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荧屏 知产财经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今年7月就“笔趣阁”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即认定“笔趣阁”商标因已成为网络文学领域“盗版”的代名词,其注册及使用损害版权管理公共秩序与行业公共利益,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规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1]。
无论对于司法实务界、法学界还是蓬勃发展中的网络文学产业而言,“笔趣阁”商标无效案都堪称一起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例。本案两审判决不仅厘清了《商标法》“不良影响”条款在网络文学产业语境下的适用路径,更从产业价值链视角入手,将商标注册行为与版权治理目标紧密连接,实现了个案正义与社会公益的有机统一。
纠纷溯源:盗版符号闯入商标注册体系,“打不死的笔趣阁”遭遇法律制裁
“笔趣阁”这一名称,源于2011年成立的盗版小说阅读网站“笔趣阁”。该网站自成立以来,便通过搬运、盗版网络小说并免费提供的方式,迅速吸引大量用户,并获取了丰厚的非法收入。由于成立时间早、影响范围广,“笔趣阁”快速发展壮大,进而成为盗版网文阅读平台的代名词。多年之后,“笔趣阁”网站创始人移民海外,并公开网站源代码。在海量的经验教程、低廉的建站成本及境外服务器的加持下,网络上随之涌现出一大批不同主体设立的“笔趣阁”盗版小说网站,形成了所谓的“笔趣阁宇宙”。这些盗版网站经多次封杀仍持续蔓延,有“打不死的笔趣阁”之称。
“笔趣阁”盗版现象的巨大危害,从此前的一系列相关司法判决中便可窥一斑。一起公开案件中的数据显示,仅某一家“笔趣阁”网站就包含盗版小说40余万部,点击量达21亿余次,致使正版网文平台蒙受巨额损失;仅《斗罗大陆》一个IP,盗版损失就超过5.1亿元。更让人忧心的是,这些形形色色的“笔趣阁”网站不仅通过吸食正版小说牟利,更因缺乏监管而夹杂了大量暴力、色情内容,且从未设置未成年人保护模式。可以说,“笔趣阁宇宙”的存在,不仅对正版网文平台和广大网文作者构成了直接威胁,对社会秩序和道德风气亦有流毒无穷之害。
本案诉争商标“笔趣阁”(第20339874号)系于2016年6月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7年8月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商品上;其原注册人为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3月经转让后,现权利人为汕尾某公司(本案第三人)。值得注意的是,该商标的申请正值“笔趣阁”盗版网站大肆风行之时,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亦与网络文学行业密切相关,而其涉及的申请注册、转让、许可的相关主体,也均为网络文化领域的经营者。
此后,阅文集团旗下五家公司(以下合称“五原告”)以“笔趣阁”已具不良社会影响为由,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诉争商标无效。2023年7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商评字[2023]第190550号裁定,决定对诉争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五原告不服该裁定,遂提起诉讼。
今年2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上述被诉裁定。法院一审认定,从网络文学领域一般公众的普遍认知来看,“笔趣阁”业已被视为“网文盗版聚集地”或“盗版网文检索词”,实际上已形成为一种代指“盗版”的隐语。因此,“笔趣阁”的使用已对版权管理的公共秩序以及网络文学领域的公共利益产生了不良影响。同时,考虑到本案第三人汕尾某公司作为网络文学领域的经营者,其受让取得诉争商标并将诉争商标标志作为网络小说平台的名称,不能合理排除具有利用“笔趣阁”在网络环境下产生的特定含义带来的商业流量的不正当目的。此外,对比第三人对诉争商标的现实利益,与版权管理秩序以及网络文学领域因“笔趣阁”盗版现象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前者显然相对较轻,因此,宣告诉争商标无效并不会带来严重的利益失衡。
