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22日,海淀法院召开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2026年度)暨涉网络生态治理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情况发布会,选取十个典型案例对外发布,本文系发布案例之一。
案情简介
某科技公司诉称:某科技公司系A视频网站的经营者。某科技公司为了正版视频资源的版权保护,开发了平台独有的QSV加密视频格式,用于防止用户对视频作品的违法使用。某集团公司运营有“B视频转换器”(以下简称被诉软件),某集团公司在明知QSV为A平台独有视频加密格式的情况下,通过技术手段,在其运营的被诉软件中提供将A平台QSV加密格式转换成MP4等格式的服务,转换之后的视频文件不再体现A平台的水印。
某科技公司认为,前述行为采用技术手段,破坏了某科技公司为保护视频资源以及合法经营利益所设置的技术保护措施,妨碍了A平台的正常运行,侵害了某科技公司作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某集团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0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一审认为,某科技公司对其视频文件设置QSV专属格式,与其所提供的视频播放、下载等服务是密不可分的一个服务整体。而当用户使用被诉软件后,可直接将从A平台客户端下载的QSV视频文件转换成MP4等其他通用格式,此时,被诉软件的用户无需再使用A平台客户端或播放器,即可直接通过其他播放器播放视频内容,且视频播放页面不再展示A平台水印。同时,该视频文件被分享给其他用户时,接收方用户亦可直接观看视频内容,无需再下载或登录A平台相关客户端或购买会员。
从形式上看,上述行为完全绕开了某科技公司对其服务设置的相关规则和限制,明显违背了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从实质上看,被诉行为也必将使得某科技公司在提供视频的同时获得广告收益以及增加付费用户的商业目的无法实现,从根本上损害了某科技公司本可获得的经营利益。此外,被诉行为亦为视频盗版或搬运行为提供了重要工具和条件,明显不利于构建公平健康的竞争秩序。
从长远来看,此类看似有利于消费者的行为,将导致在线视频网站的经营者因损失难以弥补而无法提供更加丰富的内容和更好的服务,最终造成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故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最终判令某集团公司赔偿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开支3万元。
本案一审宣判后,某集团公司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涉视频平台专属格式转换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典型案例。本案认定被诉软件将视频平台专属格式转为通用格式的行为,干扰、破坏了某科技公司视频服务的正常运行,构成不正当竞争,维护了视频平台通过专属格式加密等方式构建的合理商业模式,有力遏制“搭便车、蹭流量”的网络侵权乱象,也明确了平台正当技术措施与合法商业模式的受保护边界,为同类格式破解、技术规避类竞争纠纷提供了清晰裁判思路,对维护数字内容产业公平竞争秩序、激励平台版权投入与技术创新、保障行业良性发展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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