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的“337调查”,历来是高科技产业知识产权博弈的核心战场。而新近运行的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则为企业在欧洲的专利布局与维权带来全新挑战。作为全球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重要参与者,美国飞翰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融合本土经验与全球资源,协同美国、欧洲团队为中国企业提供全方位知识产权支持。
“我们注意到,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正呈现三大趋势:一是技术融合的深化,人工智能等新兴行业与各行业深度融合,推动跨领域创新;二是创新全球化,企业正积极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专利布局与维权行动,并需要同时应对多法域所带来的复杂挑战;三是数据驱动知识产权管理,企业日益重视通过内部IP数据的分析,为决策层提供有关知识产权价值实现的深入洞察。”飞翰市场总监Terra Liddell表示,“企业对于高端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需求始终存在且不断深化——这正是我们应当优先投入并持续提升的核心价值。”
在此背景下,知产财经(IP Economy)特约飞翰华盛顿特区办公室合伙人Mareesa Frederick律师、慕尼黑办公室合伙人Dr. Antje Brambrink律师、上海办公室管理合伙人王宁玲律师、市场总监(CMO)Terra Liddell,围绕UPC运行近三年来的发展与变化、中国企业在欧美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形势,以及实践中337调查和UPC诉讼的难点与对策等话题,展开了一场深度对话。
采访现场

受访嘉宾简介

Antje Brambrink
Antje Brambrink博士是德国注册执业律师和统一专利法院代理人。她为客户在复杂专利纠纷中提供咨询与代理服务,并多次被IAM评选为全球战略领袖300强之一。

Mareesa Frederick
Mareesa Frederick律师专注于复杂的高风险知识产权诉讼。她被《法律500强》美国版评为ITC专利诉讼领域“新一代律师”,被公认为全美顶尖黑人律师之一。

王宁玲
飞翰上海办公室管理合伙人,王宁玲律师在知识产权各领域具有20多年的丰富经验,参与过多起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和美国地区法院的案件,被IAM评选为中国地区专利交易、专利申办、诉讼业务领军律师。

