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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银春 纪棒:涉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中“财产性利益”的司法认定

2026-08-07 11:10来源于 知产财经
在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司法实践中,行为人以商业秘密为对价获取股权、债权等非货币化财产性利益的情形日益普遍。2020年出台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首次将“财产性利益”纳入知识产权犯罪的违法所得范畴;2025年“两高”新修订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此基础上对财产性利益的认定规则作出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然而,财产性利益所具有的未来性、期待性、价值波动性等特征,使其司法认定标准远比传统现金或实物等有形违法所得更为复杂。本文在梳理法律规范演进的基础上,系统分析财产性利益作为违法所得的基本定性要件,重点探讨技术入股在不同交易履行状态下的差异化认定规则,并对高薪、安家费等薪酬的法律性质进行辨析,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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