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是世界上规模最大、最为活跃的商标法域之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公布的数据,2025年,中国全年注册商标420.6万件;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稳定在4个月,商标审查、异议和评审抽检合格率均超过97%。全年收到中国申请人提交的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申请6,718件。截至2025年底,中国国内(不含港澳台)有效注册商标量为4987.7万件。
中国《商标法》于1982年通过,1983年起施行,此后分别于1993年、2001年、2013年和2019年进行修改。2026年6月26日通过的修订是该法施行以来的首次全面修订,新法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旨在回应商标注册资源紧张、防御性注册、恶意申请和商标囤积等问题,总体思路更加重视商标的实际使用,并强化对恶意商标申请行为的规制。
对国际品牌权利人而言,本次修订要求其更加关注商标申请、监测、维权和资产组合管理策略。商标异议期由三个月缩短至两个月;动态标志首次被明确纳入可以申请注册的标志范围;驰名商标保护制度进一步完善,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获得跨类保护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空间;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或者已经成为核定使用商品通用名称的注册商标,还可能由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依职权撤销。这些变化表明,中国商标制度正变得更加主动、更加重视商标的实际使用,也更加贴合现代商业活动的需要。本次全面修订同时着力加强对中国品牌“走出去”的制度支持。

为探讨新法的实务影响,《INTA全球通讯》专访了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央财经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杜颖,并围绕如下问题进行精彩分享:
1. 本次修订是中国《商标法》自1983年施行以来的首次全面修订。您认为本次修订的总体目标是什么?
《商标法》第五次修订体现了立法思路的转变,即从零散、局部的修补,转向对整部法律进行系统性重构。
除使相关术语与近期行政管理机构改革后的机构设置相衔接外,本次修订还着眼于《商标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协调衔接,通过统一法律术语和制度规则,进一步增强法律体系的协调性与内在一致性。
在实体内容上,本次修订针对新形势下的现实需求作出全面调整,包括为技术创新赋能、加强商标注册治理、强化真实使用要求,以及拓展相关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旨在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并护航国内企业出海。
2. 从整体来看,本次修订体现出哪些重点或政策优先方向?
《商标法》第五次修订回应了近年来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修订进一步放宽了可以构成注册商标的标志类别;强化商标使用要求,以遏制恶意申请和商标囤积;加强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加强对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规范管理;规制商标权人的不当维权和权利滥用行为;同时加强对商标代理机构的监管,以遏制不诚信执业行为。
3. 对于境外品牌权利人而言,为迎接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商标法》,当下最需要着手开展的三项工作是什么?
第一,为提高商标注册效率、简化审查程序,商标异议期将缩短为两个月。因此,境外品牌权利人可能需要相应提高商标监测频率,以便在两个月的期限内及时发现可能构成冲突的商标申请并提出异议。
第二,《商标法》第五次修订进一步加强了对注册商标的保护,并将跨类保护延伸至未注册驰名商标。因此,境外品牌权利人应当系统梳理其品牌在中国的知名度证据,为尚未在中国注册但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品牌主张跨类保护做好准备。
第三,动态标志现已被纳入可以申请注册的标志范围。对此类标志具有特殊保护需求的境外品牌权利人,可以评估其动态品牌元素在中国申请注册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从而拓展其品牌标识保护体系。
4. 在您看来,本次修订中的哪些内容将对在中国经营的品牌权利人产生最为显著的实际影响?
修订后的法律更加重视商标使用,而非仅仅强调商标注册。在保留商标注册制度的同时,新法进一步强化了商标使用要求。
新法在第二章“商标注册的条件”第十九条中,集中规定了两类不正当商标注册申请行为:第一款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的,不予注册;第二款规定,不得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前者主要针对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的商标囤积行为,后者则规制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行为。
第十九条既是商标注册申请审查阶段的法定依据,也通过第五十条与注册后的无效宣告制度相衔接,即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可以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请求宣告无效。因此,对上述不正当商标注册行为的规制贯穿商标申请审查和注册后无效宣告两个阶段。
5. 新《商标法》第十四条首次明确将动态标志纳入可以申请注册的标志范围。推动这一变化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扩大可注册商标的范围,长期以来一直是全球商标制度发展的主流趋势。某些国际经贸新协定同样要求成员进一步放宽可以注册为商标的标志类别。
但是,将非传统标志纳入可注册商标范围会带来较高的审查成本,全面放开所有类别的非传统商标仍需一定时间。互联网和娱乐产业对动态标志具有相对迫切的保护需求,例如手机开机动画、应用软件中的动态展示,以及影片播放前出现的制片公司动态标识。因此,《商标法》第五次修订回应电子商务和数字产业的迫切需求,率先将动态标志纳入可以申请注册的标志范围。
6. 新《商标法》在基本维持现有驰名商标保护框架的同时,于第六十九条新增一项机制:在境外商标注册审查、审理或者处理商标案件过程中,需要证明商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应当事人请求,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可以依照该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确认。您认为,这一机制对中国品牌“走出去”具有何种意义?
