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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判决┃赔偿500万元!具备识别性的知名影视剧剧名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

2026-09-20 10:28来源于 最高人民法院
本案是保护“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的典型案例。判决明确,影视剧剧名经使用具备一定知名度、显著识别性及稳定对应关系,能够发挥识别商品来源功能的,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混淆行为条款保护的商业标识。本案对有效规制新类型仿冒混淆行为、完善不正当竞争领域裁判规则、守护文化创新活力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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