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财经获悉,近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原告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兴通讯”)与被告三星电子株式会社、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三星”)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确定双方2G、3G、4G、5G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SEP)全球交叉许可条件,并判令三星向中兴通讯一次性支付净许可费7.31亿美元。
本案系双方于2021年签订的许可协议到期后,围绕新一轮全球SEP交叉许可条件未能协商一致而引发。法院认为,在双方已充分谈判但无法达成一致、并在全球多个法域相互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其有权依法裁决涉案SEP的交叉许可条件,以打破双方的谈判僵局。
案情回顾
中兴通讯与三星均为无线通信标准技术领域的重要权利人,并均已向ETSI等标准化组织作出FRAND承诺。2021年7月9日,双方曾签订许可协议(下称“《2021年协议》”),就相关SEP授予对方非独占许可,许可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021年协议》到期前,双方开始就续签协议(即案涉《2024年协议》)进行谈判。谈判议程包括技术讨论、商务讨论及协议讨论。双方开展多轮技术会议、商务会议,并多次交换报价和反报价,但始终未能就许可条件及许可费达成一致。
随后,中兴通讯诉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双方就实施无线通信标准的所有产品所适用的、符合FRAND原则的全球交叉许可条件。庭审中,中兴通讯明确其请求范围为:
· 许可标准为2G至5G无线通信标准,排除6G及其后续标准;
· 被许可产品为符合2G、3G、4G、5G标准的移动设备和基础设施设备;
· 三星应向中兴通讯一次性支付7.31亿美元,覆盖2024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的2G-5G交叉许可费,以及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5G过往部分交叉许可费。
三星抗辩称:中兴通讯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且缺乏事实依据;本案应优先适用可比协议法,《2021年协议》以及中兴通讯与苹果公司的协议更具可比性;中兴通讯采用的自上而下法及相关计算方法存在根本错误;三星在谈判中的反报价符合FRAND原则。
除本案外,双方还在英国、中国、巴西、美国、德国、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等多个法域提起专利侵权、许可条件、反垄断等相关诉讼。重庆一中院另将本案与双方互诉专利侵权的四案合并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包括:
(一)双方《2021年协议》的争议条文应如何理解与解释,尤其是该协议是否包含5G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以及协议许可费是否涵盖不诉条款、过往豁免部分的对价;
(二)本案应选择哪些协议作为可比协议,以及各可比协议的可比范围如何确定;
(三)如何确定双方的全球SEP交叉许可条件(包括2G-4G与5G各代际许可费率、多模权重、区域折扣等),尤其是如何确定三星应向中兴通讯支付的净许可费金额。
裁判观点
一、关于法律适用与法院裁决许可条件的基础
法院认为,本案为具有涉外因素的SEP许可纠纷。就本案SEP使用许可条件的确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但《2021年协议》约定其解释、理解、有效性、履行及效力适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实体法,故对该协议争议条款的解释应依双方选择适用加利福尼亚州相关实体法。
法院进一步指出,双方均作出FRAND承诺,且已围绕案涉SEP交叉许可条件进行了充分协商,但仍无法通过市场谈判达成一致,并在全球范围内提起多起诉讼。在此情况下,法院有权依法裁决涉案交叉许可条件,以打破谈判僵局。
二、《2021年协议》不包括5G SEP许可,许可费不涵盖不诉条款对价,以及过往豁免条款金钱价值的计算
法院认为,《2021年协议》的许可标准定义明确排除了5G标准。协议中关于4G与5G交叉专利、排除“纯5G功能”的表述,应理解为在未许可5G标准的情况下,对2G至4G技术完整许可的澄清,而非将许可范围扩展至5G SEP。
