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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承韪:网络视频平台会员权益调整的边界

2026-04-13 09:29来源于 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
网络视频平台可以灵活调整服务模式,但这种调整必须遵循公平原则,其商业模式的创新不能以损害用户既有合法权益为代价。网络视频平台服务模式的不同调整类型,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力。对于削减会员用户既有核心权益的变更,应认定其不发生法律效力,平台需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增加更高层级服务的新增权益变更,只要不损害会员用户既有权益,应尊重平台的经营自主权;对于免费福利性服务的调整,不宜认为有义务永久免费提供此类“免费”服务,谨慎判断是否构成对用户权益的损害。展望未来,随着网络视频平台商业模式的持续演化,类似的纠纷仍将不断出现。司法机关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始终秉持平衡保护的理念,既要鼓励网络视频平台的创新商业模式,又要防止其利用优势地位不当损害消费者权益。唯有如此,才能构建一个公平有序的网络视频产业生态,实现平台与用户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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