司法指引,助力汕头纺织服装产业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为“汕头织造”冲刺超两千亿元产业集群目标注入坚实司法动能。
一、汕头法院涉纺织服装产业知识产权司法实践概况
2021-2025年,汕头法院以民事保护为基础,以刑事保护为保障,依法审结涉纺织服装产业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190宗。从案件结构看,审结一审民事案件1152宗、二审民事案件22宗,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1宗、二审刑事案件5宗,无行政案件。
(一)汕头法院涉纺织服装产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概况
2021-2025年,共审结涉纺织服装产业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1152宗。上诉35宗,略高于五年来各类知识产权民事纠纷一审服判息诉率均值96.03%。在案由分布上,侵害商标权纠纷888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249宗、不正当竞争纠纷15宗。在案件处理结果上,判决548宗,撤诉422宗、调解182宗,调撤率52.43%。在案件维权类型上,涉商业批量维权案件1012宗,占比87.85%。案件发生场域上,发生于电商环境的案件1130宗,占比98.09%。
汕头法院充分发挥民事审判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主渠道作用,针对涉纺织服装产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特点,在司法审判中聚焦以下方面:
一是构建商标权主导型审判,聚焦品牌价值保护。针对涉纺织服装产业侵害商标权纠纷占比高达77%的现状,汕头法院坚持以商誉保护为导向,依法支持品牌建设,有力维护爱慕、都市丽人、Calvin Klein等与汕头纺织服装产业具有合作关系的国内外知名服装品牌商誉,为品牌培育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护航汕头纺织服装产业从“加工制造”向“自主品牌”转型升级,推动纺织服装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是精准适用著作权保护和不正当竞争规制,让“真创新”受到“真保护”。涉纺织服装产业日渐增多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多集中于服装图案、服装款式等创新成果维权,汕头法院准确把握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认定标准,让“真创新”受到“真保护”,亦为正当的模仿行为留足公共空间,促进纺织服装产业在创新与竞争中良性发展。
三是形成“批量维权纠纷效率化,复杂疑难案件精细化”双轨机制,着力提升审判质效。一方面,针对涉纺织服装产业知识产权商业批量维权占比87.85%的高比例,通过充分发挥多元解纷体系、推广“联动化解‘一告多’诉讼”机制、运用要素式裁判与庭前确认书等举措,实现批量商业维权纠纷的效率化、标准化处理。另一方面,对于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集中审判资源进行精细化审理,并选取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开展普法宣传、形成示范效应。通过“批量维权纠纷效率化,复杂疑难案件精细化”双轨机制,实现审判质效同步提升。
(二)汕头法院涉纺织服装产业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概况
2021-2025年,汕头法院依法审结涉纺织服装行业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1宗,对22人作出生效有罪判决,共判处罚金116万元,其中,10人判处实刑,刑期最高为4年。案由分布上,均为侵犯商标权犯罪,分别为假冒注册商标罪8宗19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宗2人,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1宗1人。被告人(审理法院)地域分布上,潮南法院9宗,占比82%,潮阳法院2宗,占比18%。被害权利人分布上,中国权利人4宗,占比36%,其中汕头权利人2宗,占比18%;外国权利人7宗,占比64%。
汕头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惩治和震慑知识产权犯罪的职能作用,针对涉纺织服装产业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特点,在刑事打击中突出以下重点:
一是严惩商标犯罪,直击产业痛点。侵犯商标权犯罪因入行门槛低、利润率高,且隐蔽性强、较难查处,故而较为多发,对纺织服装产业的品牌方造成较大困扰。针对纺织服装产业商标权犯罪的突出问题,通过对制假、售假、制售标识的全链条打击,依法严惩商标犯罪,回应纺织服装产业对品牌保护的迫切需求。
二是聚焦重点区域,推动行业治理。聚焦潮南区这一纺织产业集聚、侵权高发的重点地域,开展专项调研,通过分析案件特征、总结案件审理经验,提升刑事犯罪打击精度,为重点区域重点产业立“规矩”,推动“个案惩治”向“行业治理”延伸。
三是中外平等保护,优化营商环境。在审结的涉纺织服装产业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外国品牌保护占比高达64%,充分彰显了汕头法院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原则,保障中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支撑。
二、涉纺织服装产业知识产权审判规则汕头实践
根据涉纺织服装产业知识产权案件特点,汕头法院形成了“品牌价值保护为主,创新成果保护并重”的审判模式,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形成了具有行业指导意义的裁判规则。
(一)合理划清商标权利保护边界,依法支持品牌建设
一方面,准确识别不同情景不同形态的标识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进而对容易导致混淆的商标性使用行为作出规制,切实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在商品实物、链接标题上使用他人商标以标示出处、将他人商标作为服装装饰图案,以及不规范使用自有商标企图攀附他人权利商标等行为,依法认定构成商标侵权。
