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荧屏 知产财经
时隔一年之后,围绕知名乳制品品牌“纽瑞优”(Neurio)的系列跨国纠纷再度迎来新进展。近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上诉人(一审被告)纽瑞优公司、奥提瓦公司的上诉请求,再度明确其行为侵害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珊妮娅公司的有一定影响的乳粉商品包装装潢权益,同时还构成虚假宣传以及冒用珊妮娅公司商品条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Neurio纽瑞优”系列案件横跨中、澳、新等多国,中外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涉及商标归属、不正当竞争指控及公司法领域,牵涉主体众多,案情亦错综复杂。知产财经此前曾连续三次作出追踪报道[1]。杭州中院的本次裁决则主要涉及“Neurio纽瑞优”品牌乳粉包装装潢的权益归属认定问题。针对这一系列曾在双方当事人合作期间共同使用的包装装潢,法院裁判回归商誉保护的法理基础,指明包装装潢权益并非源于其符号形式本身,而是源于经营者长期诚信经营所积累的商誉,从而在“商誉附着+来源识别”的法理标准下精准界分“Neurio纽瑞优”各项品牌资产在当事双方之间的合理归属,也为同类案件的审理再度树立了参考标杆。

案情梳理:中外主体合作破裂引发系列纠纷
本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珊妮娅有限公司(SUNNYA PYT.LTD.,下称“珊妮娅公司”)是澳大利亚知名的乳制品及健康食品企业,原为何英汉、陆彦霞于2014年在澳大利亚设立,系涉案“Neurio”“纽瑞优”系列商标在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等国家的注册权利人。
本案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奥提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奥提瓦公司”)、纽瑞优(广州)贸易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纽瑞贸易有限公司”,下称“纽瑞贸易公司”)由陆彦霞及其家族分别于2007年、2010年在中国设立。自2011年起,奥提瓦公司陆续在中国申请“紐瑞優”“纽瑞优”“Neurio”等文字及图形商标。
2015年,纽瑞优团队成功研发纽瑞优乳铁蛋白调制乳粉。此后,珊妮娅公司作为研发、设计、生产厂商,首先使用“Neurio纽瑞优”品牌向中国出口产品;奥提瓦公司、纽瑞贸易公司则作为中国区经销商、进口代理商,负责“Neurio纽瑞优”乳铁蛋白奶粉产品在中国的销售。在此过程中,“Neurio纽瑞优”品牌产品始终以澳洲品牌、新西兰原产地作为自我定位,以吸引消费客群。
2018年6月,澳大利亚JAT公司以3000万澳币的对价收购珊妮娅公司51%股权,成为珊妮娅公司的控股股东;何英汉、陆彦霞持股49%,继续担任珊妮娅公司高管。
2022年10月,因认为何、陆二人及奥提瓦公司、纽瑞贸易公司存在低价销售、虚开发票、擅自转移“纽瑞优Neurio”业务与商标等行为,JAT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重新委派管理团队替代何、陆二人管理珊妮娅公司。至此,何、陆二人与珊妮娅公司之间已完全相互独立,中外双方合作亦宣告破裂。
双方合作破裂后随即展开互诉。其中,奥提瓦公司在中国多地针对销售带有“Neurio”及“JAT”标识奶粉产品的经销商提起商标侵权之诉。珊妮娅公司、JAT公司则向澳大利亚法院提起针对何、陆二人及奥提瓦公司、纽瑞贸易公司等相关主体的诉讼。
2024年4月,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最高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何、陆二人及奥提瓦公司、纽瑞贸易公司等存在违反董事受信义务的多项行为,裁定禁止何、陆二人及奥提瓦公司等在澳大利亚或新西兰生产任何带有“Neurio纽瑞优”品牌的包装以最终出售给中国消费者,要求其将违规转让的澳大利亚“Neurio”系列注册商标转回给珊妮娅公司、禁止其将此类商标再度从珊妮娅公司名下转出,并就相关行为对珊妮娅公司进行赔偿。
2025年4月,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最高法院上诉法院作出两份二审判决,支持珊妮娅有限公司、JAT公司等的上诉请求,同时驳回何、陆二人及相关主体的上诉请求,裁定继续禁止何、陆二人及奥提瓦公司、纽瑞贸易公司等干扰珊妮娅公司在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市场上销售“纽瑞优Neurio”品牌产品。
判决解析:“商誉附着+来源识别”标准指明包装装潢权益归属
珊妮娅公司于2024年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指控奥提瓦公司、纽瑞贸易公司等构成一系列侵权行为,包括:擅自使用与珊妮娅公司主张保护的五款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相似的乳粉商品包装装潢;在双方合作破裂后继续沿用原品牌参展、广告经历及宣传语;冒用珊妮娅公司注册的商品条码。
经审理,杭州滨江法院一审判决:奥提瓦公司、纽瑞贸易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及委托生产、销售涉案产品,停止涉案虚假宣传及冒用条码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珊妮娅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70万元。
