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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雁北: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中疑问之厘清

2026-11-05 17:56来源于 《数字法治》
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仍面临与数据权益保护的关系、是否应判断竞争关系以及实质性替代规则功能定位的疑问。我国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不排斥数据权益保护存在“赋权+行为规制”双重路径,但数据不正当竞争专款不是数据权益保护条款,其是通过禁止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来实现对数据权益间接和整体的保护。竞争关系的判断,不再是认定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前提,甚至会被淡化,但仍应被内化在“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判断过程中。实质性替代规则可以作为“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判断标准之一,但不是也不能成为认定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成立的判断标准;实质性替代后果是否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则需进一步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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