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3月至7月,刘某在主播张某的直播间内购买多款精油产品,累计支付货款5610元。该直播间账号由张某个人注册运营,张某系A公司员工,直播间销售精油对应的网络店铺实际经营者为A公司。A公司在商品交易快照、直播宣传素材中,标注产品可以直接涂抹于人体肌肤,配图亦展示人体涂抹场景,精油外包装还印有“安眠抑郁、凝神静气、舒眠”等功效描述。

2024年,经市场监管部门核查,案涉香薰精油产品执行标准为Q/GZSM001-2018,为香薰精油产品执行标准,用于家庭、旅馆、会议室等室内,使环境持续保持清新优雅,非化妆品。本身虽是合格产品,但A公司对某精油外包装的功效宣传无法提供证明材料,构成虚假广告,遂对A公司处以相应罚款。
刘某认为,案涉产品销售行为已经构成消费欺诈,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A公司和张某向其支付三倍货款的赔偿款18630元。张某抗辩其是A公司员工,直播是职务行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本案为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关于A公司销售案涉产品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刘某与A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关系,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中,A公司销售的案涉精油产品执行标准为Q/GZSM001-2018,该执行标准适用于室内环境使用的香薰精油,并非能直接施用于人体表面的化妆品。而A公司销售的案涉产品交易快照上载有“直接涂抹于肌肤(手腕/脖颈处)配合滚动滚珠”字样且配有手持产品涂抹手腕的图片,提示可以直接接触人体,因此案涉产品的上述宣传已超出执行标准的使用范围。A公司故意虚构影响交易决策的关键信息,使刘某对购买案涉产品的使用用途产生错误认识,从而选择购买案涉产品,A公司上述宣传方式构成欺诈,法院支持刘某诉求,A公司向刘某支付三倍货款金额的赔偿款。
关于张某是否对案涉产品的销售承担责任。消费者在直播间购物时,通常是基于对直播间和主播的好感和信任,且往往认为交易对象为直播间运营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二条规定,消费者因在网络直播间点击购买商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直播间运营者不能证明已经以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方式标明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的,消费者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案涉直播间系张某个人注册,张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直播间销售案涉产品时,已经标明其并非案涉产品的实际销售者,应当对消费者的损失承担责任。张某使用其个人账号以个人名义进行直播,在案证据不能显示该直播账号系应A公司要求开设的;张某未在直播间中披露其系A公司员工的身份,刘某购买案涉精油产品时,也不知晓张某与A公司之间的关系,故对张某以直播系职务行为要求免责的抗辩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刘某诉请张某与A公司共同承担责任,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A公司与张某向刘某支付三倍货款金额的赔偿款16830元。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近年来,直播带货成为电商领域重要的营销模式。消费者在直播间购物,往往基于对主播个人口碑、直播间长期形成的信赖感作出购买选择,主播的一言一行直接影响消费者的判断。基于账号外观、主播口头推介,若没有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方式标明主播并非实际销售者的情况下,消费者有理由相信该直播间主播就是交易对象。本案中,张某虽系A公司员工,但其使用个人注册账号开展直播,未以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方式标注实际销售主体,且未对外披露其系公司员工的身份,不能以职务行为为由免除对外责任。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七条规定:“直播间运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仍为其推广,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主张直播间运营者与提供该商品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张某作为A公司员工,对案涉产品的执行标准、适用范围具备高于普通主播的认知能力,张某应当知晓宣传案涉香薰可用于人体,已经超出产品合规使用范围,其仍然作出不实推介,主观上存在过错;张某的推介行为与A公司虚假宣传、销售案涉产品的行为相互配合,共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其应与A公司共同向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
鹏法君提醒,消费者在直播间选购商品时,应当理性看待主播推介内容,警惕夸大功效、虚构产品属性等虚假宣传、消费欺诈信息,主动留意甄别直播间标注信息,分清直播间运营主体与实际销售经营者,留存订单凭证等、直播回放、聊天记录等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直播从业者、商品经营者坚守诚信底线,严格依照产品标准合规宣传推介,不得虚构产品用途、夸大使用效果,杜绝虚假宣传和误导性营销,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直播消费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十二条 消费者因在网络直播间点击购买商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直播间运营者不能证明已经以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方式标明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的,消费者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直播间运营者能够证明已经尽到前款所列标明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易外观、直播间运营者与经营者的约定、与经营者的合作模式、交易过程以及消费者认知等因素予以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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