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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阳、周义博:探讨我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第六款中“社会公共利益”的理解与适用

2026-09-03 16:32来源于 知产财经
《种子法》第七十二条第六款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植物新品种侵权行为处以没收、高额罚款的适用条件,但现行法律并未对 “社会公共利益” 作出明确界定,实务中存在“侵权成立即推定损害公共利益”的泛化适用风险。本文采用法解释学方法,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种业典型案例、指导案例以及农业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同时参照民法典、著作权法、反垄断法、民事公益诉讼等领域公共利益识别规则,对该条款中“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属性、法理内涵、认定标准展开研究。研究认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属于行政处罚独立构成要件,品种权侵权事实成立并不当然推定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种业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是独立于品种权人私益之外,由不特定农业生产者共同享有的整体性法益,主要包含种子生产经营秩序、不特定农户安全用种权益、农业用种安全三类核心内容。执法机关应当坚持风险预防原则与比例原则,根据侵权规模、流通范围、交易链条、安全风险等要素综合判断公共利益是否受损;民事和解赔偿不能当然免除行政责任,但消除公共风险的补救情节可作为从轻裁量依据。文章最终提出正向认定与反向排除清单,以期厘清民事私权救济与种业行政监管的边界,推动本条法律规范统一、审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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