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荧屏 知产财经
自2024年底起,中兴通讯(ZTE)与三星(Samsung)之间的标准必要专利(SEP)系列纠纷,持续占据全球知识产权领域的新闻头条。短时间内,三星便在英、中、美、德及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等多个法域提起平行诉讼,这种极为罕见的“蛮力式”(brute-force)诉讼策略赋予了这场系列纠纷不同以往的特殊意义。而在近一个月来,三星的诉讼请求又连遭德国法兰克福、慕尼黑法院及UPC驳回,中兴则因此成为慕尼黑法院审理记录中首个凭借FRAND抗辩胜诉的被告方,不仅取得了系列纠纷的标志性胜利,更创造了全球SEP司法管辖的又一历史。
一如既往,法兰克福、慕尼黑法院及UPC在判决中对作为SEP净权利人一方的中兴通讯的专利强度、创新质量及费率主张进行了全面检验,并进一步厘清了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原则)的适用边界。作为中国企业在全球知识产权话语权争夺中的重要突破,本案中不同法域的多份裁决都有着丰富的解读空间与重要的借鉴价值。
纠纷梳理:三星多法域出击连遭失利,中兴通讯迎来胜诉高潮
据报道,三星与中兴通讯曾于2021年达成一项涵盖2G至4G技术的全球交叉许可协议,该协议于2023年底到期。在就新的许可协议谈判陷入僵局后,2024年12月19日,三星率先向英国法院对中兴通讯发起诉讼,要求法院确定中兴全球蜂窝专利组合的FRAND许可费率,此后又试图获得涉案专利组合的临时许可;12月20日,三星又在德国法兰克福地方法院对中兴通讯提起反垄断诉讼,指控中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并请求法院责令中兴按照三星提供的许可报价与其签订许可协议。
2025年2月,三星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北区地方法院对中兴提起诉讼,指控其违反反垄断法和合同法。同月及次月,三星又在德国慕尼黑地方法院、UPC曼海姆地方分院提起反诉,指控中兴通讯侵犯其四项无线技术专利(此前,1月上旬,中兴通讯已在德国慕尼黑地方法院、UPC曼海姆地方分院对三星发起专利侵权诉讼)。2025年7月,三星又向欧洲电信标准协会(ETSI)发起投诉,指控中兴通讯违反ETSI知识产权政策。至此,三星针对中兴通讯发起的平行法律行动已横跨中、英、美、德及UPC、ETSI等多个法域,案件类型则涵盖费率之诉、侵权之诉及FRAND诉讼。如果再算上中兴通讯于2024年底在中国重庆一中院针对三星发起的FRAND费率之诉、2025年初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州法院针对三星发起的专利侵权之诉,这一系列纠纷的地域之分散、类型之多样堪称极为罕见。
不过,从结果来看,三星试图以全面出击对中兴通讯进行极限施压的诉讼策略并未能取得理想结果。2025年10月成为双方博弈的重要转折点:该月,慕尼黑地方法院下达全球首个“反ETSI程序禁令”,禁止三星就中兴通讯的许可行为向ETSI投诉,三星随后被迫撤回相关投诉;同月,英国上诉法院推翻了英国高等法院一审作出的临时许可宣告等多项决定,认定中兴通讯的行为符合FRAND原则,三星的临时许可请求缺乏客观合理性,中兴因此成为全球首个赢得SEP临时许可的专利权人。
进入2026年,中兴通讯更是在全球各法域迎来一波胜诉高潮。1月,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法官裁定驳回三星的FRAND合同/反垄断起诉;2月,德国法兰克福地方法院作出关键判决,驳回三星的反垄断诉讼请求,认定中兴通讯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月中旬,UPC曼海姆地方法院在三星反诉中兴通讯的两起案件中,分别作出中止审理等待涉案专利无效请求的最终决定(该专利于同月在欧洲专利局庭审中被宣告全部无效)以及驳回FRAND反诉的裁定;3月下旬,慕尼黑地方法院裁定认可中兴通讯的FRAND抗辩,驳回三星的禁令请求,诉讼相关费用由三星承担。截至目前,中兴通讯与三星双方在UPC、德国各主动提起两件专利侵权诉讼,而三星已经输掉自己的一半案件。
截至目前,双方仍在等待UPC和德国其他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结果以及中、英法院的关键FRAND费率裁定,其中,中国法院的裁定被认为是影响和解的核心因素。不过,可以肯定的是,由于在英、美、德、UPC、巴西等多地接连受挫,三星在诉讼对抗中显然已落于下风,其在未来的FRAND费率谈判中或将不得不做出更多让步。
判决解析:德国法院指明FRAND举证及计算规范,中兴通讯报价获司法认可
作为三星与中兴通讯全球博弈中的早期诉讼及重要一环,德国法兰克福地方法院审理的反垄断诉讼案,其判决结果对于双方系列纠纷的整体走向有着突出的指标性意义。该案中,法兰克福地方法院裁定:(1)驳回三星的诉讼请求,认定中兴通讯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2)三星提出的反报价过低,未落入FRAND区间;(3)中兴报价中兴的报价符合FRAND条件,甚至远未达到FRAND区间上限。从判决书来看,法院对于FRAND报价的认定逻辑可归纳如下。