同时,从《2021年协议》文本来看,许可标准明确排除了5G标准;序言记载双方希望就5G协议进行善意谈判,并针对5G SEP约定了额外的诉讼静默;谈判过程中,双方亦未交换5G权利要求对照表。因此,《2021年协议》应解释为仅涉及2G-4G SEP许可,不涉及任何5G SEP许可。
关于不诉条款,法院认为,《2021年协议》明确约定若双方续签或另行签订新专利许可协议,应考虑涵盖CNS期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豁免的价值。因此,《2021年协议》许可费并不涵盖不诉条款对价。至于过往豁免部分是否具有金钱对价,法院认为其不属于单纯条文解释问题,应在协议拆解和费率计算环节处理。
关于过往豁免条款,法院认为,该条款系对实体权利利益的安排,在谈判过程及协议文本未明确显示未赋值的情况下,应进行价值赋值。但鉴于该协议为双方首签协议、谈判背景存在特殊因素,且双方就过往豁免对价无任何讨论,全部赋值将使协议费率显著过低,不符常理。法院以双方实质谈判开始时间(2018年9月)作为折扣起点,确定过往豁免条款金钱价值按8年过往期间足额赋值许可费的9/32计算。
三、《2021年协议》可作为2G-4G许可的可比协议,《三星电子诺基亚协议》可作为5G许可的可比协议
法院认为,评判许可协议可比性,应综合考虑许可谈判环境、许可主体相似性、许可专利相似性、许可条款相似性等因素。对于形式上具备可比因素但拆解结果明显偏离常理的协议,应审慎认定。
就2G至4G部分,法院认定,《2021年协议》与《2024年协议》在签约主体、许可专利等方面高度近似,且双方均确认可将其用于拆解《2024年协议》2G至4G部分费率。因此,《2021年协议》为本案2G至4G SEP许可的可比协议。
就5G部分,法院未采纳三星关于《中兴通讯苹果2020年协议》可比的主张,认为该协议签署背景涉及中兴通讯当时的财务压力及现金流需求,谈判环境可能被扭曲,且拆解结果相对异常,不宜作为本案5G许可的可比协议。在三星电子作为实施人与爱立信、诺基亚、交互数字三份协议中,《三星电子诺基亚协议》谈判环境更优、许可主体和业务模式更接近本案相关主体,且未受到诉讼、禁令或仲裁程序影响,故更适合作为本案5G SEP许可的可比协议;《三星电子爱立信协议》《三星电子交互数字协议》相对不可比。
四、许可费计算:2G-4G采用可比协议法,5G同时采用自上而下法和可比协议法
法院确认,本案需确定的许可费包括:2024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的2G-5G交叉许可费,以及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5G过往部分交叉许可费。
对于2G至4G部分,法院以《2021年协议》为可比协议,采用可比协议法计算。对于5G部分,法院认为,可比协议法和自上而下法均为确定SEP许可费率的主要方法,并无当然适用先后顺序,因此同时采用自上而下法与可比协议法进行测算。
在自上而下法中,法院采信了中兴通讯方面的经济学专家关于5G标准行业累积许可费率的保守计算结果:2019年至2023年适用5G标准行业累积许可费率4.341%-5.273%,2024年至2029年适用费率7.8%-8.5%。法院同时确认:中兴通讯全球5G SEP占比为7.7%,三星全球5G SEP占比为8.7%。
对于5G多模终端产品中各代际技术价值贡献占比,法院认为,5G技术商业化演进后价值权重应显著提升,并确定2019年至2023年适用5G、4G、3G、2G权重为50:40:5:5,2024年至2029年适用权重为70:24:3:3。
法院同时指出,三星方主张的可比协议拆解方法存在基础性缺陷,包括“三重加权”缺乏可实施性、统计口径不统一、重要假设前提缺乏依据等,且其同期谈判报价与诉讼主张的拆解结果存在巨大金额差异,故对其拆解计算方式及结果不予采信。
法院最终明确,结合《2021年协议》拆解的2G-4G费率及通过自上而下法计算得出的5G费率,《2024年协议》项下三星应向中兴通讯一次性支付的净许可费区间为7.17亿-7.87亿美元。法院认为,各计算结果均基本在中兴通讯主张的金额之上,能够支持其7.31亿美元主张的合理性。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对中兴公司与三星公司双方所涉SEP许可按以下条件确定:
(一)许可标准:2G、3G、4G、5G无线通信标准;
(二)许可专利:双方各自拥有和有权许可的2G、3G、4G、5G无线通信SEP;
(三)许可期限:2025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
(四)被许可产品:双方的移动终端和基础设施设备,但排除6G或更高代际产品;
(五)许可费支付:三星应向中兴通讯一次性支付净许可费7.31亿美元,该款项包括2024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的2G-5G标准必要专利交叉许可费,以及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5G标准必要专利过往部分交叉许可费。
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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