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调整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苑科技园一审普通民商事案件、一般知识产权民事及行政案件管辖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天津市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苑科技园(以下简称华苑科技园)一审普通民商事案件、一般知识产权民事及行政案件管辖,提升审判工作质效,服务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调整华苑科技园一审普通民商事案件、一般知识产权民事及行政案件管辖事项公告如下:
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管辖华苑科技园范围内原由南开区人民法院、西青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普通民商事案件以及原由和平区人民法院、南开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及行政案件。
二、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述区域内标的额符合中级法院一审管辖标准的普通民商事案件、一般知识产权民事及行政案件。
三、管辖调整后,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华苑科技园一审普通民商事案件、一般知识产权民事及行政案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由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审理法院。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之前已经立案但尚未审结的一审普通民商事案件、一般知识产权民事及行政案件,由原管辖法院继续审理。
特此公告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6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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