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思齐
LV诉茉莉奶白的判决出来后,很多人心里都有一个疑问:四叶花、宝相花这种东西,老祖宗传下来几千年了,谁都能画,LV凭什么注册了就不让别人用?
这个疑问的核心,其实是一个更基础的问题:到底什么样的东西,才能被注册为商标?
一、商标法的核心——“认牌购物”
《商标法》自1982年颁布以来,四十四年间,可注册为商标的要素从最初的文字和图形开始,逐步扩展到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再到声音。2026年新修订的《商标法》又增加了动态标志。每一次扩展,并非立法者在主动拓宽商标的定义,而是商业和技术不断催生出新型的品牌表达载体。当相关载体已形成稳定的商品/服务来源区分功能、被消费者普遍用作识别标识后,立法再通过条文予以制度化确认。
2014年,腾讯将QQ新消息提示音“滴滴滴滴滴滴”申请注册为声音商标。你用QQ,听到这六个“滴”,就知道有新消息来了。这就是声音成了“品牌标识”的例子。
到了2026年,新修订的商标法更进一步,在第二条直接将商标定义为“用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也就是说,商标法保护的不是那个图案本身,而是“看到图案就知道是谁家的”这个功能。只要一个东西能做到“认牌购物”,不管你原来是文字、是图案、是声音、还是形状,都可以申请注册。商标法的核心,从来不是标志本身是什么,而是它能不能告诉你“这是谁家的”。商标法可注册要素的每一次扩展,都是对消费者识别方式变化的制度确认。
二、什么可以注册为商标?
那是否意味着任何标识都可以被注册为商标?
并非如此。法律在敞开大门的同时,也划定了门槛。《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仅直接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以及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紧接着,该条第二款开了一个口子,前述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这就是“获得显著性”规则。
什么意思呢?法律不禁止你用公共领域的元素。文字也好、图案也好、形状也好,前提是你通过长期使用,让消费者把这个元素和你的品牌联系在一起了。
这正是商标制度的精妙之处。它保护的不是某个文字、某个图案、某个形状本身,而是商标标志与特定来源之间建立起来的对应关系。[1] 可注册要素的每一次扩展,与“获得显著性”制度的设置,说的其实是同一件事,即商标法的核心是“识别来源”,而非标志本身。
三、四叶花图案为什么能注册商标
LV的四叶花图案虽可在公有领域找到图案原型,但其作为注册商标受保护,遵循的正是同样的法理。
第一,该商标核定使用在咖啡馆、餐厅等服务和手提包、购物袋等商品上,不是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通用图形,且本身具有特定设计,并非对公共纹样的照搬。很多人说“这不就是宝相花吗”,但仔细看会发现:LV涉案商标在花瓣尖角形态、中心镂空结构、花瓣长宽比例及轮廓弧度等细节上,与传统圆润饱满的宝相花、野生四叶草存在清晰的视觉差异,是经过特定艺术加工和风格化定型的具体图形设计,而非对公共纹样原样的简单复制(见图1 [2])。商标法保护的是这一特定的、固定的图形设计,而非“四叶花”这一抽象概念。任何人在此基础上进行差异化设计,与在先注册商标保持足够视觉距离,不引人混淆,都可以合法注册和使用属于自己的商标。

图1:LV花纹(上侧)与中国传统花纹(下侧)
图源:“中国科普网”微信公众号
第二,该商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审查核准注册。我国实行商标注册制度,该标识经审查,符合《商标法》关于显著性及便于识别的要求,依法获准注册,目前合法有效,应当获得商标法的保护。
第三,即便该图案在注册时固有显著性存在争议,其经过LV在全球范围内的长期、持续、广泛使用和宣传推广,已在消费者心中形成了稳定的品牌联想,[3] 这恰恰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所说的“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情形。
我国商标注册所要求的“显著性”仅要求显著性的“有无”,而不比较显著性的“强弱”。商标法从不要求标志必须独创,公有领域元素通过特定呈现方式和长期使用完全可以获得显著性。
事实上,在新式茶饮领域,大量其他品牌所使用的四叶花图案,均与涉案权利商标存在明显差别(见图2),这既体现了行业其他主体对涉案权利商标的合理避让,也反过来证明四叶花图案作为标识其设计空间很大,可以衍生出无数各不相同的设计,四叶花图案并未被某一公司垄断。

图2:其他茶饮品牌所使用的四叶花图案
四、传统纹样,究竟应该怎么保护?
讲完上述具体问题,还有一个更根本的问题值得讨论:传统纹样这类公共文化资源,应不应该被注册为商标?如果应该,该由谁来注册?
商标法不是没有边界。《商标法》第十条明确列出了一些绝对禁止注册和使用的标志,比如该条第六项和第八项规定的“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而传统纹样本身并不属于这些情形。“不良影响”条款不能被随便拿来用,它只在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时才适用,不能扩大成“保护传统文化符号”的万能条款。[9]
有人主张:灵感来源于中国传统纹样的商标应该只允许中国企业注册,外国企业不行。这个想法听起来“解气”,但法律上站不住脚。
第一,法律上没有依据。《商标法》第十条从未规定“外国企业不得注册含有中国元素的商标”。商标审查的核心标准始终是“这个标志能不能识别来源”,而不是“这个标志是不是中国文化”。如果以“占用公共文化资源”为由拒绝注册,那就把“能不能识别来源”这个客观标准,换成了一个无法客观判断的标准,整个商标注册制度会失去可预期性。
第二,违背我国承担的国际义务。《巴黎公约》要求成员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给予其他成员国国民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如果以“外国企业”为由限制注册,实际上构成了对外国企业的歧视,与国民待遇原则直接冲突。
第三,会伤及中国品牌出海。如果中国以“文化资源归属”为由限制外国企业注册商标,那么当中国品牌走向海外时,其他国家也可以同样的理由限制中国企业的商标注册。最终受害的是中国企业自己。[10]
传统文化元素的保护,不应以牺牲法律的可预期性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的通行准则为代价。
注释:
1 高锖:《从“一朵花”的争议,读懂商标保护的底层逻辑——以LV诉茉莉奶白商标侵权案为切入点》,载微信公众号“知产前沿”,2026年7月6日。
2 中国科普网:《LV告茉莉奶白侵权案判赔1030万!网友:大牌没少“抄”中国元素》,载微信公众号“中国科普网”,2026年7月7日。
3 央广网:《七问LV诉茉莉奶白商标侵权案》,载微信公众号“央广网”,2026年7月11日。
4 图片源自蘭誦茶事美团店铺。
5 图片源自小红书,爷爷不泡茶空山栀子所用杯子。
6 公众号“福发发手作茶铺FAFATEA”:“News丨太原柳巷食品街店试营业,请喝奶茶啦”,发布于2025年9月30日。
7 图片源于“煲珠公”淘宝闪购店铺“抹茶茉莉水牛奶”等商品主图。
8 图片源自茶理宜世美团店铺。
9 观点来自于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孟强,《千年宝相花,为何被LV“反向收割”?》,载《检察日报》,发表于2026年7月7日。
10 观点来自于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卢海君,体现于《千年宝相花,为何被LV“反向收割”?》,载《检察日报》,发表于2026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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