Terra Liddell
Terra Liddell管理飞翰律所的品牌、广告、公共关系以及其他数字和传播工作。她为研究及知识管理功能制定整体战略,以支持律所的法律与业务发展。
UPC诉讼焦点:程序推进极迅速、文书送达高风险与管辖范围不断延伸
Q1 知产财经:2023年6月,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正式启动。请详细介绍当前UPC在案件受理、管辖范围、审理程序等方面的运行现状?
Dr. Antje Brambrink:UPC自成立以来备受国际关注,案件受理量持续增长。根据UPC官方截至今年6月30日的数据,已登记约350起侵权诉讼(含本诉及反诉),近100项临时措施申请,以及68起独立的撤销诉讼。从侵权案件与独立撤销案件的数量差异可以看出,UPC显然已成为专利权人积极选择的诉讼地。
从案件地域分布来看,约77%的侵权诉讼都选择在UPC德国地方分庭提起,这反映出专利权人对德国法院的高度信任。德国法院历来在处理专利侵权案件方面经验丰富,也是唯一拥有四个UPC地方分庭(慕尼黑、汉堡、曼海姆、杜塞尔多夫)的国家。其中,慕尼黑法院已经设立两个法官审判组,以应对大量案件。
当前,UPC案件的参与主体以知名跨国企业为主,其中包括小米、华为、OPPO 等科技公司以及部分生命科学企业。这些企业既作为被告参与诉讼,也逐步以原告身份维护自身权益。
Q2 知产财经:当前,中国企业在UPC诉讼中面临哪些风险?应如何提前布局以降低风险?
Dr. Antje Brambrink:在UPC的诉讼中,中国企业面临的一个突出挑战是司法文书的送达问题。这既涉及起诉状的送达,也涉及判决书的送达。根据现行规定,起诉状必须通过《海牙公约》的途径进行送达,即:由UPC将文书提交至中国司法部,再逐级转交至最高人民法院、地方法院,最终送达被告并取得回执。然而,实践中,这一流程常常难以顺利执行。
正因如此,UPC法院正在积极探索替代送达方式,以使原告在文书实际上未能送达的情况下,仍能被视为已完成送达程序。这种做法潜藏较大风险——法院可能因“无法无限期等待送达”而直接推定送达已完成,进而作出缺席判决,并将判决结果公布于官网。最坏的情况下,被告甚至可能对此毫不知情。
为规避这一风险,我建议:
第一,积极采取预防措施。尽管可以定期查看UPC网站,但其信息检索并不便捷,可靠性有限。更有效的方式是指定一名可通过电子方式接收文书的授权代表。此外,如果企业已完成自由实施(FTO)分析,或与原告方有过诉前沟通,预见到可能面临诉讼,则可考虑提交“保护性诉状”——当然,其效果取决于具体案情和论证力度。
第二,充分重视程序效率。UPC诉讼进程极快,且实行“前端集中”程序规则,要求被告在诉讼初期即提交全部答辩意见和证据。因此,作为被告方,务必提前准备所有抗辩事由、收集现有技术证据,确保能在程序开始时及时提交,切不可等待后续补充。
Q3 知产财经:UPC审理和判决了一系列标志性的标准必要专利(SEP)案件,如松下诉小米、OPPO案,华为诉联发科案等。在您看来,为什么越来越多中国企业选择在UPC提起诉讼?UPC对标准必要专利和FRAND许可的影响体现在哪些方面?
Dr. Antje Brambrink:企业选择UPC提起SEP相关诉讼,主要基于以下三大核心优势。
首先,UPC程序推进极为迅速,通常仅需12-14个月即可对实体问题作出判决。
其次,UPC的“一站式”诉讼机制极具吸引力,通过单一程序即可在多个法域获得覆盖面广泛的禁令,这在欧洲是前所未有的创新。相比之下,以往,我们不得不在不同国家分别提起诉讼,既耗时费力,又可能面临裁决不一致的风险,成本高昂。
第三,UPC的救济措施具有强大效力。权利人不仅可以获得禁令,还可主张损害赔偿、要求侵权方提供账目资料等。目前,UPC已覆盖18个成员国。一旦胜诉,禁令将在专利生效且侵权行为发生的所有UPC成员国境内生效。
更值得关注的是,根据欧洲法院在BSH v. Electrolux (C-339/22)案的最新判决,即使被告公司在UPC域外(如西班牙、英国)存在侵权行为,只要其注册地在UPC境内,权利人仍可在UPC提起诉讼。这一进展极大增强了UPC的吸引力,为权利人提供了重要杠杆。
对中国企业而言,在应对全球专利纠纷时,UPC程序能够施加显著的战略压力,促使对方更倾向于通过和解或许可谈判解决争议,从而为原告创造更多主动权。
关于SEP领域的案件,UPC的判例特点尚在形成之中。目前,已有多起SEP相关案件提交UPC审理,其中部分已通过和解撤诉,其余仍在进行中,仅有两项初步裁决公布。不过,UPC明确表示将遵循欧盟反垄断法(即《欧盟运行条约》相关条款)及欧洲法院的判例。UPC已在判决中初步明确了权利人与实施者在谈判中的具体义务,但尚未就FRAND费率制定等核心问题给出指导性意见。
Q4 知产财经:近年来,英国法院在联想诉爱立信、三星诉中兴等多起SEP案件中颁布临时许可。在您看来,临时许可措施会适用到UPC及多个国家的SEP判决中吗?
Dr. Antje Brambrink:UPC已在若干判决中明确表示,其认为英国法院无权授予此类临时许可,并对此颁布了反临时许可禁令,显示出其倾向于维持UPC程序与裁决的独立性与权威性。UPC的核心观点在于:此类许可将实质上限制专利权人在其他国家主张专利权利的能力。若UPC认定包括英国法院在内的其他司法机构不得授予此类禁令,那么从逻辑一致性出发,UPC自身亦不应采取类似措施。
就各国法院而言,我推测其态度也将趋于一致。事实上,在此前的案件中,德国法院已作出与UPC立场高度相近的裁决。UPC与德国法院不仅在裁判结果上一致,其论证理路也高度吻合。因此,综合现有判例与法理逻辑,我倾向于认为UPC批准临时许可的可能性较低。
Q5 知产财经:随着中国企业在5G、Wi-Fi等领域的SEP实力增强,您如何看待其在未来UPC及国际诉讼中,从“应诉方”转向“原告”与“许可方”的角色演变?案件量是否会发生变化?
Dr. Antje Brambrink:在SEP领域,我们观察到多种诉讼形态:有时是持有强大专利组合的权利人起诉缺乏专利储备的实施者;有时中国企业作为原告,被告则可能来自不同地域;而在另一些情况下,诉讼双方均拥有大量专利,从而形成相互诉讼的局面。
