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世界智能制造大会将于2025年11月27日至29日在南京举行,本届大会以“数智驱动 新质领航”为主题,汇聚全球智能制造领域前沿智慧,是自2016年起连续第十年在南京举办的世界智能制造领域国际性行业权威会议。近年来,南京中院锚定高质量发展目标,持续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先后出台加强专业审判协同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23条举措、服务保障打造万亿级软件和信息服务产业15条举措等文件,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通过设立并高标准建设南京数据资源法庭,首创聘用制专职技术调查官机制、首发知识产权证据保全工作指引、首推“穿透式一揽子”实质化解纠纷法等措施,全面提升审判专业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为展示南京法院在涉外、涉港澳台高新技术等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实践成效,南京中院梳理筛选五个典型案例予以发布。该批案例涉及技术秘密、生物医药、标准必要专利等智能制造关键领域,充分体现南京中院坚持平等保护、依法保护、严格保护的司法理念,通过明晰裁判规则、严惩侵权行为、促进合作共赢,彰显人民法院服务保障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坚定立场和决心,为全球创新主体提供稳定预期和法治保障,助力智能制造产业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案例目录
案例一:平等保护外资企业技术秘密,助力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艾某热水器有限公司、艾某环境电器有限公司与本某环境设备有限公司、朱某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案例二:专业化审判破解鉴定困局,减轻发明专利权人举证责任
——诺某信公司等与百某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三:依法驳回“上市狙击”不当诉讼,服务科技创新保障公平竞争
——梅某博格公司与无锡上某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四:标准必要专利纠纷一揽子调解,司法智慧促半导体产业合作共赢
——江某某电子(香港)有限公司等与深圳星某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五:商标注册空窗期非法律真空期,司法强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商誉
——英特宜某公司与某家居有限公司、杨某某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一
平等保护外资企业技术秘密,助力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艾某热水器有限公司、艾某环境电器有限公司与本某环境设备有限公司、朱某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基本案情】
艾某热水器有限公司、艾某环境电器有限公司(统称艾某公司)均为外商独资的行业龙头企业,在净水、空气净化等家用、商用智能制造领域拥有完善的研发生产体系。朱某等4名前员工利用任职便利,擅自获取、复制艾某公司涉净水器制造的技术秘密,离职后披露给入职的本某环境设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同类净水器产品,给艾某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艾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300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4项秘密信息构成技术秘密,被诉侵权产品采用与技术秘密实质相同的技术方案,各被告构成共同侵权,遂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各被告停止侵权,共同赔偿艾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双方上诉后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技术秘密是智能制造企业的底层关键信息、核心无形资产,尤其在全球智能制造的竞争中,技术秘密的保护直接关系技术优势向市场优势的转化、市场竞争秩序的恢复。本案明确了技术秘密非公知性、一致性的认定以及共同侵权责任的划分等疑难问题裁判标准,明确了反向工程抗辩的审查边界,为类案审理提供了系统性审查方法。以清晰的裁判规则提醒企业,全球化经营中需建立与研发体系匹配的技术秘密保护机制,遭遇侵权时应明确保护范围、固定证据,及时维权;同时警示员工及相关主体,应坚守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底线。
案例二
专业化审判破解鉴定困局,减轻发明专利权人举证责任
——诺某信公司等与百某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诺某信公司系“α-淀粉酶变体以及编码它们的多核苷酸”发明专利权利人,该淀粉酶系广泛应用于工业化生产的底层酶制剂,诺某信(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为该专利排他许可人。百某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等共同生产、销售了某淀粉酶产品,经原告委托专业司法鉴定机构检测显示,被诉侵权产品蛋白质与涉案专利蛋白质的覆盖率达到100%,两者序列一致性达到98.13%,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160万元。法院审理认为,侵权样品经公证购买取样,检测报告由第三方出具,试验步骤和方法符合行业要求,结论具备客观性,应予采信,故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侵害了涉案专利权。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0万元,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专利侵权案件的技术比对具有高度专业性,传统司法鉴定程序存在周期长、成本高的问题,易导致权利人维权迟滞。本案中,涉案淀粉酶系广泛应用于工业化生产的底层酶制剂,需要对侵权淀粉酶的蛋白质序列进行确定。法院在被诉侵权人无相反证据反驳的情况下,采信了符合行业标准的权利人检测报告,减轻了专利权人的举证证明责任,避免了不必要的司法鉴定程序,高效实现了对创新成果的保护。该案积极回应了涉外权利人针对复杂生物工程发明专利高效维权的需求,为类似案件审理提供了参考,对降低知识产权维权成本、激发创新创造活力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案例三
依法驳回“上市狙击”不当诉讼,服务科技创新保障公平竞争
