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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银良:惩罚性赔偿及其在知识产权法中的适用

2026-03-01 17:05来源于 上海交大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
在世界范围内,惩罚性赔偿都是极富争议的法律救济措施。大陆法系国家多视其为法律禁忌,基本不认可,法院也对普通法系国家法院作出的涉及惩罚性赔偿的判决不予执行。普通法系国家虽然认可惩罚性赔偿,将其作为侵权法的必要组成部分,但也认为它具有不确定性,司法适用极为审慎。惩罚性赔偿根植于普通法系国家的侵权法,普通法是其制度基础,忽略普通法传统就可能难以系统理解惩罚性赔偿。法律移植与制度构建并非将文本经由立法固定为法律就能奏效,它需要法律体系作为支撑。如果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渊源、传统与实质不求甚解,仅知简单拿来和机械适用,就可能对其制度风险视而不见。对于基本属大陆法系的我国而言,这可能提示我们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建并非易事,须防范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建浮于表面,从而难以保证实现期待的立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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