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知产财经官网!

陈锦川:规制网络著作权诉讼虚列被告管辖乱象——从利害关系、共同诉讼等角度展开

2026-08-11 13:02来源于 知产财经
以侵权法律关系建立管辖连接点时,管辖权的创设,必须以相关主体的被诉行为落入法定侵权行为范畴为前提。当被诉侵权行为明显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被告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回归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其法定侵权行为仅包含两类:一是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的直接侵权行为;二是在网络服务提供者有过错的情况下,为网络侵权传播提供技术服务、依法需承担连带责任的间接侵权行为。概言之,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除了通过网络直接提供他人作品的行为外,就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提供网络服务。而投放广告、销售手机以及通过应用商店提供App下载服务等行为,相关主体均不具备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的侵权主体资格,其住所地当然不能作为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的管辖连接点,在管辖权审查过程中应予以排除。
本文共计5079字,订阅后享全网免费阅读
单篇订阅

支付金额:

立即支付
知产财经付费内容 | 请订阅后查看全文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微信
请登录
全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