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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华平:拒不披露获取商业秘密来源构成“其他不正当手段”侵权的认定

2026-01-30 10:35来源于 知产财经
被诉商业秘密侵权人拒不披露获取商业秘密来源的,实质上阻碍了权利人追溯侵权源头的可能性,放任了商业秘密的扩散,该行为与直接窃取、贿赂等主动侵权行为具有同等恶性,构成对2019年修正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兜底条款的违反,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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