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柯胥宁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江苏省产业教授
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EP)作为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深度融合的产物,其纠纷解决不仅关乎私权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更对产业技术流通的效率、市场竞争秩序的构建乃至国家科技核心竞争力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在江某某电子(香港)有限公司、深圳市江某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江某某公司”)与深圳星某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法院坚持并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1]充分释放司法调解的制度效能,促成双方就170余件半导体存储专利达成“一揽子”许可协议,实现了权利保护与产业发展的双重价值平衡,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示范样本。《人民法院报》(2025年6月4日)头版头条对本案进行专题报道并刊发评论员文章。
本文从标准必要专利纠纷中调解机制的功能适配性、技术事实查明的基础性作用、全面调解的司法启示三个方面,系统阐释司法调解在标准必要专利纠纷中的实践路径与创新价值。
一、基本案情
原告江某某公司系专利号为200480018281.*、200680051271.*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合法权利人。该两项专利均为JEDEC固态技术协会(Joint Electron Device Engineering Council Solid State Technology Association)制定的存储领域标准必要专利,广泛应用于智能手机、数码相机、服务器等终端产品及相关设备中。江某某公司主张,被告星某公司制造、销售的嵌入式存储器(eMMC)等产品采用了与涉案专利相同的技术方案,却未遵循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FRAND原则),拒绝就涉案专利许可条件开展善意谈判。为此,江某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星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
案件审理过程中,合议庭了解到,本案原、被告都是国内知名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所属的存储行业具有高度标准化特征。将专利技术纳入标准(即形成标准必要专利),有助于提升系统的兼容性、安全性、可维护性与可扩展性;积极参与相关标准制定,更是推动我国存储行业技术创新、产业升级及增强国际竞争力的关键举措。鉴于涉案专利的标准必要属性,合议庭考虑到权利人的主要诉求是实现专利的市场价值,而被诉企业有实施专利技术的现实需要,遂一方面聚焦本案争议,在两名技术调查官的参与下先后组织多次庭前会议,帮助当事双方就本案技术事实基本形成一致意见,为后续谈判打下良好的基础。另一方面,合议庭积极搭建多元沟通平台,推动当事双方通过邮件往来、线上会议、线下磋商等多种渠道开展多轮密集对接,督促当事双方在FRAND原则框架下秉持善意理性态度,加快谈判进程并及时反馈进展。最终,合议庭成功促成当事双方就包括涉案专利在内的170余件半导体存储专利达成“一揽子”许可实施方案。
2024年8月26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1民初3912、3913号民事调解书,对当事人的和解协议予以确认。收到调解书后,双方均对案件处理结果表示满意,并共同向法院赠送锦旗致谢。
二、案例解读
本案的成功调解,是司法调解适配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特点的典型实践,其背后体现了司法在该领域的功能重塑、技术事实查明的核心支撑与系统解纷的创新探索,具体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解读:
(一)功能适配:司法调解在标准必要专利纠纷中的独特价值
标准必要专利是指实施技术标准或生产符合技术标准的产品所不可或缺的专利[2],其兼具必要性与标准化双重属性,决定了相关纠纷的解决需突破传统侵权案件非此即彼的裁判思维,寻求权利人与实施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司法调解以当事人合意为核心,具有柔性化、利益导向性的显著特征,与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的特殊性高度契合[3],能够在强化创新激励保护的同时,保障技术标准的有效推广与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1.权利属性与纠纷特点的适配基础
标准必要专利的权利行使受到FRAND原则的约束——权利人不得滥用禁令请求权阻碍技术标准实施,实施人则需支付合理许可费以补偿权利人的创新投入。这种特殊的权利义务结构,使得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的核心争议往往并非侵权与否的定性问题,而是许可费是否合理、谈判过程是否符合善意原则的量化性与程序性争议。
本案中,原告江某某公司的两项涉案专利均为JEDEC固态技术协会制定的存储领域标准必要专利,广泛应用于智能手机、服务器等设备的eMMC、UFS等存储产品。星某公司制造、销售的同类产品因符合技术标准,必然涉及涉案专利技术的实施,但双方在许可费金额、支付方式、许可期限等核心条款上未能达成一致,江某某公司遂以星某公司拒绝善意谈判为由提起诉讼。从纠纷本质来看,江某某公司的核心诉求是通过专利许可实现其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星某公司则需要稳定、合法的技术使用权限,以保障生产经营的连续性。这种合作需求远大于对抗冲突的利益格局,为司法调解的适用提供了天然土壤。