汕尾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今年7月,北京高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二审认定,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根据网络文学领域的一般公众认知,“笔趣阁”已被视为“网文盗版聚集地”或“盗版网文检索词”,实际上已形成为一种代指“盗版”的隐语,“笔趣阁”的使用会对网络文学领域的公共利益以及版权管理的公共秩序产生不良影响。汕尾某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过使用已与汕尾某公司形成紧密的对应关系,并在相关公众中形成了“网文盗版聚集地”或“盗版网文检索词”以外的新的积极含义。
判决解析:细化适用“不良影响”条款,筑牢商标/版权公共秩序屏障
庭审阶段,两审法院均明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诉争商标是否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对此,两审法院除根据大量在案证据确认了“笔趣阁”作为盗版网文“隐语”的不良影响性质外,还进一步细化了商标之不良影响认定的操作规则。
具体来说,在关于商标是否具有不良影响的判断时间上,两审法院明确,为了实现《商标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立法目的,对产生于诉争商标核准注册日之后,用于证明诉争商标标志现有含义或者维持诉争商标的注册会明显违背“公序良俗”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这意味着商标文字本义之外的动态的、语境化的“衍生”含义,也被纳入了商标评价体系。
对此,全国审判业务专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员陈锦川评论指出,《商标法》中的“不良影响”条款是一道公共秩序屏障,其目的在于防止商标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消极、负面影响。而一个商标的实际含义,并不仅限于其注册时的含义,更在于它在使用时在社会公众心中所激发起的联想和认知。如果只拘泥于商标本身的“最初含义”,而对其在长期使用中形成的、已成为社会共识的负面衍生含义视而不见,就等于放任一个损害公共利益的符号获得法律保护,这就完全违背了“不良影响”条款的立法初衷。
而在关于商标是否具有不良影响的判断主体上,两审法院亦指出,可以立足于该标志所使用的领域,确定合理的公众群体,考量其对该标志的认知状态是否具备确定性、普遍性、客观性。就本案而言,“笔趣阁”一词最早出现于网络文学领域,并在该领域用户群体中广泛传播。因此,在判断社会公众对“笔趣阁”标志的认知状态时,也应立足于该领域内消费者、经营者等非特定公众对该标志的认知状况作出判断。
这种将作为商标之不良影响的判断主体的“社会公众”概念细化为“某个领域的经营者、消费者等非特定公众”的做法,是否系对“社会公众”概念的突破?国家版权局原巡视员许超对此表示,在涉及商标不良影响判断的案件中,理应根据个案具体案情划分“公众”概念的边界。据统计,截止今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已达11.23亿人;如果要求其中的大多数人都对本案诉争商标产生负面认知方可确认其不良影响,显然将过分扩大“公众”概念的边界,致使不良影响的判断实质上被架空。因此,本案中法院基于网络文学领域的非特定公众的认知认定“笔趣阁”商标之不良影响的做法,在法理与情理上都是无可指摘的。
“商标的构成是一种符号,商标的使用同时也是符号意涵的传播。因此,市场主体在选择商标时,不能一味地追求标记的吸引力,也要考虑符号本身的社会影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琛表示,本案判决对于广大市场参与者以及司法与行政监管部门,都有着重要的标杆意义和借鉴价值。“基于司法与行政程序的差异,司法机关对商标不良影响的认定可能更偏重个案因素。未来,司法与行政机关可以搭建交流合作机制,不断加强对商标治理的共识,并在司法与执法的指引性文件中体现此种共识。”
数据统计显示,截至2024年底,我国网络文学用户规模已达5.75亿人,作品总量超过3300万部,网络文学产业营收规模达约440亿元[2]。作为内容源头,网络文学产业为其他新兴文化业态提供了重要的内容支撑。产业的繁荣发展离不开法律制度的保驾护航,本案判决在商标法与版权法、互联网治理规范的交叉地带树立了典型样本,对网络文学版权治理与商标注册审核实践都有着突出的示范价值。当作为盗版符号的“笔趣阁”向商标领域“逃逸”的企图被及时遏止,广大网络文学权利人的维权困境有望就此打破,全社会也必将迎来更加健康有序的版权环境与更加风清气正的文化氛围。
注释:
1.https://mp.weixin.qq.com/s/kbLt9D18cTJDbbE_xn4cTA
2.https://www.chinawriter.com.cn/n1/2025/0630/c404023-405115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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