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易芳 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
感谢主办方的邀请。作为经济学研究者,我在上午的会议中和各位企业同行专家交流时,被问到最多的问题的是:经济学的算法在司法审判中被采纳的概率有多大?这个问题很现实。如果一定要回答的话,我只能说目前经济学领域的很多算法虽然在学界已经形成一定共识,但在实际诉讼中被采纳的概率远低于法学方法。但是不用着急,经济学和法学都致力于实现更优的资源配置和社会治理,二者殊途同归。多一种研究视角和工具,无疑将有利于我们探寻更加合理的资源配置方式和社会治理方式。
接下来,我想从经济学的视角和大家分享一些观点。
一、研究历史:专利劫持和标准劫持问题的兴起
专利劫持和标准劫持问题,在2000年代初随着3G通信标准和Wi-Fi标准大规模进入商用而凸显。随着专利开始应用于高价值终端产品,许可费基数迅速扩大至数十亿美元,引起了激烈的利益冲突。
在此背景下,经济学的研究热点开始聚焦于专利劫持和标准劫持。专利劫持主要指实施者由于禁令威胁以及其在产品研发和市场投放中投入的大量沉没成本,因而在谈判中被迫接受过高的专利费率的情形。标准劫持主要是指某项技术被选入行业标准之后,由于必须被使用而拥有了更强的市场势力,进而导致市场许可费水涨船高的情形。
二、经济学评估方法:竞争优势评估法和事前竞争原则
为解决上述问题,经济学界提出了一些研究方案,主要包括竞争优势估值法和事前竞争原则。
竞争优势估值法是基于竞争优势的增量来估算许可费率的一种方式。专利实施以后,企业在市场中获得额外竞争优势,这部分增量价值就是可接受的许可价值。增量价值既可以是营收的增加,也可以是成本的节约。
以一家生产心血管支架的企业为例,其使用一项涂层技术后,产品的抗炎性、抗增生性、生物降解性三项性能领先行业73%;而如果不使用该技术的话,则只能领先行业12%,差额达到61%。如果市场上只有六家企业,并且产品性能的提升和企业的市场份额增加成正比,则这项技术可以让企业增加10.2%的市场份额。
竞争优势估值法被广为接受,但它的局限是仅考虑了专利给企业带来的价值,没有考虑替代技术的存在给竞争带来的影响。基于上述问题,经济学家Baumol和Swanson提出了事前竞争原则。该原则通过模拟标准制定前的技术竞争状态以确定合理的许可费率。依据该模型,假设有两项竞争性技术A和B竞相进入某一标准,其中技术A优于技术B,采用技术A的成本低于采用技术B的成本。经济学家通过建模分析,得出了一个纳什均衡解释:在A和B的技术竞争下,技术A为了入选,其所能提出的最优许可费率水平为 T + δ(其中,T代表技术进入标准所需要的基础流程性费用;δ代表技术A相较于技术B能够带来的价值增值,即δ= CA-CB)。
简单来说,事前竞争原则给出的结论是:一项技术进入标准后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它与“下一个最优的替代技术”相比能带来多少额外的性能优势、成本节约或者市场份额的提升。事前竞争原则下的计算模型充分考虑了竞争,但也存在一个很大的局限——剥离了标准劫持部分的垄断利润。在事前竞争原则下,标准费率水平是T+δ,如果这个价值增值δ很小,则专利许可收入显然不足以弥补开发专利技术的投资,其对创新的激励是不够的。
综上所述,经济学家在解决专利劫持和标准劫持问题时使用的工具,主要考虑了两个维度:
第一,技术本身创造的价值,即剥离与技术价值创造本身无关的因素,回归技术价值创造本身。在专利劫持中,需要剥离因禁令威胁以及沉没成本等因素导致的许可费率的增加,只关注技术真正创造的价值。
第二,技术之间的竞争和替代。在存在竞品的情况下,技术本身的价值还体现在其相对于竞品所带来的额外收益。
三、流媒体行业的标准竞争与市场势力
当前,流媒体领域的标准发展呈现出以下特点:
第一,竞争异常激烈。与3G、4G、5G等通信标准不同,流媒体领域存在H.26X系列、AVx系列、AVSx系列等多个标准,它们之间竞争非常激烈。
第二,实施者生态愈发复杂。3G、4G和5G等蜂窝通信技术的实施,所依赖的载体主要是硬件(包括手机、汽车、电脑、扫地机器人等)以及网络设施。但在视频编解码和流媒体领域,标准实施者的类型显著变多,除硬件厂商进一步扩展至内窥镜、车载设备、机顶盒电视等类型以外,还包含很多软件厂商(如云服务、线上会议、剪辑工具等)。
这一现象让我们联想到经济学领域的另一个概念——网络外部性和市场势力。
网络外部性指某种产品的使用者越多,每个用户从中获得的效用就越大。这种网络效应又分为直接网络效应和间接网络效应:
直接网络效应的表现是:在同一个网络中,用户越多,产品价值就会随之成倍增加;且网络规模越大,用户对其持续扩张的预期越强烈,这种预期会推动更多的用户加入,形成用户锁定和“赢家通吃”的市场格局。在此过程中,领先者的优势会进一步扩大,获得极强的市场势力,其产品能够获取很高的垄断利润。
间接网络效应在平台经济中更为典型。平台中的双边或者多边市场存在相互促进的关联机制,平台的A边用户数量的增加,会显著提升该平台对B边用户的吸引力,进而带动B边用户规模扩大;反之亦然。
接下来要谈一个非常有意思的概念——生态市场势力。如今,使用标准的产品类别越来越多,且产品类别之间有着非常强烈的兼容性需求,复杂的生态网络导致直接网络效应不断增强,进而逐步增强了使用标准的产品的市场势力。某种标准的市场份额达到头部时,基于强大的市场势力,标准必要专利的权利人也将拥有更高的定价能力,最终获取对下游产品的垄断利润。
换言之,产品使用标准,而产品被市场接受被消费者使用的过程中,整个产业生态共同创造了价值,而市场上由专利价格体现的专利价值中既有由专利本身创造的部分,也有由整个产品生态中的使用者共同使用、共同创造的部分,且后者还具有很大的网络外部性。随着这种网络效应的愈发增强,厂商也将事实上失去对标准的自由选择权。
总结而言,生态市场势力与专利劫持、标准劫持存在异曲同工之处,三者都催生了游离在技术价值之外的垄断势力。
四、价值测算思路与未来展望
在视频编解码领域,对于标准技术的价值测算的思路可以参考前文提到的经济学方法。
在视频编解码标准技术领域,由于竞争优势估值模型考虑的更多是标准本身为企业创造的价值,对竞争因素的考虑较少,可以考虑结合使用前文提到的事前竞争模型,在这两个模型的结果之间确定一个区间。最优的许可费率很有可能就落在这个区间内。
总的来说,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我们需要把视角从专利本身升维到标准层面,将竞争和市场势力问题都纳入视野,把因市场势力而产生的垄断利润从许可价格中剥离。法学界和经济学界的同仁们还需一起努力,去探索一个最优的许可费率计算方法。
以上是我在经济学视角下对标准竞争下的市场势力与价值测算问题的一些观察和体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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