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高山 知产财经
4月1日,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宣布,中方已在WTO正式声明撤销该禁诉令政策。至此,DS611案的争端解决程序基本完结。让我们来梳理一下DS611案的相关时间脉络。“DS611案”指的并非某个案件,而是将中国法院在五起SEP案件中签发的禁诉令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裁决。这五起案件具体包括:华为诉Conversant案、小米诉InterDigital案、中兴诉Conversant案、OPPO诉夏普案、三星诉爱立信案。
一、事件时间脉络:从争端发酵到最终落定
2020年9月23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小米诉InterDigital案”中签发全球首例跨国禁诉令,要求InterDigital立即撤回或中止在印度针对小米的临时及永久禁令申请,并禁止其在中国诉讼期间,于全球任何法院针对小米申请专利许可费率裁决或禁令,同时设定了高额的每日罚款。此后,中国法院在“三星诉爱立信案”“OPPO诉夏普案”等多起SEP案件中连续签发类似禁诉令,引发欧盟高度关注。
2022年2月18日,欧盟正式向WTO争议解决机制提出磋商请求,指控中国法院在标准必要专利诉讼中系统性地签发禁诉令,违反TRIPS协定相关规定。
2023年1月27日,WTO争端解决机构(DSB)正式决定设立专家组审理此案(即DS611 案)。
2025年4月24日,WTO专家组发布裁决报告,形成“三驳一立”的核心结论:驳回欧盟关于中国禁诉令违反TRIPS协定专利实体权利(第28条)、执法程序(第41.1条)及禁令救济(第44.1条)的指控;支持欧盟关于中国违反透明度义务(第63条)的主张。这一裁决对中国整体有利。
2025年4月22日,欧盟提起上诉;中国亦于4月28日提起交叉上诉。
2025年7月21日,依据“多方临时上诉仲裁安排”(MPIA),上诉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推翻了专家组的多数认定,裁定中国的禁诉令政策违反TRIPS协定,要求中国在90日内修正相关司法实践以符合WTO规则。同日,欧盟委员会正式撤回其备受争议的SEP法规提案。
2025年9月23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回应称,“中方从未存在、更不会实施该裁决提及的所谓禁诉令政策”,并强调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当事人的禁诉令(行为保全)申请并作出个案裁判。
2026年4月1日,欧盟委员会宣布,中方已在WTO正式声明撤销该禁诉令政策。值得注意的是,中方声明的措辞严谨——“to the extent that it ever existed”(“如果该政策曾经存在的话”),既完成了WTO裁决要求的履约程序,又坚持了中国一贯的立场,即此类措施只是个案行为保全,并非系统性政策。至此,DS611案的争端解决程序基本完结,欧盟委员会同时表示将继续密切跟踪事态发展,必要时采取进一步行动。
二、裁定分析:从“三驳一立”到裁决反转
专家组与上诉仲裁庭的结论出现了根本性对立。专家组驳回欧盟指控的法理依据在于:中国禁诉令属于个案司法程序中的行为保全措施,并非成文法层面的统一“政策”;它约束的是案件当事人在他国的诉讼行为,并未否定或减损外国专利权的实体存在与保护。换言之,专家组倾向于将问题界定为成员国内个案中的司法裁量范畴,而非可归因于中国政府的系统性WTO违规。
然而,上诉仲裁庭则采取不同认定,将五起SEP案件中的分散裁判整合为一项“系统性政策”进行分析,认为中国法院已形成稳定的裁判规则,构成事实上的“政策”。在此基础上,仲裁庭推翻了专家组关于TRIPS协定第28条和第44.1条的裁决,认定这种系统性的禁诉令实践实质上妨碍了专利权人在其他WTO成员境内行使专利权。