妥善高效审结在被诉纺织服装商品及其吊牌、包装上使用他人商标以标示出处的多品牌批量诉讼案件,依法保护Calvin Klein、爱慕、素肌良品、都市丽人等知名服装商标,并依托专业法官会议形成相对统一的侵权赔偿裁判尺度。
针对被诉侵权标识未使用在商品实物上,仅使用在商品链接标题中的行为,在排除存在描述性使用等合理使用情形后,对于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售前混淆的情形,依法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并充分考虑侵权情节的差异实施有别于商品实物侵权的赔偿尺度。
针对将注册商标用作服装装饰图案的行为,重点审查是否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如在涉服装品牌“MISSSIXTY”“BDUCK”等数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依法认定未经许可将涉案商标印制在服装上作为装饰图案的行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诉侵权商品是商标权人的商品或者与商标权人有某种联系,构成商标侵权。
针对被告提出被诉侵权标识系其自身合法注册商标的抗辩,着重审查被告是否规范使用其获准注册的商标。如在涉服装品牌“Calvin Klein”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依法认定被告在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Caiwen Kelun”标识,是将其获得授权的“
”商标进行拆分使用,属于改变使用行为,并非对其商标的正当使用,将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的“Caiwen Kelun”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进行隔离比对,构成近似,结合原告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依法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另一方面,对于不受商标权控制的使用行为予以肯定,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对于满足权利用尽、描述性使用等商标合理使用行为;或者对于不具有知名度且未规范性使用的商标,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的情形下,依法认定原告的商标侵权主张不成立。
比如,在涉服饰品牌“卡宾”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依法认定被告购买正品牛仔夹克后低价转售的行为符合商标权权利用尽情形,同时,明确被告在产品标题上使用原告商标的行为,未超出指示所销售商品来源的必要及合理范围,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误认,不构成商标侵权。
在某内衣商行诉陈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依法认定原告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已就涉案商标进行了持续且规范的使用,也即,原告无法证明涉案商标经其使用具备一定知名度,被告在店铺名称中所使用的“密丹露”,与原告请求保护的涉案商标“”相比,虽部分要素相同,但经隔离比对仍差异明显,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在选购商品时产生混淆误认,不构成商标侵权。
(二)准确把握著作权侵权判断标准,兼顾创新激励和公共利益保护
坚持以独创性为核心,准确把握作品认定标准。依法认定“
”“
”“
”“
”等服装图案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和艺术性,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下的美术作品。
遵循“接触+实质性相似”判断标准,准确认定著作权侵权行为。判断是否存在接触可能性,首先应查明在先作品是否已经公开发表。已经发表的作品,意味着不特定公众均有接触作品的可能性。实践中,作品的网络发表,往往成为原告证明存在接触可能性的有力证据。同时,如果被诉侵权图案与原告作品明显近似,综合全案证据,足以合理排除被告独立创作的可能性时,推定被告曾接触原告的作品。在一宗涉家居服图案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被诉侵权家居服上的图案与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同时,原告提供了作品登记证书以及网络销售记录作为作品发表证据,被告虽辩称其创作在先,但其作品登记日期在原告的作品登记及发表日期之后,提交的其余创作证据真实性均无法确认,故根据“接触+实质性相似”判断标准,推定被告曾接触原告作品,认定被告构成著作权侵权。
坚持“整体观感法”与“抽象过滤比较法”相结合,精准判断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整体观感法即通过普通观察者对作品整体的内在感受来确定在后作品是否利用了在先作品的精华;而抽象过滤比较法是指剔除作品中属于思想的抽象部分,过滤两作品中虽然相同但属于公共领域的部分,结合作品的独创性要求,对余下的部分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在某服饰公司诉某内衣商行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中,依法认定尽管被诉侵权图案确与涉案作品的局部图案相似,但在对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判断上,应当用整体和全局的眼光来评判。被诉侵权图案与涉案作品相同或近似的元素为白色花瓣、黄色花蕊和灰绿色枝叶,以上元素均取材于自然界中白栀花的形态和颜色,不属于涉案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内容,在进行侵权比对时应加以考虑并剔除。涉案作品的独创性表达主要体现在花朵与枝叶的位置设置、具体形态等,但被诉侵权图案所选取的花朵与枝叶的搭配造型,与涉案作品的谋篇布局并不相同,在剔除二者相似元素中的思想、主题场景、非原告独创性表达之后,二者尚有受保护的表达细节并不相同,呈现出不同的审美感觉,故被诉侵权图案与本案作品不构成实质性相似。通过厘清受保护的独创性表达和公共领域的边界,在激励创新的同时,兼顾社会公共利益。
(三)精研综合类案件,统筹协调多元知识产权保护
1.厘清著作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边界,精准规制服装款式抄袭行为。