2.司法理念从纠纷解决到价值创造的转型
在传统专利侵权案件中,法院通过裁判明确权利保护范围、确定责任承担方式,实现定分止争的目标。但在标准必要专利纠纷中,司法的角色定位更为多元,不仅需要化解具体争议,更需立足产业发展全局,促进技术要素的合法流动与高效配置[4],实现从被动解决纠纷向主动创造价值的理念转型。
本案中,法院在审理中了解到,当事双方均为国内半导体存储领域的骨干企业。江某某公司拥有数百项专利,其eMMC产品市场份额位居全球前列,在技术研发与标准制定方面具有显著优势;星某公司的存储器产品广泛应用于汽车电子、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产品远销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具有广阔的市场布局。本案中,若简单地判决停止侵权,星某公司的生产线可能被迫关停,引发产业链上下游连锁反应,而江某某公司的涉案专利也将难以实现最大的市场价值,导致两败俱伤的局面。为此,法院转变纠纷处理思路,搭建专业化沟通平台,向着促成双方长期稳定合作而努力。从明确谈判框架、梳理核心争议到细化协议条款,在历时数月的调解过程中,持续引导双方认识到“和则两利、斗则俱伤”的产业逻辑。正如江某某公司在感谢信中所言,本次调解“避免了零和博弈的内耗,开创了技术合作与资源共享的新模式”。
3.FRAND原则在司法调解中的具象化适用
FRAND原则作为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黄金规则”,其关键在于平衡权利人与实施人的利益关系,确保技术标准的开放性与专利保护的有效性[5]。本案中,法院始终以FRAND原则作为调解的基本遵循:一方面,要求江某某公司在许可费报价中充分体现公平性,不得利用专利的标准必要地位索取超额垄断回报,需综合考虑专利技术贡献度、研发投入成本等因素;另一方面,督促星某公司秉持善意谈判态度,不得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绝谈判或提出不合理要求。
在具体协商过程中,法院引导当事双方参考行业通行惯例、专利技术在产品中的贡献度、企业产品销售额及利润率等客观因素,将抽象的许可费标准争议转化为可量化、可执行的商业条款。最终,当事双方通过充分协商确定了科学合理的专利许可使用费计算方式,既保障了江某某公司的创新投入获得合理回报,又使星某公司能够以可承受的成本合法使用相关技术。
(二)技术锚定:事实查明在标准必要专利调解中的基础性作用
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的争议虽集中于许可条件等商业条款,但所有谈判与调解均需建立在清晰、准确的技术事实基础之上。技术事实查明作为连接法律争议与产业实践的关键桥梁,是标准必要专利纠纷调解工作不可或缺的基础性环节。
1.技术事实查明的特征与难点
标准必要专利纠纷往往涉及前沿、复杂的技术问题,这些问题具有高度专业性、技术性与行业特殊性,具体呈现出以下特征:
一是技术领域高度细分,涉案专利多属于半导体、通信、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领域;
二是技术关联度强,标准必要专利往往与特定技术标准深度绑定,需结合标准文本、行业实践等多重因素,综合判断专利的必要性与技术方案的关联性;
三是事实认定难度大,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技术标准文本往往包含大量专业术语与技术参数,非专业人士难以准确理解,且技术比对过程需要严谨的逻辑分析与专业判断。
本案中,技术事实查明的难点尤为突出。一方面,涉案专利属于半导体存储领域,其权利要求书包含50余项权利要求,涉及“接口设计”“时钟端子”“命令端子”“数据帧的起始位”“可引导的主机设备”等大量专业技术特征,非该领域技术人员难以准确理解其内涵。另一方面,对应的JEDEC标准文本长达上百页,包含复杂的技术规范与参数要求,需逐一核对专利权利要求与标准条款的对应关系,才能确认专利是否属于标准必要专利。星某公司最初对涉案专利的标准必要属性提出质疑,认为江某某公司的主张缺乏依据。若该技术争议无法解决,后续调解工作也将无法开展。
2.技术调查官制度的实践效能
为突破技术壁垒,法院引入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审理。技术调查官作为具有技术背景的专业人员,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的以下三个环节发挥了重要作用。
首先,在技术语言翻译转化环节中,技术调查官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及技术标准中的专业术语、复杂技术特征,转化为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均可理解的通俗表述与可视化说明,有效消除了“技术黑箱”对纠纷处理的阻碍。例如,针对“数据帧的起始位识别机制”这一技术特征,技术调查官通过绘制简化流程图、结合产品实际工作场景进行解释,使非技术背景出身的法官能够清晰把握该技术特征的功能与实现方式。
其次,在技术标准比对校验环节中,技术调查官辅助合议庭开展精细化比对工作:一是梳理JEDEC标准中与存储产品接口设计、数据传输相关的条款,明确技术标准对相关技术特征的强制性要求;二是逐一核对涉案专利的50余项权利要求与JESD84-B51A、JESD84-B50、JESD84-B45等JEDEC标准具体条款的对应关系,分析专利技术在标准实施过程中的不可替代性;三是结合标准性质与行业实践,验证涉案专利技术是否为生产符合标准的存储产品所必需,最终形成详实的技术审查意见。
最后,在技术争点梳理归纳环节中,技术调查官辅助法官组织当事双方的技术人员、法务人员,围绕技术问题充分发表意见,将技术争议从笼统质疑聚焦为具体争点,排除无争议事项,逐步帮助双方形成技术共识。星某公司代理人在调解后表示:“技术调查官的专业分析让我们认可了专利的必要性,这是我们愿意坐下来谈判的前提。”