本案最具争议的法理焦点,在于上诉仲裁庭对TRIPS协定第1.1条的解释路径。该条授予WTO成员“在其法律制度和实践中”自主实施协定的弹性空间,但仲裁庭通过“反阻碍”(anti-frustration)原则进行解释,实质上对成员方施加了具有跨境效力的消极义务。南方中心在2026年3月发布的政策简报中对此提出尖锐批评,指出该解释“超出TRIPS第1.1条的文本和结构,危及合法的公共利益措施”。中国商务部也明确表示,仲裁庭“在缺乏规则依据的情况下,错误地认为WTO成员应避免影响专利权人在其他成员境内实施其权利”,此举“不当扩大WTO成员义务”。中国学者则从另一个角度为禁诉令辩护,指出中国的禁诉令具有合法的管辖基础,行为保全性质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全球禁诉令的签发具有必要性且签发标准适当,具有合法性。
从法理角度看,仲裁庭的裁决明确了一个核心命题:若一国司法实践以系统性、普遍性的方式干预他国司法主权,便可能违反WTO义务。但与此同时,仲裁庭在缺乏明确条约依据的情况下扩大成员义务,也引发了对司法能动主义的质疑。中国在实体法层面获得清白——禁诉令本身并不违反TRIPS实体条款——但因“政策”的存在而被裁决违规,这一逻辑的内在张力,恰恰折射出国际经贸规则在司法主权与透明度义务之间的边界尚待厘清。
三、裁决对中国司法实践的影响
DS611裁决对中国司法的最直接冲击,在于迫使其在“维持禁诉令实践”与“遵守WTO裁决”之间作出选择。最终,中国选择了后者。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25年9月23日的表态中明确称“从未存在、更不会实施所谓禁诉令政策”,并在2026年4月正式向WTO声明撤销该政策。这一表态在形式上满足了WTO合规要求,但实质上对中国司法未来签发禁诉令的方式产生了重要约束。
然而,需要审慎看待这一调整的实际幅度。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表态中同时强调,法院“依法审查当事人的禁诉令(行为保全)申请并作出个案裁判”——个案裁判的权力从未被放弃。这意味着,中国并未完全退出禁诉令的实践,而是回归到个案判断的框架内,避免形成被WTO认定为“系统性政策”的裁判模式。这一微妙的平衡,实质上是将此前集中、密集的禁诉令签发,转化为更加分散、低调的个案。对于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和实施者而言,未来的风险并非禁诉令完全消失,而是其出现变得更加不可预测——这本身就是一种新的不确定性。
从更长远的角度看,DS611裁决可能促使中国加快禁诉令制度的立法化进程。目前,中国禁诉令主要依托《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行为保全制度,缺乏专门的法律规定。有学者已建议,未来立法应与行为保全制度脱钩,建立专门的禁诉令制度,以增强其效力范围的可预测性、实施的连贯性和处罚的明确性。
四、全球SEP司法管辖权的博弈图景
目前,各国法院在SEP纠纷中的管辖权主张呈现明显的分散与竞争态势。
德国长期被视为专利权人最青睐的诉讼地。2026年1月27日,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在VoiceAge诉HMD案中进一步强化了对实施者的严格标准,要求实施者迅速提交反要约并及时提供足额担保,否则FRAND抗辩将不成立。该裁决在很大程度上延续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Sisvel诉海尔案中确立的FRAND判例,明确拒绝将相关法律问题提交欧洲法院先行裁决,进一步巩固了德国法院在SEP禁令救济上的强势地位。
英国则采取了另一条路径。2025年10月,在亚马逊诉InterDigital案中,统一专利法院(UPC)率先对InterDigital颁发了反临时许可禁令(AILI),禁止亚马逊在英国寻求临时许可救济。随后,英国高等法院立即作出回应,对InterDigital颁发了反反禁诉令(AASI),禁止InterDigital利用UPC和德国法院的裁决干扰英国法院对最终FRAND条款的裁定。这一连串的“禁令战”生动展现了当前SEP全球治理的碎片化格局:不同司法辖区的法院各自主张对全球FRAND费率的裁判权,且缺乏跨境协调机制。