——梅某博格公司与无锡上某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梅某博格公司拥有名称为“线材管理系统”的发明专利,其认为无锡上某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WSK027BL型数控金刚线切片机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141.0965万元,并支付专利临时保护期间使用费100万元。经查,无锡上某数控股份有限公司正处于首次公开募股的关键时期,其抗辩梅某博格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存在恶意,且不同意对方撤诉。法院经审理认为,界定专利保护范围需结合发明目的、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技术效果,不应将专利所需要克服的技术缺陷的技术方案,或不能实现发明目的、效果的技术方案纳入保护范围,最终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对于梅某博格公司的撤诉申请不予准许,并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无锡上某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国内智能制造领域代表性企业,其核心产品在国际市场占据重要地位。本案中,企业在上市关键阶段遭遇国外企业知识产权诉讼挑战,通过积极应对、依法抗辩成功维权。两级法院高效审理、准确认定事实,有效遏制了国外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诉讼干扰我国企业正常上市进程的“狙击”行为。该案首次为科技型企业遭遇跨国知识产权“上市狙击”提供了处理范式,明确企业面对无端指控与恶意诉讼,应坚定信心、沉着应对、依法抗辩,善用法律武器捍卫发展成果,为中国智造的全球竞争提供法治保障。
案例四
标准必要专利纠纷一揽子调解,司法智慧促半导体产业合作共赢
——江某某电子(香港)有限公司等与深圳星某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江某某电子(香港)有限公司、深圳市江某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星某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均为半导体存储领域高新技术企业。前者系两项存储器接口技术发明专利的权利人,该两项专利属生产主流存储卡的标准必要专利,广泛应用于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设备。两原告认为深圳星某某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在产品中实施了涉案专利,却拒绝按照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原则进行许可谈判,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告的核心诉求是专利许可对价的实现,且被诉企业有实施专利技术的现实需要,遂多次组织庭前会议厘清技术事实,并推动双方通过多种渠道开展多轮谈判。最终,双方就包括涉案专利在内的171件半导体存储专利达成“一揽子”许可实施方案,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对和解协议予以确认,当事人已主动履行相关义务。
【典型意义】
本案达成的许可协议是智能制造领域必不可少的半导体存储行业首例中国企业间主流存储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协议。在我国半导体产业面临较大外部压力的背景下,该案通过司法调解促成企业“化干戈为玉帛”,既实现了专利的市场价值,又满足了企业技术实施需求,促进了关键技术市场化流通,实现了法律保护与产业发展的良性互动。该案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激励科技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保障新质生产要素畅通流动的决心,为行业发展指明了方向。该案入选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典型案例、江苏法院2024年度十大典型案例、2024年江苏省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2024年江苏法院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十件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案例五
商标注册空窗期非法律真空期,司法强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商誉
——英特宜某公司与某家居有限公司、杨某某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英特宜某公司是国际知名的家居用品零售企业,于1995年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获准注册了“宜家”商标,后该商标因未续展而被公告注销。英特宜某公司重新申请注册“宜家”商标,直至2014年8月方获得注册。某家居有限公司为家居产品销售企业,自2009年开始使用其企业名称,并在经营活动中大量使用“瑞丽宜家”“宜家品质”等商业标识。英特宜某公司认为,“宜家”商标应被认定为未注册驰名商标,某家居有限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0万元。法院审理认为,“宜家”在2009年7月以前即已在中国境内相关市场上享有极高知名度,构成家具商品上的未注册驰名商标。某家居有限公司等在同类商品上使用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近似且会导致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同时,该公司将他人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亦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50万元。被告提起上诉后又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商业标识对家居制造国际知名品牌而言,具有重要意义。本案警示市场经营者,商标注册状态的“空窗期”绝非法律保护的“真空期”。对于已具备广泛市场声誉的商标,即便因故未续展,其长期积累的商誉亦受法律严格保护,任何试图“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均难逃法律追责。该案判决以未注册驰名商标认定有效稳固了国际知名品牌的商业信誉、品牌利益,彰显了司法对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坚定维护,引导企业唯有依靠自主创新与诚实劳动,方能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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