因此,未来的诉讼将呈现更加多元的态势。我预期,拥有专利组合的中国企业会越来越多地成为原告,但同时中国企业也仍会作为被告参与诉讼。总体来看,随着时间推移,中国企业在UPC的实践参与度将显著提升,案件数量也会持续增长。
此外,从德国视角来看,中国在机器人技术及其他科技领域投入巨大,而这些技术发展往往与专利创新紧密相伴。可以预见的是,随着中国企业专利储备的持续增长,他们将更积极地行使专利权,通过UPC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从而更多地以原告身份出现在国际诉讼舞台。
Q6 知产财经:我们注意到,今年中国在音视频SEP领域的司法诉讼显著增加,从管辖权扩展角度上看,未来此领域争议的诉讼版图是否会走向国际化?
Dr. Antje Brambrink:首先,只要企业在UPC域内实施了被控侵权行为,便足以成为被诉对象;只要存在侵权行为或构成侵权威胁,都可能面临禁令风险。以戴森诉追觅案为例,被告追觅作为香港注册公司,其制造商位于香港,并通过德国分销商在当地销售产品。此外,由于产品需在欧洲市场流通,该公司还在德国指定了CE标志授权代表。
法院在BSH v. Electrolux 案中认定,只要该德国中介机构(包括授权代表或分销商)在UPC域内从事了推广、分销等行为,即使其部分活动发生在UPC域外,母公司也需为该中介在全部地区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这一判决实质上显著扩展了禁令的管辖范围。
正因如此,目前越来越多的诉讼当事人倾向于选择UPC作为维权平台——其禁令救济不仅覆盖广域,且执行效力极为显著。
337调查焦点:有限排除令适用范围广泛,“国内产业”要求不断放宽
Q7 知产财经:基于您在ITC的工作经历,您认为中国企业在337调查中最容易忽视哪些问题?
Mareesa Frederick:一是ITC案件的推进速度。337调查程序进展极快,从立案到委员会终裁一般在16个月左右完成,其中包括证据开示、专家证言、事实调查等多项工作。因此,充分理解ITC程序节奏并对深入了解美国诉讼实践,是中国企业有效应对337调查的基础。
二是有限排除令的适用范围。部分企业误认为排除令仅针对被诉的特定产品,因而选择不应诉而接受缺席判决。然而,事实上,ITC的调查与裁决范围常延伸至新开发产品或经规避设计的产品。
此外,只要所涉专利仍有效力,有限排除令就持续有效,其时效与专利保护期同步。从产品范围来看,排除令会覆盖同一类别下的所有相关产品。举例来说,如果案件涉及特定LED产品,那么该企业生产的所有可能侵权的LED产品都将受到排除令约束。
关于政治因素是否影响ITC裁决的问题,事实上,在众多政府机构中,ITC的设置具有明确的两党制衡特点:ITC共设六名委员,民主党和共和党各占三席。因此,ITC的裁决不易受外部贸易环境变化的直接影响。即使在同一时期同时存在反倾销案与337调查,两者也不会互相干扰。行政法官在审理案件和听取证据时,真正关注的是案件实质内容,而非企业在商业环境中的其他情况,案件的胜负不取决于企业的国别属性。
Q8 知产财经:在近年的337调查中,机械、电气、消费品领域的专利纠纷在案件受理范围、审理流程上出现了哪些新变化或趋势?中国企业承担的角色又发生了哪些变化?
Mareesa Frederick:ITC近年来正不断放宽对“国内产业”要求的解释,并扩展可被认定为体现“国内产业”的投资类型。这一趋势实际上为外国企业(包括中国企业)在ITC提起诉讼创造了更大空间。如果中国企业在美国市场拥有一定份额并希望寻求保护,如今ITC已成为一个比以往更加可行的选择。
王宁玲:自2023年起,已有中国企业作为申诉方主动发起337调查。例如,在太阳能光伏组件领域,有中国企业通过在美国本土投资建厂,进而利用ITC程序保护其在美国市场的产业地位。尽管目前中国企业在337调查中仍更多处于应诉方,但中国企业作为申诉方的实践也正在逐步增加。
Q9 知产财经:如康宁案显示,越来越多的权利人会采用337调查与多国司法诉讼组合出击的策略。在此背景下,企业应如何协同规划,以应对可能同时发起的挑战?
Mareesa Frederick:具体策略需根据企业处于主动诉讼或被动应对的不同立场而定:从主动诉讼角度,企业需首先从商业层面明确最需要保护的市场,进而确定整体战略目标——是争夺市场份额,还是阻止竞争对手进入市场?这些考量应成为制定诉讼策略的基础,并以此引导律所协助确定最优的首诉管辖地,以期通过首个有利判决辐射影响其他司法辖区。
从被动应对角度,当企业突然面临多国诉讼时,最关键的问题在于评估其对客户关系的影响。必须确保客户理解并认可企业的应诉立场,避免因诉讼引发对供应链稳定的担忧。因此,制定防御方案时,应充分考虑客户影响及整体业务风险,并以此为基础确定诉讼策略的激进程度,同时评估是否可通过反诉等主动策略来保护市场份额。
王宁玲: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高质量的知识产权资产都是关键。强有力的专利应具备较低的被无效风险,且其权利范围应有效覆盖争议产品。
AI实务焦点:多维度协同,中国企业与国际接轨
Q10 知产财经:在人工智能这一全球同步发展的新兴领域,中国企业正在加速国际化布局。相较于国际企业,您认为中国AI企业在全球知识产权布局与策略上有何不同?
Terra Liddell:从知识产权保护实践来看,中国企业与国外企业在AI领域的保护模式具有显著共性——AI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并非以专利为核心,而是呈现出商标、版权、商业秘密、数据保护、隐私保护等多维度协同的综合保护特征。在这一领域,中国企业不仅在技术创新层面与全球同步,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构建上也已实现与国际接轨。
为精准匹配AI企业的发展需求,飞翰已组建专业服务团队,打造“AI+商标”“AI+版权”“AI+商业秘密”“AI+数据”等专项服务模式,全面跟进企业在AI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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