首先,明确FRAND反垄断诉讼的重要举证规则。法院指出,对于实施人(本案中三星为净被许可方)要求权利人(本案中中兴通讯为净许可方)以特定条件达成许可的反垄断诉讼请求,实施人应当充分证明自身的反报价处于FRAND区间内甚至高于区间上限,否则权利人一方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一规则彻底扭转了SEP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逻辑,否定了三星“仅质疑权利人报价而不证明自身报价合理性”的诉讼思路。
其次,双方在特定时期达成的历史协议并不可比。三星在本案中曾主张以双方历史协议作为可比协议。但法院认为,一方面,已经到期的历史协议不宜作为可比协议,双方的历史协议既然已经到期,权利人便无须继续受此约束,可以根据现实情况对自身许可费进行调整。另一方面,合适的可比协议应当与当前许可具有基本一致的许可要素(例如,被许可人的市场规模、许可专利范围、许可期限、许可产品范围和数量等),而双方历史协议与当前许可在许可要素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不宜作为可比协议。
最后,适用自上而下法(Top-down)的计算逻辑及测算结果。鉴于本案中没有合适的可比协议,法院采用自上而下法对双方的许可费报价进行验证。法院指出,即便在计算参数选择上几乎均作出有利于三星的处理,甚至假设中兴的蜂窝通信SEP份额进一步降低,三星的最高报价仍低于法院计算出的净付款金额,充分证明其反报价远低于FRAND区间;而中兴的报价则符合FRAND条件,且未触及FRAND区间上限,进而从司法层面确认了中兴报价的合理性。
值得注意的是,法兰克福法院并非支持中兴通讯FRAND抗辩的唯一法院。如前所述,在今年3月下旬慕尼黑地方法院作出的裁定中,中兴通讯的FRAND抗辩同样获得成功,三星提出的包含禁令在内的全部诉讼请求均遭驳回。中兴通讯由此也取得了一项足以载入SEP诉讼史册的成就,成为第一家在慕尼黑法院(包括慕尼黑第一地方法院、慕尼黑高等地方法院、UPC慕尼黑地方分院)被认定为符合FRAND原则、履行了善意被许可人(willing licensee)应尽义务的被告。可以合理推测的是,无论作为许可方还是被许可方,中兴报价符合FRAND条件,是其FRAND抗辩得以连续获得法院支持的重要基础。
案件启示:中兴通讯标志性胜利验证中国创新价值,全球SEP治理之争再向纵深发展
中兴通讯与三星的此轮全球诉讼博弈,不仅是一场企业间的法律较量,亦折射出全球SEP治理领域的发展趋势,为中国企业的海外知识产权布局以及全球SEP治理体系的完善提供了重要启示。
本轮纠纷的最大启示在于,中国企业的海外知识产权竞争已进入“质量为王”的时代。今天,单纯的专利数量积累已无法应对全球高端市场的竞争,唯有提升专利质量、强化核心技术的专利布局,才能在潜在纠纷中占据主动。中兴通讯之所以能在全球诉讼中实现全面胜诉,核心在于其相关专利具有真实的技术贡献和市场价值,因此获得了多国司法机构的认可。这也充分证明,中国企业在5G等前沿技术领域已不再仅是跟跑者,而已实现“并跑”甚至“领跑”;中国创新已不再是简单的专利数量堆砌,其专利质量和价值正通过法律的检验而逐步获得全球市场认可。
本轮纠纷的另一重要启示在于构建全球法律抗辩体系的重要性。面对三星的全球多法域诉讼,中兴通讯在中、英、德、美、巴西及UPC同步布局,通过精准的法律策略实现了各法域的协同抗辩,夺得了中国企业在海外SEP纠纷中的又一次标志性胜利。这提示中国科技企业,在全球化布局中,需建立与业务范围相匹配的全球知识产权法律团队、提前研判各法域的司法规则、构建覆盖全球主要市场的法律抗辩体系,方能在海外专利诉讼中抢占先机。
与此同时,本轮纠纷中,德国法院的表态也具有重要的风向标意义。德国法院认为,在侵权诉讼中普遍认可的FRAND抗辩规则是被许可方可以以权利人应授予全球许可作为抗辩依据,即只有权利人的全球许可才是FRAND的,因此在反垄断案件中,许可协议涉及全球许可并不影响诉讼请求的可受理性。这意味着在中、英、美、UPC等法域外,德国法院在事实上也对裁决“全球许可条件是否FRAND”拥有了管辖权,全球的SEP纠纷管辖话语权之争愈演愈烈。同时,德国法院在本轮纠纷中确立的“实施人需证明自身反报价合理性”“可比协议需匹配当前许可要素”等裁判规则,也为全球SEP治理体系的完善补充了宝贵经验。
未来,全球SEP治理体系将继续聚焦于细化FRAND原则的具体认定标准、建立跨法域的司法协调机制两大方向向前推进。而中国法院在本轮纠纷中即将作出的FRAND费率裁定,有望在关键节点上为全球SEP治理体系的完善提供重要的中国经验,同时提升中国在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中的话语权。对于纠纷的后续进展,知产财经也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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