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于程、胡冰
制定一项技术标准是整个标准化和产业化进程中相对容易的一环;推动标准取得产业化成功则更为艰巨且复杂。标准的制定需要多家企业在合作与竞争中共同确立一套规则;而标准在产业中成功实施,则有赖于整个标准生态系统中各利益相关方的持续努力。我们不应忽视标准化的根本目标——尤其是在消费电子领域——即促进创新技术的广泛应用,从而提高消费者福利和社会公共福祉。FRAND承诺等制度机制设立的初衷在于防止标准化技术的推广应用受到阻碍,并在专利权人与标准实施人之间实现利益平衡。依托此类机制,专利权人能够就其持续的创新研发投入获得合理回报,实施人也得以按照公平、合理和无歧视的条件获取并实施标准化技术。
从封闭式创新到开放的标准生态系统
专利制度旨在保护创新成果、增进社会公共福祉。技术创新主体通过向社会公开其发明创造,换取在一定期限内享有排他性权利。倘若缺乏这一制度,创新主体或将选择对其技术成果予以保密,这将阻碍知识的传播与扩散,并限制其他市场参与者在既有技术基础上进行渐进式改进。
传统上,产品企业(包括服务企业)兼具技术创新和产业创新两项职能。技术创新主体研发新技术,在部分情况下开发原型产品;产业创新主体则致力于打通技术商业化的“最后一公里”,将具有技术可行性的构想或解决方案转化为可商业化的产品。这一过程通常需要在产品工程设计、生产制造、供应链布局、物流配送、库存管理、监管合规、市场营销以及销售渠道建设等方面投入大量资源。历史上,这两种角色往往由同一主体承担——通常是制造企业。专利制度使产品企业得以维持其市场竞争优势,并从其生产或许可的产品中获得收益。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推进以及技术复杂性的不断提升,不同企业产品之间的互操作性与兼容性变得日益重要。相较于独立构建完整的封闭式系统,企业在更广泛的技术生态系统中专注于特定组件或产品的研发与生产,已成为更具效率的选择。在此背景下,各产品企业得以专注于复杂系统中的特定环节,同时确保自身产品与其他企业产品之间的互操作性与兼容性。这种专业化分工不仅降低了整体投资负担,也提升了整个行业的运行效率。
为确保不同企业产品之间的互操作性与兼容性,各产品企业尽管彼此之间处于竞争关系,仍开始共同参与标准化活动。技术标准在以共识为导向的标准制定程序中逐步形成。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专业化分工的不断深化,技术创新主体的角色逐渐从产品企业中分离出来。在某些情况下,技术创新成为一种独立的商业模式,高校、科研机构以及专业化创新企业主要从事研发和专利许可活动。
随着产品企业在符合标准产品的制造与商业化过程中投入巨资,锁定效应也随之形成:一旦某项标准被广泛采用,产品企业便会在产品工程设计、生产制造、供应链布局、监管合规、市场推广以及售后服务等方面进行大量投资。到那时,转而采用其他技术方案或替代标准不仅需要付出高昂成本,在商业实践中往往也不具有现实可行性。
为了防止标准必要专利(SEP)权利人利用这种锁定效应攫取过高许可费或阻碍标准的实施,标准制定组织(SSO)通常会制定知识产权政策。这些政策要求持有潜在SEP的参与者披露其专利或专利申请,并承诺按照特定条件[如公平、合理和无歧视(FRAND)、合理和无歧视(RAND)许可或免许可费(Royalty-Free)]进行专利许可。通过这一机制,专利的存在既不会妨碍标准的广泛实施,又能够使专利权人获得合理回报。
在这一制度安排下,一个标准生态系统应运而生:技术创新主体、产品企业、消费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在其中协同互动、互利共赢。技术创新主体可就其技术贡献取得公平对价,产品企业能够有信心地投资生产符合标准的产品,消费者亦能从蕴含创新技术的终端产品中受益。
普通专利和标准必要专利
