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思齐
LV诉茉莉奶白的判决出来后,网络上反复出现一个问题:宝相花、柿蒂纹流传了上千年,属于所有人,凭什么LV注册了就能禁止别人用?这不是把中国文化“私有化”了吗?
坦率说,第一眼看到这个问题,我也觉得“凭什么”。
但法律不能只凭感觉。顺着这个疑问往下走,会发现它远不是一句“LV欺负人”就能讲清的。它涉及商标制度与公共领域之间怎么划界,公共文化资源能不能被私人注册为商标,注册了又意味着什么。这篇文章尝试拆开讲清楚。
一、先吃定心丸:四叶花没被“封存”,谁都可以画
先给出一个明确的结论:LV注册了四叶花图案,不等于所有四叶花都不能用了。
商标权并非对该图案的绝对垄断。LV将四叶花图案注册为商标,并不意味着所有包含四叶花元素的表达均被排除在合法使用之外。在我国已注册商标中,有3000多件以四叶花为图案要素的商标,例如:

这些商标具有不同设计风格,分属不同主体、不同行业。如果LV注册就等于“封存”了四叶花,那这3000多件商标根本不可能存在。这3000多件四叶花图案商标足以说明,公共文化资源并未因个别商标注册而被“封存”。
所以真相是,LV禁止的不是所有“四叶花”“宝相花”的使用,而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和LV那个特定的四叶花图案在视觉上构成相同或实质性近似的使用方式”。
这中间的区别很大。宝相花、柿蒂纹、四方纹这类传统纹样流传千年,形态千变万化。就拿宝相花来说,你可以画一个圆润饱满、花瓣舒展的版本,也可以做抽象化、扁平化的现代演绎,和LV那个花瓣尖角分明、有中心镂空结构的四叶花图案,在视觉上差异非常明显。
近年来,我国大量国潮品牌正是在这一逻辑下,对传统纹样进行深度原创转化,将传统元素融入产品包装和视觉体系,既避免了与他人注册商标的冲突,又让中式美学以全新的姿态呈现在当代消费者面前。这些成功案例恰恰证明,传统纹样的生命力在于创造性转化,而非将其封闭在某个单一主体的排他性权利之下。
二、贴在建筑窗框上和印在商铺门头上,法律看待的方式完全不同
有网友问:苏州园林的窗框上、寺庙的石刻里、老宅的砖墙中都有四叶花,这些会不会构成侵权?
答案很明确:不会。
要理解这一点,先要弄清商标法中的一个核心概念:商标性使用。
商标法规制的是“商标性使用”。也就是说,行为人把某个标识当作自己的“品牌招牌”来用,目的是让消费者“认标购物”。判断标准有两个层面:一是行为人主观上想用这个标识来标示自己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二是客观上消费者确实可能因为这个标识联想到特定品牌。这种使用通常表现为将标识突出使用在商品、包装、店铺门头或广告宣传中。
反过来,如果某个图案只是被用作产品外观的美化点缀、面料上的连续花纹、节日装饰元素或环境布置中的背景图案,消费者看到它不会想到任何特定品牌,那就属于“装饰性使用”,商标法管不着。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正是基于这一逻辑,将商标权的效力限定于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为目的的商业性使用行为。
据此,网友关心的具体场景:苏州园林窗框上的四叶花、寺庙石刻中的四叶花纹、老宅砖墙上的装饰图案,乃至家庭装修中墙面或布艺上的四叶花元素,这些都不是在“做生意”,不是在“卖货”,更不是在用这个图案“认牌”。公众不会把它当成某家企业的商标,使用者也没有借此攀附商誉的意图。这些都属于装饰性表达或公共文化呈现,目的在美学展示、历史传承或生活美化,完全不受商标权规制。
商标权的边界止于“识别来源”的商业场景。公众非商业性的合理使用,与企业商业性的商标性使用之间,有一条清晰的法律界线。不必担心因为纹样有点像LV,就不能画、不能用了。
三、设计空间大得很,别被“四叶花”三个字吓住了
还有人担心:LV注册了四叶花,是不是意味着所有设计师都不敢碰四叶花了?
这同样是过度担忧。
商标权的排他性,只针对“商标性使用”,也就是你把它当作品牌标识来用,作为自己商品的“招牌”。如果你是一位艺术家,在创作中借鉴传统纹样;或者是一位设计师,为某个品牌做整体视觉包装,只要不是把那个特定的四叶花图案当作品牌的“招牌”来用,就无需担心侵权。
更何况,四叶花本身的设计空间极其广阔。正如众多古代四方纹、柿蒂纹、宝相花的图样和使用实例所显示的,在传统纹样的基础上,仍有极为广阔的设计空间可供驰骋,完全可以创造出无数各具特色、风格迥异的图样和标识。只要做到:与在先注册商标保持足够的视觉距离,不构成相同或实质性近似,不引人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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