服装设计领域的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从著作权法上的图形作品、美术作品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方面进行保护。然而,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看,服装成衣的艺术美感往往与其御寒、遮体等实用功能难以分离;且大量设计元素属于行业通用设计或源自公有领域,较难满足著作权法对于美术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同时,即便服装设计图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图形作品,由于按照产品设计图生产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产品,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在被告生产、销售的成衣与原告服装设计图相似的情形下,亦难以认定构成著作权侵权。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范围看,服装款式通常不具有固有显著性,权利人难以证明服装款式和权利人已形成稳定对应关系,难以构成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因此,在案件审理中应厘清各类知识产权的保护路径与保护范围,在上述路径均无法予以救济的情形下,审慎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进行评价。
在某服饰公司诉柯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依法认定服装属于快速消费品,产品生命周期短,创新回报窗口期有限,被告作为同业竞争者,擅自销售多款原告同款服装,直接攫取了原告的市场先行利益与创新投入回报,实质性损害了原告的竞争优势。若对此类抄袭行为不予制止,将破坏服装领域竞争秩序、打击行业创新动力,最终导致产品同质化,损害消费者多样化选择权益。因此认定被告的行为违背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2.协同适用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有效规制蹭影视剧热度宣传、销售“同款服装”行为。
在蹭影视剧热度宣传、销售“同款服装”的过程中,擅自使用剧照、剧名的行为,应分别适用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通过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协同适用,有效实现对热播剧衍生市场利益的全面保护。
在某传媒公司诉某服饰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中,某传媒公司作为电视剧《我在他乡挺好的》的著作权人,起诉请求追究某服饰公司未经许可在网店中将“我在他乡挺好的同款”作为商品链接标题,并在商品宣传中大量使用该电视剧的剧照截图的侵权责任。法院依法认定,影视剧剧照截图属于从视听作品的连续画面中分离出来的一部分,属于视听作品的组成部分,某传媒公司作为该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人,对影视剧截图亦享有著作权。某服饰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网络店铺中使用涉案作品截图作为商品宣传图,使公众可在其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取该截图,侵犯了某传媒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案涉电视剧在多个主流平台播出,播放量高、社会讨论广泛,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涉案电视剧名称作为指示商品来源、区分同类产品的名称,具有较强的显著性,能够使相关公众将其与特定影视作品及其衍生商业利益相联系,属于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某服饰公司虽与某传媒公司不处于同一行业,但双方在涉案作品衍生商品市场的商业利益上构成竞争关系,其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涉案电视剧名称,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商品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明晰商标许可人的监督义务,对于被许可人实施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合理认定商标许可人应承担的责任
商标许可使用模式在汕头纺织服装产业中较为盛行,行业内常称之为“卖吊牌”。近年来,纺织服装产业的商标被许可方实施著作权侵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商标许可方对此应否担责成为该类案件的争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虽规定任何将商标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于民法典规定的“生产者”,司法实践中亦时常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参照适用前述规定,但商标许可使用方在诉讼中经常否认其知情并参与被许可方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商标许可合同通常亦约定许可方仅向被许可方提供吊牌,不参与生产经营,相关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均由被许可方承担。
在野派公司诉某内衣公司、某电商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中,针对该类情形,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虽难以认定某内衣公司为被诉侵权家居服的直接制造者,但家居服上标有某内衣公司商标标识,可推定其为产品的生产者。被诉侵权家居服所使用的某内衣公司商标标识,使得相关公众在购买前述商品时自然地与某内衣公司建立联系,对于相关公众而言,某内衣公司属于被诉侵权产品的提供者。被诉产品生产、销售的利润中亦包含了某内衣公司的商标许可收益,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某内衣公司在对涉案侵权产品享有商标权益的同时,亦应履行必要的监督义务,以确保商标声誉与商品品质的一致性。针对其品牌被许可方两家网店在近三年时间内通过27个链接销售多款绘有知名度较高的涉案作品图案的家居服这种明显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形,某内衣公司未能履行合理注意的监督义务,存在一定过错。据此,某内衣公司应承担被诉侵权产品因侵害他人著作权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四)坚持刑法基本原则,提升商标犯罪惩治效能