SEP在法律意义上仍然是专利,但其运行所处的市场环境与普通专利截然不同。普通专利通常旨在保护产品差异化,并在适当情况下排除竞争对手实施其专有发明,其基本逻辑建立在排他性之上,即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有权禁止他人实施该发明。
相比之下,SEP是在标准化这一集体活动中形成的,其保护的是那些已被纳入旨在广泛实施的标准之中的相关技术。SEP的排他性因权利人在标准化过程中作出的特定义务承诺而受到结构性约束。标准化的目的并非排除竞争,而是促进技术的实施与扩散。
法律体系通常是被动演进的,受法院对具体纠纷的裁判实践的影响。因此,SEP所具有的特殊属性,并非总能完美地融入最初为普通专利设计的法律框架之中。中国、德国、统一专利法院(UPC)、英国和美国等司法管辖区的法院和监管机构,通过审理SEP案件,在调整相关法律框架以契合SEP特殊性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然而,在许多其他司法管辖区,将标准化过程中作出的特定义务承诺融入国内程序法和实体法仍然受到限制。
如果缺乏有意识的制度调整,在这些其他司法管辖区可能存在这样一种风险:SEP至少在初期乃至相当一段时期内,可能仍被视同普通专利,而其所附随的相关承诺却未能得到充分执行,甚至被完全忽视。这种制度错位可能削弱标准制定组织(SSO)精心构建的利益平衡机制。近年来,部分新兴SEP执法法域的发展态势便印证了这一点:一些法院在授予初步禁令时,对FRAND相关因素的考量十分有限。出现此类情况并不难理解,因为现有专利制度并非为应对SEP场景而设计。同样可以合理预见的是,在逐步成为SEP维权新阵地的其他司法辖区,类似的挑战也将接踵而至。对于那些尚未频发SEP纠纷的司法辖区而言,有必要更加积极主动地调整相关法律框架,以适应SEP的特性。
从身份重叠到许可碎片化
所有市场参与者都需要可持续的收入才能生存和发展,产品企业和技术创新主体也不例外。于技术创新主体而言,其收入(通常来源于技术或专利许可)为持续投入技术创新提供支撑;于产品企业而言,收入不仅是实现产品商业化、规模化生产与优化产品的必要条件,也是技术创新的必要保障。
因此,标准生态系统内的合作对于任何标准的成功都至关重要。毋庸置疑,这种合作绝不能违反反垄断法。当主要专利权人与产品企业高度重叠时,各方更容易达成合作。对此,历史提供了清晰的例证。
蓝牙是一种短距离无线通信标准,最初由爱立信于20世纪90年代末开发,后于1998年起由蓝牙特别兴趣小组管理。蓝牙技术使智能手机、耳机、汽车和物联网设备等能够进行无缝互联与数据交互。蓝牙体系一大核心特征在于其免费许可模式,这得益于核心专利权人与产品厂商高度重叠的产业格局:成员企业同意对符合标准规范的产品以免许可费方式许可其SEP。结合完善的产品认证与商标管理体系,该模式降低了行业准入门槛,保障了不同设备之间的互操作性。因此,蓝牙不仅成功实现了标准的持续迭代发展,而且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应用,应用设备每年出货量达数十亿台,广泛覆盖消费电子、汽车和物联网各大市场。与此相反,VP9和AV1视频编解码技术领域的主要专利权人与产品企业并不重叠,由此引发了相关专利纠纷。
与蓝牙所采用的免费许可模式不同,大部分SEP许可通常采取付费许可模式。2003年AVC标准发布后不久,鉴于主要实施人与专利权人均希望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许可框架,以促进该标准的广泛采用,MPEG LA于2004年设立了H.264/AVC专利池许可项目。该项目展现了另一种同样重要的合作模式:集中化的专利池许可结构能够为实施人提供更广泛的专利许可和更具可预期性的许可费率,专利权人也能够就其创新成果获得合理回报,与此同时确保技术创新主体能够因其技术贡献获得相应的经济回报。这一模式表明,在SEP格局更为碎片化的情况下,专利池等集中许可机制能够促进标准生态系统内的高效实施与价值的均衡分配。
