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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翻拍、转存公司核心技术文件,判刑!

2026-09-17 10:16来源于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重要知识产权,也是核心竞争力,承载着企业的创新智慧和成果。实践中,企业员工基于工作职责合法接触商业秘密后违反保密规定,通过规避监管措施私自复制、偷拍等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不鲜见。有权接触商业秘密的主体,并不代表其获取商业秘密的方式必然具有正当性,其实施的“获取”商业秘密行为在何种条件下可以认定为刑法规定的“不正当手段获取”,从而认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应综合考察、审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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