3.技术事实查明与调解预热的协同衔接机制
在本案处理过程中,法院构建了技术事实查明与调解预热有机融合的工作模式,实现了技术事实认定与商业谈判环节的无缝衔接。基于共同明确的技术事实,法院引导双方调整谈判预期。江某某公司认识到,若坚持禁令请求,虽可能获得短期利益,但将失去星某公司这一重要的市场实施主体;星某公司则认可其产品实施了涉案专利技术,支付合理许可费是其法定义务。由此,案件争议焦点从是否侵权转向许可费如何确定,为调解工作指明了方向。
在此基础上,法院推动双方建立技术、法务、商务的对口沟通渠道,技术人员负责解答具体技术疑问,法务人员梳理法律权利义务边界,商务人员协商许可费、支付方式等商业条款,形成了各有侧重、协同推进的谈判格局,为后续多轮谈判的高效开展奠定了基础。
(三)全面解纷:“一揽子”调解的创新实践与司法启示
1.从个案审理到系统化解纷
标准必要专利往往以专利池的形式存在,单一专利纠纷背后通常隐藏着大量关联专利的许可问题。本案中,双方的争议围绕2项涉案专利展开,但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江某某公司与星某公司在半导体存储领域存在169项潜在的专利许可需求。这些专利涵盖了存储芯片设计、接口协议、数据传输等多个技术环节。若逐案处理,不仅难以彻底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全部争议,还可能引发后续系列衍生诉讼,影响企业核心技术研发与市场拓展。
基于此,法院提出“一揽子”调解思路,将涉案专利与其它169项专利一并纳入许可谈判的框架中。这一思路的提出,既符合产业发展逻辑,也契合商业效率原则。从产业逻辑层面来看,半导体存储产品的生产制造依赖多项专利技术的协同配合,单一专利的许可无法满足企业的实际生产需求,“打包许可”更符合存储行业的技术应用实践。从商业效率层面来看,一次性谈判能够显著降低边际成本,使双方当事人无需在单项专利的许可费用上反复博弈,而是聚焦于整体对价的协商,有效缩短争议解决周期。从司法效果层面来看,这种纠纷处理方式避免了系列诉讼对司法资源的占用,实现了“抓前段、治未病”“审理一案、化解一片”的系统解纷效果,[6] 同时体现了司法服务保障产业发展的前瞻性与主动性。
2.示范效应与行业影响
本案的成功调解,产生了广泛的示范效应与行业引领价值,对我国半导体存储行业的专利合作与技术流通产生了积极影响。在企业层面,本案促成了国内存储行业两大骨干企业的深度技术合作,避免了内耗式竞争,使江某某公司与星某公司能够将原本用于诉讼对抗的资源,投入到技术研发与市场拓展中。在2025年第十三届国际汽车电子产业峰会上,两家企业共同参会并展示了合作成果,向国际市场展现了中国企业在知识产权领域开展良性合作的成熟姿态,增强了国内外市场对中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的认可。在行业层面,本案达成的协议为全球首例中国企业间主流半导体存储产品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协议,其确立的相关许可模式为国内存储行业的专利合作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范本,推动了行业技术流通的规范化与有序化,有助于构建开放、合作、创新的行业生态。在国际层面,本案的处理结果向全球展示了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专业性与公正性,增强了国内外企业对中国知识产权司法环境的信心。
3.司法启示与实践价值
创新引领发展,谋创新就是谋未来。[7]在全球科技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标准必要专利的纠纷解决已不仅是单纯的法律问题,更是关乎产业布局与国家利益的战略议题。[8]本案的审理经验表明,司法调解在标准必要专利纠纷中并非退而求其次的选择,而是契合此类纠纷特点、实现多重价值平衡的最优解。司法机关应当充分发挥调解的柔性优势,以专业化的事实查明为基础,以系统化的纠纷解决为目标,积极推动创新成果的保护与转化,不断增强国内外企业对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信心,为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构建良好创新生态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注释:
1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第二条。
2 崔维军、岑珊、陈光、吴杰、韩硕、孙成:《标准必要专利产生背景、运行机制与影响:文献回顾与研究展望》,载《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20年第5期。
3 贺荣:《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调解工作高质量发展》,载《人民调解》,2024年第3期。
4 李兆轩:《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解决的司法逻辑》,载《中外法学》,2025年第1期。
5 张光良:《标准必要专利FRAND规则在我国的适用研究》,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9年第1期。
6 王焕平:《坚持“抓前端、治未病”加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 落实全国大法官研讨班精神系列评论》,载《人民法院报》,2025年7月24日第1版。
7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的意见》。
8 易继明、徐慧丽:《全球标准必要专利政策走向及中国的因应》,载《知识产权》,202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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