近年来,中国企业长期经营形成的品牌和驰名商标,屡次在境外司法管辖区遭到第三方恶意抢注。
如果中国企业的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该企业在海外市场遭遇商标抢注或者侵权,而且境外程序的处理结果取决于该商标在中国境内是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则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可以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对该商标的驰名情况作出确认。
此种确认符合中国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按需认定”原则,即只有在确认商标驰名情况对于解决具体争议确有必要时,才作出相应确认。
该规定从商标注册和执法两个层面,为中国企业携成熟品牌进入海外市场提供了制度支持,使中国驰名商标权利人能够在目标司法管辖区抵御恶意注册和侵权行为,并在境外争取获得驰名商标所应享有的保护。
7. 另一项值得关注的变化是,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在保留依申请撤销机制的同时,新增了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主动撤销注册商标的机制。对于已经成为其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可以依职权予以撤销。您认为,这一机制是否有助于减少商标囤积并盘活商标注册资源?
截至2025年底,中国的有效注册商标量已达4987.7万件(不含港澳台)。其中,相当一部分属于因商标囤积或者无真实使用意图的注册而产生的未使用商标。
然而,现行的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只能依申请启动,因此具有较为明显的被动性。社会公众通常缺乏主动提出撤销申请的动力,往往只有在商标审查程序或者侵权纠纷中,在先注册商标妨碍其自身权益时,才会提出撤销申请。行政主管机关也无法依职权主动介入。
其结果是,大量未使用商标长期处于注册状态。《商标法》第五次修订引入依职权撤销制度,授权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主动撤销已经成为其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这将有助于更加有效地清理未使用商标和已经丧失商标识别功能的注册商标,盘活有限的商标注册资源。
与此同时,这一制度也向市场传递出明确信号:申请人只有在具有真实商业使用意图的情况下,才应当申请注册商标;品牌的商誉和价值,也只有通过商标在商业活动中的实际使用才能逐步积累。
8. 本次修订中是否有令您感到意外的新增或删减内容?例如,商标共存协议此前曾被实务界视为可能的改革方向,但最终通过的法律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商标法》第五次修订显著加强了对地名的规制。有关地名的规定不仅被单独列为一项绝对拒绝注册理由,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明确列举了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类型,其中包括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涉及特定标志及地名的禁用)申请商标注册的情形,并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规范商标使用行为的第六十二条规定,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包括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地名等标志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的,行政主管机关有权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第六十七条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包括涉及地名等不得注册的情形)仍接受其委托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对商标代理机构规定了相应的审查与监督义务。
由此形成了一套衔接紧密、层次多元且具有明显行政执法色彩的规制体系。如果适用范围过宽,可能会严重影响市场主体正当的品牌建设需求。因此,有必要制定清晰、具体的适用规则,防止规制范围不当扩大。
9. 跳出本次修订本身,您如何看待未来十年中国商标制度的演进方向?中国可以在推动全球商标制度与实践的协调发展方面发挥怎样的作用?
展望未来,可以注册为商标的标志范围很可能进一步扩大,气味标志等类别可能逐步被纳入可以申请注册的标志范围。这一发展方向与全球商标制度的总体演进趋势相一致。
与此同时,商标保护力度也可能继续增强。《商标法》第五次修订主要通过加强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来提升整体保护水平,这同样符合国际社会加强驰名商标保护的发展趋势。
当然,从另一个角度看,商标权的保护边界同样需要通过正当使用制度加以规范,以鼓励权利人正当行使权利。《商标法》第五次修订引入指示性合理使用规则,正是朝这一方向作出的努力。
此外,商标法可能会进一步重视和强调商标使用,将注册制度恰当地定位为服务于商标使用,并继续打击恶意注册和商标囤积行为。中国商标法也可能在推动全球商标保护制度与实践协调发展的进程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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