坚持刑法基本原则,以精细化审判厘清罪责。深入剖析案件争点难点,厘清惩戒边界,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比如,在张某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中,针对公诉机关和一审法院对假冒商品定制者的罪名认定所存分歧,二审法院坚持犯罪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先从客观要件分析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张某桂向同案人王某蓬提供过原材料或其他帮助、服务、便利条件,其双方之间的交易模式是王某蓬自行组织生产后以“成本+加工费”的价格出售给张某桂;再从主观要件分析该案可予认定的是张某桂与王某蓬达成了由王某蓬生产、张某桂销售涉案假冒注册商标服装的合意,但无法认定该二人达成共同生产涉案假冒注册商标服装的合意。综合考量主客观要件的内在联系性和有机统一性,在其重合范围内确定张某桂的涉案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在陈某武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中,聚焦受委托生产加工假冒商品者的主从犯认定这一难点,根据在案证据审查认定陈某武虽非最终获利方、犯意发起者及原材料提供者,但却是实际制假的直接实施者,系涉案冒牌服装生产环节中的具体实施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作为制假工厂的老板,负责制假活动的具体工作,属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并非次要、辅助作用,依法认定其为主犯。
实施全链条打击,提升商标犯罪惩治效能。侵犯商标权犯罪往往形成从伪造、提供商标标识,到生产、销售假冒商品的犯罪利益链条。为提升惩治效能,汕头法院坚持对商标犯罪中相互联系、相互配套支持的各个环节实施全链条打击,彻底斩断制假售假的非法利益输送路径。
在赵某洲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王某蓬假冒注册商标罪、张某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系列案中,被告人王某蓬接受被告人张某桂的定制需求后,将从被告人赵某洲处购得的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用于其生产的POLO衫之上,并已部分交付给张某桂准备销售非法牟利,形成“产品定制-假冒涉外商标标识提供-贴标生产-交付销售”的完整犯罪链条,累计销售伪造注册商标标识达5万余件,假冒涉外品牌注册商标12种,非法经营数额达747万余元。在定罪上,结合各被告人的主客观方面表现,区分其在整个犯罪链条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依法对各被告人所涉罪名作出准确定性。在量刑上,既通过判处实刑彰显对知识产权犯罪的零容忍态度,又依据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认罪态度、自首情节甚至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充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确保打击的精准性与威慑力。
三、涉纺织服装产业知识产权审判机制汕头实践
为精准应对纺织服装产业司法保护需求,汕头法院聚焦民事审判提质增效与刑事打击重点突破,系统推进审判机制创新,构建符合地方产业特色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格局。
(一)聚焦产业纠纷特点,以机制创新提升民事审判质效
作为全国重要的纺织服装产业基地与电商经济活跃区,汕头地区涉纺织服装产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呈现出“商业批量维权诉讼占比高、侵权纠纷高度集中于电商平台”的显著特点。为有效应对此类纠纷,汕头法院持续推进审判机制创新,着力提升审判质效。
1.建立联动化解机制,高效处理批量维权诉讼
为有效应对知识产权商业批量维权诉讼高发态势,汕头法院建立健全“联动化解知识产权‘一告多’诉讼”工作机制:一是建立批量诉讼首案判决示范机制,对于新收的新类型批量诉讼案件,筛选个案进行首案判决,发挥示范案例的引导作用,实现“审理一案解决一类”的示范效应;二是建立权利黑名单预警机制,在个案中就被告提交在先设计、在先判决,或通过权利检索等途径,审查发现原告的权利基础不存在或有严重瑕疵的,即启动权利黑名单预警机制;三是建立典型案例发布机制,定期筛选并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引导经营主体规范行为,从源头预防纠纷发生。纺织服装产业作为知识产权商业批量维权诉讼的高发领域,亦是该机制的重点适用对象与成效彰显之处,通过该机制的常态化运行,实现了对涉纺织服装产业知识产权批量诉讼的源头治理与高效化解。
2.统一侵权赔偿标准,规范电商经营秩序
立足全国电商前20的贴身衣物品牌中85%产自汕头的产业优势,汕头法院始终将服务“汕头织造”品牌建设及数字化转型置于突出位置。为有效应对纺织服装产业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高度集中于电商场域的态势,汕头法院自2020年起,经对汕头样本案例的充分调研和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根据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践,针对电商平台常见的商标权、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统一适用法定赔偿的考量因素及裁判标准,为电商场域经营者提供明确、稳定的行为预期,有效规范电商经营秩序。