奥提瓦公司、纽瑞贸易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杭州中院提起上诉。围绕本案的核心争议点——涉案乳粉产品的包装装潢权益归属,奥提瓦公司、纽瑞贸易公司在上诉请求中提出,应认定珊妮娅公司仅为涉案产品的离岸供应商,而非其包装装潢权益所属的“商誉主体”;珊妮娅公司则辩称,涉案包装装潢在中国市场上所建立的来源识别功能与商誉承载属性均指向珊妮娅公司,因此其权益理应归属于珊妮娅公司。
本案中,涉案包装装潢诞生于当事双方合作经营期间,且涉案产品上贴附有奥提瓦公司拥有的中国境内“Neurio”注册商标,这使得涉案包装装潢的权属判别相较其他同类纠纷更显复杂困难。对此,杭州中院二审判决直指本案问题核心:《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包装装潢的保护,源于包装装潢在市场领域发挥的“区别商品来源”功能。正因如此,包装装潢权益的归属应当取决于该包装装潢在实际商业使用中,与哪一经营者建立了稳定、唯一的商品来源对应关系,相关商誉由谁实际承载。
基于以上核心原则,杭州中院对当事双方合作期间的重要事实进行了全面梳理:
· 涉案产品的电商平台商品展示页、详情页,曾明确标注其生产者或供应商为珊妮娅公司;
· 多家国内媒体曾将“Neurio/纽瑞优”介绍为珊妮娅公司(或其母公司JAT)旗下品牌;
· 奥提瓦公司自行运营的官网、销售平台和溯源码页面,曾长期将产品来源指向珊妮娅公司或JAT公司;
· “Neurio/纽瑞优”品牌一直以进口乳粉形象进行宣传。
综上,在一般消费者的认知中,珊妮娅公司显系涉案“Neurio/纽瑞优”产品的制造者、质量保证者,而纽瑞贸易公司等只是该产品在中国的经销商,并不对商品质量负责。
在此基础上,杭州中院进一步指出:包装装潢本身只是符号,真正具有识别功能的是其背后的商誉;而商誉的积累并非源于符号本身,而是源于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的认可。因此,涉案包装装潢已经与作为涉案产品制造者、质量保证者的珊妮娅公司建立起了稳定、唯一的来源识别关系,故珊妮娅公司才应享有涉案包装装潢权益。
在界定了双方合作期间产品累积商誉的归属之后,奥提瓦公司、纽瑞贸易公司的被控宣传行为和冒用商品条码行为的定性也就更为清晰。杭州中院指出,两公司在与珊妮娅公司合作破裂后,继续使用原有品牌发展历史、参展和广告宣传内容,并宣称“产品升级”“新西兰原装进口”等,又无法证明新产品与原产品具有连续供应关系,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被诉产品仍由珊妮娅公司供应,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另外,其继续使用珊妮娅公司注册的商品条码,导致珊妮娅公司无法进行正常的质量追踪和售后管理,且可能因他人产品的质量问题承受商誉风险,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也扰乱了商品编码和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杭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奥提瓦公司、纽瑞贸易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延伸解读:“法理沿袭+个案认定”催生商誉归属差异化结论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曾经合作的双方因合作期间共同使用的包装装潢的权益归属而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与王老吉/加多宝“红罐”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等同类在先经典案例相比,杭州中院的终审判决既继承了在先裁判对核心法理的准确把握,又在个案事实认定与“来源识别—商誉附着”规则的具体适用上做出了更为精细化的探索。
一方面,杭州案判决再度明确:商标权与包装装潢权益是两种相互独立的权利,不存在当然的从属关系;包装装潢保护的是文字、色彩、图案、布局及其排列组合形成的整体商业形象,其中即便包含一方的注册商标,也不意味着商标权能够自动吸收包装装潢权益。
同时,此次判决也继续突破由形式证书概然决定包装装潢权属的思路,指出与包装装潢相关的商标注册、设计参与、著作权登记,都只能作为判断权属的证据因素而非当然依据;包装装潢实际使用于谁的商品、指向谁的经营活动及商誉,谁才能够享有相应权益。无独有偶,在“红罐”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也指出,确定特有包装装潢的权益归属,“应当尊重消费者基于包装装潢本身具有的显著特征而客观形成的对商品来源指向关系的认知”[2]。这种以经营者商誉和消费者认知为中心的判断原则,与杭州案判决思路不谋而合。
另一方面,杭州案判决并未机械沿用“红罐”案判决中“双方共享商誉”的结论,而是根据个案事实对涉案产品的商誉贡献划分和来源识别指向做出了精准认定。判决区分了当事双方作为境外制造商/质量保证者与经销商的不同身份,指出涉案产品在长期作为进口品牌销售宣传的过程中,通过产品包装、品牌定位、宣传材料和质量追溯体系的共同作用,已经使得消费者群体将涉案产品的来源与所承载的商誉均唯一指向境外制造商;境内经销商即使持有相关中国商标,也无法推翻消费者群体对涉案产品的来源与商誉认知。可以说,杭州案与“红罐”案两案判决事实上并不矛盾,而是“来源识别—商誉附着”规则在不同证据结构下的具体适用结果。
总的来看,在厘清涉案乳粉产品之来源与商誉指向这一重要问题后,杭州中院的此次判决在“纽瑞优”(Neurio)系列纠纷中,决定的或许不只是包装装潢的权益归属,更可能影响后续案件的总体走向。对于纠纷后续进展,知产财经也将持续关注。
注释:
1.https://mp.weixin.qq.com/s/k7N44SD9bxK4oWSPPLqrzg
https://mp.weixin.qq.com/s/9SJrw2Q5Knsf_OuEe1aWXg
https://mp.weixin.qq.com/s/-Wi52leUx-c24oUVARUhrA
2.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920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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