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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艳芳、许安碧:平台版权商业维权案件中原告主体资格的司法审查与规制

2026-05-09 11:10来源于 知产财经
平台版权批量商业维权案件中,原告通过转授权取得程序性维权权利,缺乏对争议著作权的实体权利基础,不具备《民事诉讼法》第122条所要求的“直接利害关系”。对此,各地法院审查标准不一,导致同案不同判,为商业维权主体择地管辖提供了空间。本文从争议法律关系主体地位、管理权与支配权归属、集体管理禁止性规定三个维度论证原告主体资格的缺失,并就主体资格前置审查机制、识别预警、律所主导型维权的特别规制及惩戒措施提出系统性建议,为“先问有无诉权、再论是否侵权”的司法审查路径提供理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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