3.深化多元解纷体系,多层次实质化解纠纷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构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共治格局。一是依托“法院+多元调解”机制,与市司法局、市监管局、阿里巴巴调解委员会、杭州共道云平台等12家单位建立协作机制,签署6份合作备忘录,凝聚知识产权保护最大合力。二是与市版权局建立版权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合作机制,实现案件前端预防、过程调解、终端跟进的全链条管理,为权利人缩短维权周期、降低维权成本,有效维护企业创新动力。三是建立“快速调解+司法确认”模式,为当事人提供低成本、高效率、强效力的纠纷解决途径,依托该模式,汕头某服装公司在金平法院的帮助下,仅用4天便成功化解了其与另一服装店的商标权侵权纠纷,获《南方日报》报道。
4.优化繁简分流模式,全面提升审判质效
为应对批量案件审理效率要求,持续完善“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审判工作模式。一是推行裁判文书区别化制作,提升审判效率。自2021年起,针对部分事实相对清楚、权利义务相对明确、以电商平台卖家为被告的知识产权商业维权案件,采用固定模板的要素式裁判文书,同时,加强对辖区内基层法院采用要素式制作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裁判文书的指导,助力基层法院化解案多人少的矛盾。二是创新运用确认书,庭前确认侵权情况,提升系列案的庭审效率。发布《侵害商标权案件情况确认书》《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情况确认书》,引导权利人在庭前明确权利类型、侵权事实与责任。
(二)聚焦重点产业区域,以精准调研赋能刑事司法审判
作为中国内衣家居服产业核心区,受地域管辖影响,潮南法院受理的纺织服装类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数占比高达82%。作为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收案大户,潮南法院严惩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侵犯知识产权、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并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开展专题调研,形成调研报告《关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调研报告——以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近三年审判数据为研究样本》,更好指导审判实践,并制定出台了《潮南法院服务保障潮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十项措施》。2024年7月,国际知名“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专程致信感谢该院在欧某假冒注册商标案中的公正裁判,2025年1月,相关案例获《人民法院报》报道。
四、涉纺织服装产业知识产权司法衍生服务汕头实践
为服务汕头纺织服装产业高质量发展,汕头法院主动延伸司法职能,创新构建协同保护体系,全方位多层次开展普法宣传,凝聚知识产权保护共识。
(一)延伸司法触角,深化协同治理
汕头法院立足纺织服装产业特色,主动延伸司法服务触角,创新构建知识产权协同保护体系。通过组建专项调研组,多次深入市纺织服装产业协会走访调研,与协会负责人、法务团队座谈交流,全面掌握企业知识产权布局现状、维权难点及司法需求,就纺织服装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提供精准法律指引。
为深化汕头纺织服装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协作机制,市法院与市纺织服装产业协会签署《加强纺织服装行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合作备忘录》,建立联席会议与信息共享机制、共建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平台、强化司法保护与行业自律联动、联合开展法治宣传与风险预警,加强纺织服装产业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推动形成“司法审判、行政执法、行业自律、企业维权”四位一体的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提升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为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与高质量发展注入法治动能。
(二)拓展普法矩阵,强化示范效应
汕头法院持续拓展知识产权普法宣传矩阵,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领效应。
一是系统建立典型案例培育机制。依托微信公众号等多媒体平台,发布《赚足热播剧红利,小心踩了侵权“雷区”》《“剪”不掉的纠纷|服装“剪牌销售”应避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等对纺织服装产业具有警示意义的裁判案例,结合庭审直播、裁判文书公开等方式,直观展现侵权行为法律后果,形成“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示范效应。
二是加强与主流媒体联动宣传。在《人民法院报》《南方日报》刊发《百载商埠,再谱优化营商环境新篇》《知识产权活水注入实体经济》《从“美食高地”到“品牌强市”》《法护千亿企业,国际品牌致信感谢|知识产权看汕头②》等报道,全面展现汕头法院在保护涉纺织服装产业知识产权方面的司法举措和亮点。
三是推动普法触角向校园、产业园延伸。赴汕头市鮀滨职业技术学校开展“版权护智慧学法正青春——绿书签行动专题宣讲”活动,强化艺术设计专业院校师生的版权保护意识;走进汕头跨境数字经济产业园开展“法治护航 赋能数字企业出海”主题普法活动,结合纺织服装产业涉外知识产权相关典型案例,开展《涉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专题授课,助力企业增强“走出去”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风险防控能力。
四是联合纺织服装协会开展“纺知法学”系列案例宣传活动。精心选取对本地纺织服装企业具有警示意义的知识产权案例,采用漫画图解、情景视频等生动形式,将法律规范转化为企业可感知、易理解的鲜活案例,着重剖析案件风险点并提出防范建议,引导本地纺织服装企业合规经营、依法维权。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494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