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夏雨欣 知产财经
知产财经从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官网获悉,2026年9月1日,UPC杜塞尔多夫地方分院针对Aesculap AG诉上海博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及上海国际控股(欧洲)有限公司等专利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上海博进的欧盟授权代表构成中间人责任,并发布了附延缓条件禁令,其效力可延伸至英国。
本案涉及专利EP2892442B1(外科扭矩传递器械),被控侵权产品为“博进钻石锉”和“博进玫瑰锉”。判决前,被告1上海博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和被告3上海博进电子仪表设备工贸有限公司两家制造实体被告已于8月27日与原告达成和解,仅剩被告2上海国际控股(欧洲)有限公司,即欧盟授权代表,继续参诉。
法院虽认定两款产品字面落入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但并未将被告2视为直接侵权人或共同侵权人。法院依据《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第63条第1款第2句,基于其在《医疗器械法规》下的法定监管角色,将其定性为“中间人”。判决指出,该授权代表为产品获得CE标志提供了不可或缺的服务,对侵权产品在UPC区域内的商业化作出了“决定性贡献”,且其处于“通过终止服务即可使相关产品销售变为非法”的特殊地位。
关于禁令的地域覆盖范围,法院认为,虽然英国已非UPC成员国,但依据《布鲁塞尔条例(修订版)》第4条,以被告2在德国汉堡设有注册地为由,确立了对该被告的国际管辖权,并明确该管辖权不限于UPC区域内的行为。但法院同时确定其禁令的附加延缓生效条件,即涉案专利的英国部分未被英国主管法院(一审或上诉)宣告无效;若专利最终宣告无效,则条件不满足,该判决将自始无效。
此外,信息披露义务被明确排除在英国之外,法院认为原告未能证明英国实体法允许对中间人施加此类救济。取得管辖权不等于所有救济均可自动跨国延伸,须逐项审查目标国法律是否支持。
根据规定,该判决可在送达后两个月内向UPC上诉法院提起上诉,知产财经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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