然而,合作仍然至关重要。Via公司运营AAC专利池的实践便是另一例证。自2003年成立AAC专利池项目以来,Via公司主动听取实施人诉求,并于2017年调整许可费率结构,对新兴市场给予费率优惠。实施人、Via公司和专利池成员之间的合作,推动了包括中国在内的新兴市场上的许可交易的达成。
专利许可费问题始终是手机产业面临的重要关切。从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随着移动通信行业由2G时代迈向3G时代,业界对移动通信标准的累计许可费率(或称许可费累计负担总额)的担忧逐渐显现。当时,全球手机市场由诺基亚、摩托罗拉和爱立信三家公司主导,这些公司不仅是主要的制造商,也是重要的SEP权利人。随着3G W-CDMA(UMTS)标准的商业化,业内人士对“许可费堆叠”问题的担忧日益加剧——即多个权利人可能共同向手机厂商施加过高许可成本的风险。
早在1999年,代表主流手机及通信设备制造商的UMTS知识产权协会等行业组织就提议,3G标准的最高累积许可费率应限制在手机价格的5%左右。这一提议反映了业界对过高的累计许可费率可能会阻碍3G技术的普及的共同担忧。在此基础上,诺基亚于2002年公开倡导W-CDMA的累积专利费率不超过5%,并明确指出较低的累计许可费与更快的行业增长和创新息息相关。同期,包括NTT DoCoMo、爱立信、诺基亚和西门子在内的多家主要行业参与者达成共识,决定按各公司持有的专利比例收取W-CDMA SEP的许可费,其共同目标是将总累积许可费率控制在“适中的个位数水平”,通常被解读为5%左右。
随着4G LTE时代的到来,通讯行业再次出现了类似的合作努力,但较以往更为正式规范。2008年,爱立信公开表示,其预计市场最终将形成共识,即LTE手机终端的整体累计许可费率上限应控制在6%至8%之间。与此同时,阿尔卡特朗讯、爱立信、NEC、诺基亚、诺基亚西门子网络公司和索尼爱立信联合发表声明,主张将LTE标准必要专利的累计许可费率上限控制在“个位数百分比”区间内,并重申应通过市场机制与行业协同防止许可费过度堆叠。这些声明既体现了对3G时代实践经验的延续,也反映出随着智能手机生态系统不断扩张以及越来越多SEP权利人进入市场,许可环境正变得愈发复杂。
在此期间,整个产业格局正在经历快速变革。2007年至2013年间,智能手机革命重塑了市场竞争格局:苹果凭借iPhone进入市场,三星迅速崛起,而华为、中兴以及随后进入市场的OPPO、vivo和小米等中国厂商也实现了快速扩张。与此同时,产业结构的调整也重塑了现有厂商的业务布局:爱立信于2011年出售其在索尼爱立信的股份,从手机终端领域退出;诺基亚于2013年将手机业务出售给微软。这些发展标志着主要专利权人与实施者之间逐步走向结构性分离。
步入5G时代,专利权人与标准实施人身份重叠的现象已基本消失。因此,业界尚未就5G的累计许可费率达成广泛共识,也就不足为奇了。此外,高度分散的专利格局也使情况更加复杂。目前,5G领域存在超过11万个专利族和100余个专利权人,以及诸如专利私掠等行为。尽管5G的商业化不能算不成功——这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对3G和4G的延续——但行业合作的缺失仍导致市场摩擦不断加剧,这往往表现为频繁的专利诉讼乃至大规模的专利战。
未来之路
类似的摩擦不仅在其他标准(如音视频标准)中日益显现,而且在应用蜂窝通信标准的相关邻近产业中(如物联网和汽车)中也与日俱增。这些摩擦凸显了一个基本现实:没有任何一个利益相关者能够独自维系一个标准生态系统。
没有技术创新主体,标准就无法制定;没有产品企业,标准就只能停留在理论层面;没有消费者愿意接受并为产品付费,价值便永远无法实现。而如果没有一个平衡的系统,要么将导致创新放缓,要么将导致标准推广受阻。实践中,前者发生的可能性较小,因为产品企业本身往往也是标准制定过程中的积极参与者与贡献者。