美国方面,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于2025年12月29日宣布成立SEP工作小组,标志着美国对SEP治理的政策转向。与此同时,联邦层面至今未能就SEP许可和禁令救济问题出台明确的指导意见,使得司法系统在相关案件中的判决更具不确定性。自2006年eBay诉MercExchange案以来,SEP权利人在美国获得永久禁令的门槛较高,权利人必须满足严格的四要素测试。
不难看出,德国法院的禁诉令和禁令使用极为频繁,英国同样频繁签发禁诉令和反禁诉令,颁发具有禁诉令性质的临时许可。各国均积极运用司法工具维护本国利益——中国并非特例。然而,WTO DS611案裁决的逻辑是:并非禁诉令措施本身违反WTO 规则,而是中国被认定的 “系统性” 禁诉令实践因产生跨境干预他国司法程序的效果,最终被裁定违规。换言之,看起来问题不在于禁令本身,而在于其系统性和干预他国司法主权的效应,但实际上这是欧盟典型的双标行为。
五、欧盟自身监管分歧与SEP全球治理博弈
DS611案最具争议与耐人寻味之处,在于起诉方欧盟内部存在显著且难以调和的立场分歧。这种分歧贯穿该案始终,深刻影响其诉求逻辑与治理姿态。2024年,欧盟委员会曾试图推动一项旨在规范SEP许可、限制禁令滥用的法规,但因成员国背后的产业利益存在根本对立,该法规在欧盟理事会内部长期陷入协商僵局,无法达成共识。最终,该法规于2025年2月12日被宣布将撤回,并于2025年7月16日正式终止推进。
颇具讽刺意味的是,就在欧盟委员会正式撤回SEP法案的同一天(2025年7月21日),WTO上诉仲裁庭作出了对欧盟有利的DS611裁决。这一时间巧合折射出欧盟内部在SEP治理上的深刻分裂:一方面,代表汽车行业等实施者利益的一方认为,撤回SEP法案“使成千上万的创新者失去了他们所需的规则清晰度和权益保护”;另一方面,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在VoiceAge案中明确拒绝将FRAND相关法律问题提交欧洲法院进行初步裁决,坚定重申其在本国先例Sisvel诉海尔案中确立的SEP裁判规则,持续强化本国法院在SEP 领域的司法主导权。欧盟委员会在WTO起诉中国禁诉令,却无力调和其内部(尤其是德国)在SEP禁令适用上的立场分歧——这种“对外强硬施压、对内难以统合” 的局面,清晰表明DS611 案的本质,既是全球 SEP 规则话语权的争夺,更是背后不同产业利益博弈的直接体现。
从更宏观的角度看,DS611案是美国、欧盟与中国围绕SEP全球规则制定权展开博弈的一个缩影。有分析指出,USPTO宣布成立SEP工作小组,本质上是强化美国 SEP管辖的一个举措。
需要明确补充的是,禁诉令制度本身并非中国独创。它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是各国法院处理跨国平行诉讼、避免裁判冲突的常用工具。禁诉令在德、英、美等国的司法实践中早已存在并被频繁使用,并长期针对中国主体使用干扰中国法院司法主权。然而,当中国开始在SEP领域运用这一工具时,却触发了WTO层面的国际争端。这一不对称的博弈格局,折射出全球SEP治理规则主导权的深层竞争:作为规则制定者,西方国家希望维持其在SEP治理中的主导地位,而作为后来者的中国,则被要求更严格地遵守“国际规则”——尽管这些规则的边界本身尚存争议。
WTO DS611案的裁决,既是对中国SEP禁诉令实践的一次国际法审视,也是全球SEP治理博弈进程中的一个重要节点。中国的禁诉令实践,因被认定具有“系统性”特征且存在“干预他国司法主权”的客观效果,而在WTO层面遭遇挫折,但这并未终结各国对SEP司法管辖权的竞争。德、英法院仍在高频使用各类禁令工具,欧盟内部在SEP监管方向上的分歧依旧深刻,美国则通过成立SEP工作小组,调整政策立场,进一步介入全球SEP 规则的博弈。
对全球SEP治理而言,如何在司法主权与跨国协调之间找到更好的均衡,仍是一个远未解开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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