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疫苗市场需求持续旺盛,疫苗接种预约、疫苗服务套餐售卖等业态加速向线上延伸。私立医疗机构、疫苗代订服务商等各类主体纷纷入场,依托互联网平台开展经营。在此过程中,少数商家动起了“搭便车”的歪脑筋——未经授权,就在他人店铺内插入自己的低价链接,截取本应属于他人的用户流量,坐享其成。这种行为应当如何评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普陀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A公司是一家提供疫苗接种服务的医疗机构,其在C公司运营的某疫苗预约平台上开设店铺,销售多种疫苗接种服务套餐。消费者购买后,可在线预约,并至A公司线下门诊部接种疫苗。
B公司是一家提供疫苗接种代订服务的机构,同样在线销售疫苗接种服务套餐。但B公司本身并非医疗机构,仅是通过对接合规医疗机构获取疫苗接种名额。消费者购买后,可至B公司合作医疗机构预约接种。B公司依托互联网平台引流获客,事后与合作医疗机构结算,从中赚取差价。
2022年9月,B公司在未与A公司达成合作,也未获A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在A公司的线上店铺内插入链接,销售某品类疫苗接种服务套餐,售价低于A公司同款疫苗价格。消费者通过涉案链接下单后,仅可选择B公司的合作机构预约接种。
发现上述情形后,A公司向疫苗平台发出侵权通知,疫苗平台经核实后及时下架了涉案链接。B公司随后书面致歉,承认插入链接的行为未获授权。

A公司认为,B公司通过插入低价链接截取用户流量,构成不正当竞争,C公司作为平台经营者未尽审核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B公司公开消除影响,两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余万元。
B公司辩称,已书面道歉,不同意再次公开道歉,实际在A公司店铺售出最多6套某品类疫苗,获利低微,不同意进行赔偿。
C公司辩称,其已审查授权材料,知悉侵权后及时下架链接,尽到审核义务,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人民法院裁判
上海普陀法院经审理认为,B公司利用平台规则、技术手段,擅自将低价链接插入A公司合法提供的网络服务中,干扰了A公司网络产品及服务的正常运行,既损害了A公司的竞争利益,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疫苗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C公司作为平台方,对B公司提供的授权书进行了形式审查,授权书外观足以使其信赖B公司已获授权;知悉侵权后及时下架链接,已尽合理审核和注意义务。
最终,上海普陀法院判决B公司在其官网和微信公众号连续七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80,000元。
法官说法
吴大成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
一、插入链接截取流量的本质是掠夺他人交易机会
互联网经济中的“流量”并非抽象的数据概念,而是经营者通过投入运营成本所获取的潜在交易机会的数字化呈现。经营者在平台上开设店铺、上架商品,本质上是在构建一个面向消费者的交易入口,这一入口凝结了其品牌投入、服务能力和商业期待。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插入链接”行为,保护的客体并非某种技术操作规范,而是经营者在正当竞争中应享有的交易机会不被他人非法掠夺的权利。
本案中,B公司在A公司店铺内插入低价链接,与传统商业中在他人店铺门口设摊截客并无本质区别,只是手段从物理空间转移到了数字空间。其危害性在于:利用消费者的价格敏感心理,在他人投入成本获取的流量入口处“截胡”,使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转向自己的服务。法院认定,涉案链接的添加系利用平台规则以获取平台赋权的方式实现,符合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的特征。虽然该插入的链接最终系由用户触发跳转,但其低价方式已足以干扰用户选择,且不具有合理理由,实质性妨碍、破坏了A公司网络产品及服务的正常运行。正是基于交易机会被掠夺这一法理——不是简单判断“插了链接”以及用户是否可以进行物理上的选择点击,而是审查该行为是否实质干扰用户的选择权、违背用户选择预期,并剥夺他人的交易机会、破坏竞争秩序。
二、平台审核义务以可期待性原则为边界,亦需充分履行“守门人”职责
网络平台作为交易组织者承担“守门人”角色,但守门人的责任应当与其能力相匹配。平台既非公证机构,也非行政机关,不具备鉴定公章真伪、核实每份授权文件真实性的专业能力和法定职权。法律要求平台履行的是“合理注意义务”,而非确保一切信息真实的担保责任。
这一边界设定体现了注意义务的“可期待性”原则:义务的内容和程度,应当是义务人在正常经营条件下能够合理预见和履行的。要求平台对授权书公章进行实质鉴定,超出其能力范畴,也将导致运营成本急剧攀升,最终转嫁至消费者。同时,“通知-删除”规则作为事后救济机制,为权利人提供了高效维权途径,也使平台能在知悉侵权后及时止损,兼顾了效率与公平。设链行为由网络服务提供者审查赋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事前已对设链主体资质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并在接到权利人合格通知后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不构成共同侵权。法院认定C公司已尽合理审核义务。
免于担责,不等于放任不管。法院亦提醒:平台应充分借助电子签章核验、授权信息比对、大数据监测等技术手段,提升审核的准确性与效率,对异常低价、异常跳转等经营风险保持警觉;同时完善商家入驻与授权审核流程,健全侵权风险预警和快速处置机制,让 “守门人” 职责真正落到实处,与经营者、消费者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
第十三条
……
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案件审理时,适用法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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