任何标准的成功都离不开标准生态系统内各利益相关方的有效合作。前述案例表明,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合作不仅能够推动技术创新,还能够促进标准的大规模实施与应用。相反,既有经验同样表明,生态系统的碎片化以及合作不足将带来相应的成本与代价。Bitmovin等机构发布的行业报告显示,问世二十余年的AVC标准至今仍在视频编解码市场占据主导地位,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HEVC标准碎片化的许可格局以及行业合作的缺失阻碍了该标准的推广和应用。专利池能够在降低交易成本和简化SEP许可流程方面发挥关键作用。然而,只有当专利池以透明且自愿参与的方式运作、持续受到竞争约束,并建立与实际技术贡献和产品使用情况相匹配的许可费结构时,这些益处才能真正实现。专利池应当成为缓解许可碎片化的重要机制。

IP生态系统概览
谈及知识产权生态系统——其作为更广泛的标准生态系统中专注于技术创新与专利许可的子系统——就必须充分考虑消费者的利益与关切。知识产权生态系统的基本理论突破了传统上将创新循环局限于SEP权利人和实施人二者关系的分析框架,而是将标准视为一个由消费者驱动的多边循环。从本质上看,这一生态系统始于创新主体进行研发投入并为标准做出技术贡献,随后由实施主体将相关标准技术整合至产品和服务之中。只有当消费者认可这些创新成果的价值并愿意为此付费时,这个循环才能完成。消费者支付所形成的收益经由实施主体以专利许可费的形式回流至创新主体,从而持续支撑后续创新活动。
仅包括创新主体和实施主体的创新周期模型,其不足在于将视角局限于二者的双边关系,可能会将整个生态系统简化为一种零和博弈的谈判结构。一个可持续的知识产权生态系统,应当承认更为广泛的利益相关方——包括消费者、政策制定者以及监管机构。其中,消费者作为价值最终实现和收益的最终来源,在整个知识产权生态系统中发挥着核心作用。
从这个角度来看,知识产权生态系统能否持续运转,取决于消费者的支付意愿和支付能力,而这两项因素反过来又制约着产品定价和专利许可费率水平。倘若专利许可费率超出消费者所认可的技术价值,产品销售将会停滞,标准的推广与采纳速度亦会随之放缓,从而削弱实施主体部署相关技术的动力,创新主体亦无法收回研发投入。反之,当产品定价和专利许可费与消费者所认可的价值相匹配时,便能形成一个标准普及、价值实现、创新再投入的良性循环。
这一分析框架还有助于识别知识产权生态系统中创新主体与实施主体双边关系之外存在的低效问题。专利许可费过度堆叠、许可制度碎片化以及对未被实际使用的功能收取许可费等问题,都会引入不必要的成本,这些成本最终都会被转嫁给消费者,从而削弱整个生态系统。因此,创新主体和实施主体不仅有责任在个别交易中协商公平合理的许可条件,还有责任以增进消费者福祉和长期可持续发展的方式共同完善知识产权生态系统的整体运行机制。
(文章中表达的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其雇主及知产财经的观点或意见。平台并不承诺对内容负责,如有相关疑问,请联系文章作者。)
(本文于2026年6月9日首次发表于GCR & IAM;英文版本,请访问GCR & IAM - SEP/FRAND Hub 2025 https://www.iam-media.com/hub/sepfrand-hub/2025/article/industry-perspective-collaboration-drives-the-standards-success-and-sustainable-ip-ecosystem)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494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