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知产财经官网!

祝建军: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法定性

2025-10-09 10:24来源于 人民司法杂志
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与产业应用给著作权法的适用带来挑战。人们利用人工智能大模型生成文字、图片、视频、音乐等内容,能否将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认定为作品,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均存在较大争议。依据著作权法的基本规则和制度设计,只有自然人通过智力劳动所创作的独创性表达才能成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在用户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情形,用户向人工智能输入提示词、选择参数等属于发布指令的思想范畴,而人工智能根据用户指令所输出的内容属于表达的范畴,即思想由用户提出,表达由人工智能完成,呈现思想与表达相分离的情形。用户最终选定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亦无法体现用户对输出内容的表达具有独创性贡献。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不应被认定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本文共计11108字,订阅后享全网免费阅读
单篇订阅

支付金额:

立即支付
知产财经付费内容 | 请订阅后查看全文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微信
请登录
全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