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采薇
LV诉茉莉奶白案件,公众提出最多问题为:传统纹样(如宝相花、柿蒂纹)属于公共文化资源,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不应当被LV注册为商标而产生排他性权利。这一质疑触及商标制度与公共领域关系的深层命题。
在讨论“公共文化资源该不该被注册”之前,不妨先看三组事实。
第一组:中国传统文化资源没有被“封存”。
公开信息显示,大量涉及中国传统文化资源的标识已被多个行业的品牌注册为商标(见表1、表2)。中国传统文化元素完全可以通过商标制度获得保护,前提是主动申请、依法确权。

(表一)

(表二)

(表三)
第二组:中国企业同样在注册“外国的”文化符号。
世界名画《蒙娜丽莎》在中国已被多家企业注册为商标,有企业早在1999年就申请注册了“蒙娜丽莎Mona Lisa”商标,核定使用在“浴室设备”等商品上,西方的圣诞老人图案也被申请注册为商标(见表3)。
第三组事实:中国传统文化符号正在通过商标走向世界。
茅台“飞天”商标,1958年由香港五丰行以敦煌壁画“飞天”造型为灵感设计,同年7月在香港注册,此后陆续在新加坡、马来西亚、加拿大、英国获准注册。如今,“飞天”已成为茅台最具辨识度的品牌符号。

(20世纪50年代“飞天”商标)
贵州“村BA”图形商标,融合中文“村”字、篮球与苗族银帽、牛角等元素,2025年正式获得美国专利商标局核准注册,目前已在欧盟27国、非洲知识产权组织17国及俄罗斯、美国、新加坡、泰国等共计48个国家获得保护。

(“村BA”商标正式获得美国专利商标局核准注册)
湖南江永“女书”及图形商标,通过马德里体系在美国、日本、韩国、英国、加拿大等7个国家和地区成功注册。

(湖南江永“女书”及图形商标)
这三枚商标,一枚来自敦煌壁画,一枚来自苗族村寨,一枚来自江永女性,都是地道的中国文化符号。它们被中国企业注册为商标并走向国际,说明商标制度不仅允许外国企业注册中国文化元素,也为中国企业将本土文化推向世界提供了同样的制度通道。关键在于主动确权、依法布局,而非将公共文化资源隔绝在商标确权体系之外。
三组事实合在一起,只说明一个道理:商标法对待公共领域元素,不看文化归属,只看能否识别来源。真正让公众感到不安的,可能不是法律本身,而是“凭什么外国企业能用我们的东西”。这种不安背后,是对文化主权和公平竞争的双重关切。这个关切本身是正当的,只是它的解决路径不在商标法里。商标法能做到的,只是为所有市场主体提供一套中立的规则:任何人都可以将公共领域的符号注册为商标,只要它能够区分商品来源;任何人都不能阻止他人在非商标性使用的范围内自由使用这些符号。
如果要让更多中国传统文化符号在商业语境中获得国际认可和法律保护,办法不是阻止别人注册,而是让自己人注册得更早、布局得更广。用商标确权代替情绪对抗,用制度参与代替规则质疑,这既是对传统文化最务实的保护,也是对中国品牌最长远的选择。
看到这里,可能有人会追问:这个制度本身合理吗?公共领域的文化符号被私人注册为商标,是不是本身就有问题?
这个追问值得认真回应。商标法允许公共领域元素注册为商标,有一个前提和一个边界。
前提是:这个元素在特定商品上能够区分来源。比如“蒙娜丽莎”用在瓷砖上,消费者看到它会想到一个品牌,而不只是想到那幅画。这是商标法要保护的商业识别功能。
边界是:商标权只禁止“商标性使用”,而非所有使用行为。艺术家临摹《蒙娜丽莎》不侵权,设计师把宝相花纹样用在面料上作为装饰不侵权,家庭装修选一块四叶花图案的瓷砖也不侵权,商标权管不到的,远远多于它能管的。
通俗点说,我们可以区分两个场景:将标识贴在窗框上,和印在商铺门头上,法律对其的评价完全不同。把某个标识当作自己的“品牌招牌”来用,目的是让消费者“认标购物”,这就是“商标性使用”。反过来,如果只是用作产品外观的美化点缀、面料上的连续花纹、节日装饰元素或环境布置中的背景图案,消费者看到它不会想到任何特定品牌,那就属于“装饰性使用”,商标法管不着。
说到底,商标权制度不是把公共资源“锁定”给某个企业,而是允许企业在特定商品类别上获得一个有限度的排他权。这个制度的公平性不在于“谁有资格注册谁的传统文化”,而在于所有市场主体按照同一套规则平等参与。
那传统文化应该怎么保护?真正的出路在哪里?答案是:创新使用,而非排他占有。
传统纹样之所以流传千年,靠的是一代代人的创造性转化,而不是被某个主体“锁”起来。商标法对其中特定设计的保护,恰恰是对这份财富最具生命力的传承方式。中国本土企业应真正投入资源,对传统纹样进行深度挖掘与创造性转化,使其与现代商业审美和品牌表达相融合。同时,注意避让他人已确权的商标标识;对于打磨成熟、具有显著性的标志,则应尽早申请注册完成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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